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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土地储备项目首试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来源:《中国财经报》2019年6月25日一版 时间:2019-06-26

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实施《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首批选择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7省(市),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库应当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同步编制或更新,与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收支评估结果,编制总体收支平衡方案和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等平衡及各年度情况,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项目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入地方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部门用款申请,及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或发行专项债券,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土地储备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做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依法供应土地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根据《办法》,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每年对土地储备项目资产开展自评估。财政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自评估结果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相应中期财政规划和核定专项债务限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依据。

两部门指出,首批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