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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寇恩惠等:增值税负担机制研究—来自采矿业税率改革的证据

内容提要:增值税的流转税性质和特殊计税方式带来了复杂的税负转嫁问题,会从效率和分配两个方面导致改革效果偏离预期。本文基于2009年采矿业增值税税率改革的自然实验,建立福利分析框架,尝试从转嫁方向、转嫁比例、转嫁时间等维度刻画增值税税负转嫁的过程和特点。研究发现,增值税税率改革导致的税负变化由下游企业(消费者)、企业所有者、企业员工和中间投入供应商四方分担,改革当期的分担比例分别为53.518%、9.953%、0.165%和36.364%,扩展到中期,税负几乎全部转移给下游企业(消费者),负担比例达到77.449%。进一步研究发现,相对于竞争性矿产行业,垄断性矿产行业的企业所有者更有能力在短期通过向其他三方增加转嫁而减少利润损失;下游企业虽是主要负税人,但同时能因税率改革增加进项抵扣,实际并未受损。上述结果表明,增值税税负会随转嫁时间、市场力量不同而在多个负税人之间以不同的比例分配,通过多个渠道刺激经济、影响分配,制定改革策略时应充分考虑税负转嫁的影响。本文结论有助于深入认识增值税运行规律,增强税制改革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一、问题提出


增值税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对财政收入贡献最大的税种之一,也是各国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实行增值税的国家越来越依赖于通过对特定行业或综合性行业的税率改革来实现对价格、工资、就业、投资等的综合调节(European Commission,1999)。中国的增值税制度也经历了频繁调整,并从2016年开始实施一系列以助力供给侧改革为目的的降税率政策。当前,增值税成为各国应对新冠疫情下经济下行压力的主要手段,在广泛实施税收豁免和延期纳税政策的同时,超过30个国家降低了全行业增值税税率。然而,增值税改革的实际效果并不容易把握。这是因为,增值税是典型的流转税,极易出现税负转嫁,总税负会在纳税人和负税人之间进行再分配,导致实际税负偏离法定税负。增值税以产出减中间投入的增加值为计税依据,采取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缴纳税款,相较于一般的流转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更多,税负转嫁方式可能更为复杂。

税负转嫁是公共经济领域税负归宿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中的核心问题(Weyl & Fabinger,2013),对其展开研究的必要性体现在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首先,增值税税负转嫁会导致实际负税人和负税规模偏离政策预期,这会带来家庭和企业行为改变,使增值税的杠杆作用被削弱甚至被逆转,最终导致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难以实现。掌握增值税税负转嫁的方向和比例,有助于明确实际负税情况,客观评估增值税改革的经济效应。其次,税负转嫁问题的本质是税收对社会福利分配的影响(Fullerton & Metcalf,2002)。在讨论税收的分配效应时,由于实际税负信息十分复杂且不易获得,法定税负的应用范围更为广泛,但税负转嫁的普遍存在会导致有误导性的结论。掌握增值税税负转嫁对不同人群的影响,有助于客观评估税收政策的收入分配效果,从而全面衡量改革的社会效应(IFS et al.,2011)。综合来看,掌握增值税税负转嫁机制,可以更为全面和深入地认识增值税运行规律,增强增值税改革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增值税税负转嫁机制可以细化为转嫁方向、转嫁比例和转嫁时间三个方面。在实际政策制定和税收再分配效应研究中,通常在完全竞争和完全信息假设下进行局部均衡分析,认为流转税税负会完全转嫁(full-shifting)给消费者,且会在很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转嫁(Benedek et al.,2020)。然而,大量文献基于理论和实证分析揭示了多种可能性。

