英国中古赋税理论及对国家体制影响兼与中国比较
时间:2020-09-249月19日,“财政与国家治理”高端云讲堂系列第二期成功举办。山东大学顾銮斋教授担任本期主讲人,讲座题目为《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及其对国家体制的影响——兼与中国比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王珏教授主持本次会议。
顾銮斋教授为山东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西欧中古史、中古经济史、赋税财政史等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现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多卷本英国赋税通史”首席专家。出版《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等专著,主编《西方宪政史》(五卷本),在《历史研究》、《世界历史》、《中国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多篇。以下为本次讲座的内容概要。
关于“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及其对国家体制的影响——兼与中国比较”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首先,以“中古”来代替“封建”这个概念,是因为“封建”这个概念,特别是关于中国是否存在封建社会的问题,现在学术界争论还比较大。以“中古”来代替“封建”的概念,就可以避开这一争论。其次,虽然是讨论“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在必要时亦可与中国比较,也可以涉及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尼德兰等。之所以将英国作为重点,主要是因为英国相关资料比较丰富和典型。
中世纪的税收(约1620年)
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问题实际上是在西方学者的启迪下提出来的。西方学者之所以提出赋税理论问题,并且获得了很大的成就,首先是因为他们探讨的历史对象就是他们中古时期的客观存在。比如国王要征税,他必须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这构成了中世纪西欧国家的一种普遍的现象。国王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就必须要说明他征税的理由、目的、代表的利益。于是,在国王、贵族以及后来的城乡代表间形成了长期的交流、讨论和争论,而“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等问题也就逐渐明朗,并形成了一定的概念和理论。
征税引起农民起义
在中国中古社会,在人们的观念中,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仅百姓不会质疑征税的合理性,质询他们在其中应享有什么权利,即使是那些抨击“苛政猛于虎”、甚至为民请命的受过良好教育的高素质官员,也不会认为这里存在什么问题。于是,虽然中国中古社会非常悠久,却始终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自然也不会形成这样的概念和理论,而所谓赋税理论,也就可能成为学术的盲点了。如果把中国中古赋税史视为一条长长的河流,赋税基本理论就是这条河流引动的潜流,河里之所以有浪花飞溅,是因为有潜流在运动,支撑并推动着河面的涌进。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正是起着这种潜流的作用。
英国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包括三点: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共同利益是指国王要征税必须代表国民,包括贵族、城乡国民共同的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利益实际本质是一致的,但它们具有不同的特点,共同利益具有长程的特点,而共同需要则是即时的、紧急的、明确的。概括来说,中国的赋税基本理论也包括三点:宗法制、家天下、王土王臣说。宗法制,它实际是以血缘关系来分配国家权力,把国家组织和血缘组织结合起来,形成一种世代相传的世袭制度。家天下,在中国形成得很早,大约在夏代已经形成,在商代获得发展,到了西周、东周时也就巩固下来,一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中国历朝大体上都有家天下的观念。王土王臣说,也就是《诗经》里流传千古的名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英国中古赋税理论的基本指向就是约束和限制王权。《大宪章》(Great Charter)是英国中世纪的著名文件,它不仅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后世比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宪章》是1215年无地王约翰签署的,无地王约翰实际是个暴君,他经常违背习惯没收封臣土地,增加城市赋税。而对外,比如对法国的战争中几乎是每战必败,特别是1214年的布汶战役。在这样的基本背景下,贵族揭竿而起,并得到了城市和乡村的支持,最后以刀剑逼迫无地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第12款规定,除了赎取国王人身、国王长子立为骑士、长女出嫁,如果想另外征收盾牌钱和协助金,必须征得全国的同意。第14款实际是规定实施方式:若国王想额外征收盾牌钱和协助金,他必须写一个诏书,盖上印章,致送各大封建主等,取得他们同意才能征收。这是《大宪章》的规定,比较好地体现了赋税基本理论的精神。