对于税负转嫁比例,除了完全转嫁外,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局部均衡分析中消费者承担的税负比例在0—100%之间,表现为不完全转嫁(under-shifting)(Fullerton & Metcalf,2002;Chetty et al.,2009);在非完全竞争条件下,如果边际成本不变,消费者承担的税负比例会超过100%,发生过度转嫁(over-shifting)(Weyl & Fabinger,2013);在某些情况下,征税商品的含税价格甚至有可能下降,超越0的边界,即Edgeworth税收悖论(Hotelling,1932)。大量实证研究以美国消费税为对象分析流转税税负转嫁比例,完全转嫁(Poterba, 1996;Alm et al.,2009)、不完全转嫁(Doyle & Samphantharak,2008)、过度转嫁(Besley & Rosen,1999;Kenkel,2005)的情况都得到了证实。关于增值税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研究对象主要是普遍实行增值税的欧洲国家,涉及的行业主要为餐饮、美发等劳动密集型服务业(Carbonnier,2007;Benedek et al., 2020)。多数研究发现增值税税负存在对消费者的不完全转嫁,转嫁比例明显低于消费税,可以将消费税转嫁比例作为增值税转嫁的上限(IFS et al., 2011;Ardalan & Kessing,2019),垄断程度对转嫁比例有直接影响(Harju et al., 2018)。

对于税负转嫁时间,理论研究认为多种因素会导致转嫁效果在不同时期存在差异(Baker & Brechling,1992;Kleven & Kreiner,2003):价格变动的菜单成本(menu costs)会导致转嫁迟缓;企业出于竞争目的延迟调整价格会导致转嫁滞后;企业资本存量固定导致税收增加难以在短期内转嫁。作为对理论研究的验证,在部分实证文献发现了“迅速转嫁”的同时(Besley & Rosen,1999;Jongen et al.,2018),有一些文献发现价格调整在时间上存在明显滞后(Politi & Mattos, 2011),Benzarti & Carloni(2019)则发现转嫁比例在短期、中期、长期存在差异。

已有文献对转嫁方向的讨论相对较少,以分析增值税税负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为主,即税负转嫁的局部均衡效应。但是,税率变化还会对经济中的其他市场主体和生产要素产生影响。税负转嫁分析应以一般均衡分析为基础,把所有市场上的价格和数量变化考虑进来(Benedek et al.,2020)。少数研究已对此做出尝试。例如,Kosonen(2015)发现芬兰理发行业税率由22%降至8%的减税改革会同时惠及消费者和企业主,消费者仅享受到减税优惠的一半;Benzarti & Carloni(2019)对法国堂食餐厅税率由19.6%降低为5.5%改革的研究发现,减税优惠在消费者、雇员、中间投入商和企业主之间分配。这两项研究均以劳动密集型第三产业中的降税率改革为研究对象,对于其他丰富的产业形态,以及提高税率改革的效果,还未有文献涉及。

可见,增值税转嫁比例和转嫁时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竞争程度和行业特点,需要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进行确认;对于除价格以外其他转嫁方向的证据还非常有限,若多方转嫁广泛存在,转嫁比例和转嫁时间也会出现更丰富的结论。目前,我国相关研究还比较匮乏,童锦治等(2015)、乔睿蕾和陈良华(2017)关注增值税税负转嫁对税收政策效果的影响,但只涉及企业实际税负变化,并未分析税负转嫁机制和税负分担比例。苏国灿等(2020)关注间接税的最终归宿,测算其在企业和最终使用者之间的分担比例,未涉及税负转嫁细节,尤其是增值税特殊性下的转嫁特点。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甄别增值税转嫁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已有文献的结论还无法为此提供足够证据。鉴于此,本文尝试以中国提高采矿业增税税率改革为研究对象,刻画税负转嫁机制,主要完成三方面工作。首先,厘清并验证实际负税人。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采矿业增值税税率改革对企业生产经营指标的影响,确定税负的转嫁方向。第二,测算各负税人承担的税负比例。建立福利分析框架,测算采矿业增值税税率调整带来的税负变化,确定各负税人对增值税税负变动部分的具体负担份额。第三,分析税负转嫁随时间和市场类型变化而产生的差异。通过区分时间长短、市场竞争程度,从时间维度和市场类型维度展现税率调整对不同经济主体的影响。另外,进一步延伸分析链条,衡量具有进项抵扣能力的下游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

相对于已有文献,本文的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从研究内容来看,与多数文献主要关注税负向消费者的转嫁不同,本文在扩展税负转嫁方向并测算各负税人精确税负比例的基础上,讨论税率改革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市场类型企业税负转嫁的影响,并将分析链条进一步延伸到下游企业,能够丰富税负多方向多时期转嫁的证据。其二,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基于双重差分回归的结果发展福利分析框架,以此估算精确的税负转嫁比例,是对税负转嫁研究的新尝试。据我们所知,这是首次基于微观数据测算中国的增值税税负转嫁比例。其三,从研究对象来看,能从发展中国家、中上游产业的角度对增值税税负转嫁研究形成补充。已有文献主要以税制成熟、税率变化频繁的欧洲国家为对象,关注劳动密集型生活服务类行业。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发展程度等方面具有自身特点,这会对税负转嫁产生根本影响;中上游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涉及的利益群体更多,相关结论更具实践价值。


二、潜在转嫁方向、制度背景和研究设计

(一)潜在转嫁方向设定

税负转嫁的一般均衡分析要把因税收变化而引起的所有市场上的价格和数量变化都考虑进来。但由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在分析中必须对其抽象为数目可控的商品和要素市场(郭庆旺等,1999)。理论上一般将税负转嫁分为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多种方式,增值税税负转嫁具有典型的混转特点(陈共,2020),是多种转嫁方式的结合。以此为线索,参考Kosonen(2015)、Benzarti & Carloni(2019)的结论,将增值税的潜在转嫁方向设定为四个,如图1所示。企业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向下游企业(消费者)转嫁税负,实现税负前转,也可能通过压低中间投入品价格向中间投入供应商转嫁,实现税负后转。企业员工也可能通过获得工资和消费企业产品两个途径承担税负:税率上调加重企业运行成本,企业通过降低工资率、裁员等方式将税负转嫁给企业员工,实现税负消转;企业员工消费产品时,会通过变化的价格承担部分税负的前转。上述三种方式难以实现时,企业所有者会压缩利润继续生产,承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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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业增值税改革背景

本文选取采矿业为研究对象分析增值税税负的转嫁与分担规律。采矿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资源行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上游,其税负转嫁行为会经过生产过程传导至整个国民经济体系,是增值税税率改革的重点行业。捋顺采矿业的税负转嫁情况,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税率调整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补充已有研究的结论,形成对增值税税负转嫁机制的整体认识。

为了推动资源有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国采矿业的增值税政策经历了不断调整的过程。按照时间顺序,主要有三次重要的变化。

其一,1994年将部分矿产品税率由17%下调为13%。分税制前,部分矿产品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分税制推进,《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降为13%。这降低了企业税负,有利于采矿业稳定发展,但也带来资源浪费、资源导向型地区财力减损等问题。同时,抵扣不足导致减税效果不理想,征纳双方要对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区分,也增大了征管成本。

其二,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采矿业增值税税率恢复至17%。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允许企业抵扣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企业竞争力。与此同步,为了完善抵扣链条,实现税负公平,通过《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从13%上调至17%。

其三,2018年和2019年连续两次将采矿业增值税税率下调至16%和13%。调低增值税税率有助于实现全行业税负降低,是减税降费改革的重头戏。与降低税率一同实施的还有进一步扩大抵扣范围、全面试行期末留抵退税等措施。