大宪章
赋税基本理论是否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国王是由共同利益、共同需要来证明他征税的合法性。而民众也是以共同利益、共同需要来验证国王征税的要求,这便是对赋税基本理论的一种认同。亨利三世在多种情况下称他的征税代表了国家的共同利益。从爱德华一世开始,国王对共同利益的意义获得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几乎任何征税活动都是以共同利益作为理论支持。1344-1360年间,爱德华三世曾向贵族征收协助金达11次,而每次征收都是以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安全和共同利益为由,且征得了全体议会代表的同意和批准。民众也以共同利益来验证国王的要求是不是满足赋税基本理论的条件。比如,1254年教皇英诺森四世承诺把西西里王位授予亨利三世的儿子埃德蒙,亨利三世想通过对贵族征税从德国皇帝处夺得这个王位,结果引起了贵族的武力反抗。贵族们认为,国王的征税只是出于他自己和王室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共同利益。最后逼迫亨利三世签署了《牛津条例》(Provisions of Oxford)。
《牛津条例》的签订
正是这种赋税理论构成了赋税征收的基本依据,而西欧中古税收体制也就必然演变为一种蕴含着约束和限制王权的制度类型。在这种体制之内或税制之内,一般处于主导地位的不是王权,也不是官员,而是纳税人、纳税人代表或者由纳税人代表组成的组织,也就是说税权是独立于王权的,它和立法权、司法权结合,互相助力。就国王来说,要征税就必须要和纳税人协商,协商的组织可以有几个层面,比如在英国,中央有国会,各个郡有相应的地方组织。法国有全国三级会议,之下有各行省三级会议。这些治税组织同意了国王征税,国王还得和纳税的个体协商:能不能交、交什么、交多少等。由于征税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税权,所以国王征税遭拒的事情经常发生。比如在英国无地王约翰统治的时候,杰弗里大主教曾两次拒绝无地王约翰的征税要求。而亨利三世的征税要求曾9次被否定。
英国赋税基本理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催生了代表制度。协商是英国赋税基本理论的固有之意,因为纳税人人数众多,而且分居全国各地,这个协商就必然采取代表制的形式。第二,催生了议会组织。协商的结果必然形成一定的组织,进而形成一定的制度,代表制形成以后,议会制也就很快形成了。第三,限制了王权。议会后来获得了弹劾国王、自行召开的权力。甚至能够罢免国王,比如1327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二世就遇到了三级会议的罢免。
中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影响当然不会促成《大宪章》这样的文件,也不会产生代表制度,更不会发生罢免皇帝这样的事件。恰恰相反,它巩固了王权,强化了专制,以至于当西方告别了漫长的中世纪、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启动了工业革命时,中国的税权和财权仍然控制在皇帝一人之手,没有一个中枢组织可以行使这方面权力。虽然户部尚书是负责赋税财政事务处理的,但没有皇帝的同意他是绝对难行事的。而控制了税权,王权和体制也就有了自己的经济基础,用马克思的话说“也就有了自己的奶娘”。
主讲结束后,王珏教授进行了评述。王教授指出:顾教授用“中古”来代替“封建”概念很合理,这一做法能解决有争议的封建社会、封建制度概念。顾教授对中古时期的界定很准确,尤其在和中国做比较时有很重要的意义,能够表现我们对历史的追溯和诺斯所讲的路径依赖的效果。原来做财政、国家和体制的研究时,我们很少用深层次的一些基本理论去论述,很少去考虑问题背后的“潜流”,而这恰恰有助于解释不同文化和思想对国家体制形成的不同影响。对赋税基本理论的探讨使得顾教授的研究更有厚度。顾教授的讲座同样引人深思。首先,如果英国和西欧其他一些国家有共同的基本赋税理念,如何解释西班牙、法国、英国相继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其次,我国早在秦就建立了大一统的国家形式,是否是由于我国统一国家形成时间较早,所以“共同”的思想缺失?顾教授关于中古英国税制及背后的理论分析,有助于我们从国际视角思考中外税收理念的差异和形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