结合数据的可得性,选择2009年税率改革为研究对象。此次改革只涉及采矿业,为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准自然实验。为了反映税率变化对税负结构的影响,表1展示了采矿业和其他13%税率行业在不同税率下的进项、销项以及增值税整体负担率。可以看出,在改革以前,采矿业13%税率的销项占整体销项的90%以上,13%税率的进项占整体进项的50%左右。改革后,13%的销项和进项占比都降至1%以下,17%税率的销项和进项占比都显著提升至90%以上。 这显示出矿业企业增值税税率结构的明显变化。与此相对应,采矿业增值税税负从2009年开始明显增加。与采矿业相比,其他13%税率行业的上述指标变化相对平稳,未出现明显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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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证研究设计

1.模型设定

采矿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会影响矿业企业税负,并进一步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本文首先分析税率调整对各生产要素的影响,评估税负转嫁的渠道和方向,为计算税负向各负税人的转嫁比例提供实证支撑。为此,采用双重差分(DID)方法比较改革前后处理组和对照组的差异。选取2009年税率调整为17%的采矿业企业作为处理组,未调整税率行业的企业作为对照组,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图书、报纸、杂志,以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产品的制造批发业等。模型基本形式略。

2.样本选取

本文数据来源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组织的“全国税收调查”,涵盖了全国不同行业样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选取2007—2011年处理组和对照组行业的各类型企业,剔除改革中未调整税率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样本,以及有异常值和缺失值的样本。


三、税负转嫁方向验证

(一)平行趋势检验

建立双重差分模型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是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即如果处理组未受到政策干预,其时间效应或数据变化趋势应与对照组相同。为了对此进行验证,绘制出2007—2011年的系数以及置信区间的变化趋势图。

图2中横轴为观测时间,纵轴为各变量的回归系数。各因变量在改革之前的2007年和2008年回归系数不显著,对照组与处理组在统计意义上没有明显区别。改革之后的2009年,各因变量的对照组与处理组差异显著。在随后的2010年和2011年,价格和利润率在对照组和处理组之间依旧具有显著差异,但平均工资和中间投入再度不显著,显示出政策对各变量影响持续性的差异。基于此,可以认为本文选取的对照组在政策冲击发生前和处理组具有可比性,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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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准回归结果

在表3的回归结果中,各因变量的回归系数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2009年采矿业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显著影响。首先,在控制了各类固定效应后,提高采矿业税率对矿产品价格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税负会通过价格渠道向消费者转嫁。其次,与未受改革影响的行业相比,采矿业税率提高对矿业企业支付的平均工资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说明企业向员工转嫁了部分税负。另外,实现转嫁的途径也可能是减少就业人数,表3的第(3)列验证了这一点。这两方面作用的结果是企业工资总额受到显著负向影响。这表明,为了应对税率提高的冲击,企业会通过削减员工数量、降低工资两种渠道将部分税负转嫁给企业员工。从回归(5)可知,税率提高对中间投入水平有显著负向影响,意味着企业会将部分税负向后转嫁给中间投入供应商。在回归(6)中,税率调整对企业利润率具有显著负效应,表明企业所有者会承担一部分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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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提高采矿业增值税税率对企业造成的冲击会通过四个渠道分散,增值税税负实际上会由消费者、企业员工、中间投入供应商、企业所有者四方共担。

(三)稳健性检验

1.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

中国自分税制改革起在全国实施生产型增值税,企业面临重复征税问题。鉴于此,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改革从2004年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开,自2009年起在全国实施。对于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代替退税办法,能够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采矿业同时经历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和提高税率改革,都可能影响税负及其转嫁,从而导致结果偏误。

为了对此进行验证,首先使用中部地区样本进行回归。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在2007年7月扩大至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八大行业(包括采矿业),至2009年才扩围至所有行业。 选取中部地区样本的采矿业为处理组,八大行业和基准回归中对照组行业的交集为对照组,两组中所有样本在税率改革时均已完成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回归分析中,仅存在税率改革这一项冲击的影响。结果显示税率改革对各变量影响显著,基准回归结果具有稳健性。但是,如果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持续性影响,各类企业调整生产投入结构的行为会在较长时期内持续,上述检验将无法完全排除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 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主要影响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机器设备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组成部分,以是否有机器设备投资为标准,构造是否受增值税转型改革影响的虚拟变量,能控制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由表4可以看出,回归结果依旧显著,与基准回归的结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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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尽最大可能排除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潜在影响,仍无法将其影响完全剥离。总体来看,由于可能存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本文基准回归的结果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

2.考虑采矿业的特殊性

相对于一般性行业,采矿业可能会因为在国民经济安全和自然环境保护等方面极为重要而具有特殊性,与对照组行业存在异质性差异。在进行平行趋势检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消除对采矿业所具有的特殊性的担忧,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PSM-DID)进行检验,回归结果见表 5。可以看出,采矿业税率改革对价格、平均工资、中间投入、利润率四个方面具有显著影响,支持基准回归结果。排除采矿业所可能具有的特殊性的影响后,基准回归结果依然具有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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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除“四万亿”计划的影响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为了拉动投资进而带动需求,中国自2008年11月起至2010年末陆续实施了“四万亿”计划。虽然这一计划主要涉及与基础设施建设、灾后恢复重建以及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行业,采矿业不是其主要激励对象,但考虑到其时间与采矿业税率改革存在重叠,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潜在影响。 “四万亿”计划主要对企业投资产生影响,为了对此进行检验,将企业投资现金流作为控制变量进行回归。由表6可以看出,即便控制了“四万亿”计划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变量的回归结果依旧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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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除异常样本、变量测度问题和标准误聚类方法的影响

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动态变化的,如果在考察期内发生了明显的变动,企业对应的行业也会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将其作为研究对象。另外,统计性描述显示,极端值可能会影响回归结果的准确性。为此,删除行业变化的样本,以排除研究对象变化带来的估计偏误,删除首尾5%样本以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得到了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的结论。

基准回归的指标测度中对变量取对数,这无法剔除规模因素和价格因素的影响。为此,分别用行业和地区PPI对价值变量进行调整,同时将涉及到企业规模的变量除以总资产,分别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与基准回归一致,具有稳健性。此外,利润率和中间投入存在负值,在回归中取对数会造成样本缺失,带来样本选择问题。参考Whittaker et al. (2005)等所使用的平移法对指标进行标准化,并用其替代基准回归的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得到的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

基准回归中将标准误聚类到四位数行业,聚类数量117,虽然能够基本消除小样本导致的统计推断偏误问题,但无法完全消除对异方差问题的担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回归中使用wild-bootstrap过程对标准差进行处理,结果显示采矿业增值税税率改革对各因变量具有显著影响,基本结论没有明显变化,基准回归结果具有稳健性。


四、税负转嫁比例测算

(一)增值税税负转嫁比例测算模型

具体模型略。

(二)采矿业增值税税负转嫁的结果分析

按照上述方法,分别测算改革当期(2009年)、改革滞后一期(2010年)、改革滞后两期(2011年)的税收负担分布情况,得到的结果如表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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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当期的影响

Panel A反映了改革当期各负税人的税负情况。从2009年1月1日上调税率至2009年年底,改革使矿产品价格上涨了0.553,使企业的平均劳动力成本、中间投入成本、利润率分别降低了0.0253、0.474、0.730。税率上调在改革当期对矿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由第(3)列可以看出,下游企业(消费者)、企业员工、中间投入供应商、企业所有者对应的税收负担率分别为53.518%、0.165%、36.364%、9.953%。可见,在改革实施当期,下游企业(消费者)和中间投入供应商是税负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员工所承担的税负最少。

2.滞后一期的影响

Panel B反映了改革一年后的税负转嫁情况。与改革前相比,矿产品价格增加了0.671,但平均劳动力成本降低了0.00230,中间投入成本下降了0.294,企业利润率降低了0.466,税率改革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与改革当期相比,滞后一期的平均劳动力成本、中间投入成本及企业利润率的下降幅度都有缩小,价格上涨幅度明显增加。企业员工、中间投入供应商、企业所有者的税收负担率分别为0.0159%、23.978%、6.777%,与改革当期相比均有下降。与此同时,下游企业(消费者)的税收负担率为69.230%,与改革当期相比明显上升。

可以看出,在反应时间拉长的情况下,采矿业企业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对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整,通过提高矿产品价格将税负从企业所有者、中间投入供应商和企业员工转移到下游企业(消费者),使其承担更多税负。

3.滞后两期的影响

Panel C进一步延长时间区间,反映了税率上调两年后的税负转嫁情况。相较于改革前,矿产品价格上涨0.705,企业的平均劳动成本、中间投入成本、利润率分别下降0.00330、0.175、0.471。与滞后一期的结果相比,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又有了明显缩减,与此同时,价格出现明显上升。与此相对应,企业员工、中间投入供应商、企业所有者的税收负担率进一步下降,分别为0.0243%、15.236%、7.291%。下游企业(消费者)的税收负担率再次大幅上升,达到77.449%。这表明,在调整时间充足的情况下,企业会将绝大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企业(消费者)。

由此可以总结采矿业增值税税率变动下的税负转嫁特点:在所有的负税人中,下游企业(消费者)和中间投入供应商最先受到强烈冲击,在改革当期承担大部分税负;随着反应时间拉长,税负会通过价格向下游企业(消费者)转移,最终使其承担绝大部分税负;企业员工承担的税负比例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和采矿业劳动力要素投入水平较低的特点相符。


五、进一步分析

(一)市场垄断程度的影响

不同矿产品行业面临的市场垄断程度不同,可能会导致各行业税负转嫁效果存在差异。为了进一步研究这种异质性,分别计算每个行业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简称HHI)来衡量垄断程度,划分为不同的市场类型。根据改革前一年(2008年)的相关数据,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的HHI指数在1000以下,为竞争性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其他采矿业的HHI指数在1000以上,为垄断性行业。

对竞争性行业和垄断性行业分别回归,结果见表8。相对于竞争性行业,提高税率会使垄断性行业的价格出现更明显上升,中间投入和平均工资都出现更大幅度下降。并且,价格的变化幅度远大于中间投入和平均工资。与此同时,税率改革对垄断性行业利润率的负向影响小于竞争性行业。 上述结果说明,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具有更大的市场能力,能够通过大幅度提高价格增加收益,也能通过压缩中间投入和人力成本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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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业增值税税率变动对下游企业的实际影响

由上文可知,下游企业或消费者将承担大部分税负。其中,以个人为单位的消费者与企业员工、企业所有者等其他负税人一样,所承担的税负均为最终税负。而对于下游企业而言,采矿业税率由13%增加到17%,将使其在缴纳增值税时对进项多抵扣4%。从这一角度看,改革反而是利好的。税率改革对下游企业的最终影响,取决于税负转嫁和进项抵扣两方面效果的对比。

为了验证下游企业的实际税负变化,根据投入产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数矩阵构建产业关联指标,确认下游产业包括煤炭及制品批发、石油及制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等11个行业。实证分析中(见表9),以这些产业的企业为处理组,除下游产业之外的制造业企业为对照组。其中,对照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没有变动,在进项抵扣中也不受采矿业税率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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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采矿业税率改革会显著提高下游企业的中间投入成本,对其他指标的影响不显著。下游企业并未因为承担采矿业的税负转嫁而受损,进项抵扣额度的增加是重要原因。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做如下数据推理检验:假设下游企业原进项税率为13%时不含税中间投入为100,中间投入成本为113。税率提升为17%后,当下游企业承担全部税负增加时,中间投入为117,抵扣后的不含税中间投入为100;当下游企业承担部分税负增加时,中间投入在113和117之间,不含税中间投入均低于100。中间投入成本上升的部分通过更多的抵扣得以缩减。


六、结 论

增值税覆盖范围广、收入体量大,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政策手段。但是,由于增值税的流转税特点和特殊计税方式,税负非常容易向相关利益方转嫁,政策效果具有不确定性。甄别增值税税负转嫁机制,厘清各税负人的实际税负,有助于明确其经济效应和分配效果,从而深入认识增值税的运行规律,增强改革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已有文献的结论还无法为此提供足够证据。

本文以2009年采矿业增值税税率变动的政策冲击为研究对象,从转嫁方向、转嫁比例、转嫁时间三个维度对其税负转嫁机制进行系统刻画。相关结论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第一,增值税税负会向四个方向转嫁,由下游企业(消费者)、企业员工、中间投入供应商、企业所有者共同分担。第二,各负税人在不同时期承担的税负比例存在显著差异。改革当期,下游企业(消费者)和中间投入供应商是主要负税人,分别承担税负变动的53.518%和36.364%,企业所有者承担9.953%,企业员工仅承担0.165%;随时间推移,税负逐渐向下游企业(消费者)转移,至改革滞后两期时,其承担的税负比例达到77.449%。第三,税负转嫁比例与行业垄断程度密切相关。垄断性行业更有能力将税负向下游企业(消费者)转移,企业员工、中间投入供应商和企业所有者都承担了更少的税负。第四,增值税税率改革会通过税负转嫁使下游企业税负增加,也会通过提高抵扣率使其税负降低,在二者的综合作用下,下游企业的经营指标并未受到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结论,可以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得到多方面启示。

首先,本文揭示了增值税税负转嫁机制的复杂性,这打破了消费者完全承担税负转嫁的传统观点,是增值税制度运行规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税率改革的影响会通过税负转嫁扩散至包括下游企业(消费者)、中间投入供应商、企业员工和企业所有者在内的群体,对经济形成综合性影响,负税人反应时间和企业市场能力是影响税负承担比例的重要因素。在理顺增值税的收入分配关系时,应关注实际的负税人和负税比例。消费者承担的税负比例低于完全转嫁设定,表明增值税的累退性低于传统设想。

其次,本文结论为降低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比的必要性提供了直接证据。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增值税税负转嫁机制比其他流转税更为复杂,很难把握实际负税人和负税比例,对经济的调节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是增值税难以克服的弊端。当前增值税在税收收入和企业税负中所占比例均在40%以上,庞大的体量进一步放大了政策风险。结合增值税的累退性和对消费的抑制作用,以及生产地原则导致的地方公共服务供给弱化问题,应在税收总量稳定的前提下,逐步降低增值税规模,相应增加直接税比重,优化税收体系的调节功能。

再次,增强增值税减税政策与其他税费政策的协调性,平衡减税效果。依据本文的结论,增值税转嫁比例受市场能力和反应时间影响,下游企业还会同时面临税负转嫁和抵扣率变化带来的双重影响,难以锁定特定目标实行定向调节。自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开始,增值税就是减税降费的主力。减税红利分享比例的差异会导致实际税负下降幅度存在行业差别,不同企业对同一政策的获得感高低不同。鉴于此,应在实施减税改革的同时,跟踪减税红利的实际获得者和获益规模。对于获益少的行业,在税制改革总体方案设计中予以充分关注。

本文的局限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商品的供需弹性是影响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本文未设置变量显性地展示其影响,而是将其涵盖在现有系数中。这主要是考虑到,若建立结构方程考察其影响,受限于数据的可得性,将无法做到理论模型和实证结果的一一对应。其二,税率降低和提高时税负转嫁可能存在非对称性(Benzarti et al.,2020),由提高税率改革得到的结论无法为当前大规模减税政策提供精确参考。本文是在现有改革实践和数据限制下对增值税税负转嫁机制的初步探索,随着政策实践和数据资料日渐丰富,进一步研究会提供更多发现。

文章来源:《经济研究》2021年第10期。本文为原文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