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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马海涛等: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建立现代税收体制

内容提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为此,有必要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建立现代税收体制,实现从“税收优惠”向“税制优势”转变。



一、建立现代税收体制的重要意义

(一)是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称《建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十四五”和未来更长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战略是为应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变化以及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变化所作出的主动选择。近些年来,我国生产体系内部循环不畅和供求脱节现象显现,一方面,“卡脖子”问题突出,结构转换复杂性上升;另一方面,随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续蔓延,全球的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大冲击,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和财政增收压力,必须加大财政支出,加强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继续研究出台更具阶段性、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这进一步要求积极的财政政策大力提质增效。由此,畅通国内大循环并打通国际循环,增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韧性,成为下一阶段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路径。

在这一战略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现代税收体制成为必然要求。从国内的角度来看,现代税收体制将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发展动能转换、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也将为我国扩大内需,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更多依托国内市场,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提供有利的税收支持;更将为促进我国产业的协调和产业链的稳定发展提供优良的税收营商环境。从国际的角度来看,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原有的国际税收秩序受到冲击,与此同时各国的经济联系也更为紧密。现代税收体制有利于增强国际合作,不断提高我国“走出去”的竞争力和“引进来”的吸引力,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也将有利于国内和国际税收制度的协调以及税收利益的重新分配,进一步增强国际间经济发展的联动。

(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并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的提出对现代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进而加强了税收对于国家治理的保障性、基础性、支柱性效应。

税收制度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基础和前提。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是协调多元化治理主体之间的三大核心关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要构建强化市场型政府,通过制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政府职能定位,这就要求政府的税收制度体现出公平的政策选择,并划清界限,以政策引导而非干预市场的行为选择。其次,通过制度加强政府内部系统的行为控制,实现权力在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分配,这要求税收制度能够改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并完善地方税体系,促进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再次,通过公开、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打造责任政府;培育公民意识,提升公民能力,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培育公共理性,增强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构建合作型社会。这其中,通过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增强政府和公民的互动,形成良性的税收征纳关系也是重要的一部分。

(三)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有力保障

加快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是实现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大部署善作善成的重要保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新时代的现代税收体制建设,要求高质量推进“六大体系”和“六大能力”,从而更大程度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首先,现代税收体制保障税源的充足稳定,为财政收入提供主要来源,在促进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现代税收体制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调控的科学性,促进高质量发展。再次,在现代税收体制中,税务部门紧跟国家重大战略,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落实落细支持措施,为国家战略提供忠实服务。


二、“十四五”税制改革方向:从“税收优惠”向“税制优势”转变

“十三五”时期以全面“营改增”为起点,我国的税制深化改革迈开了大步伐。在世界各国减税浪潮以及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之下,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很大程度上呈现出“税收优惠”的特征,致力于为纳税人减轻各项负担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在即将到来的“十四五”时期,我国应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中国长期发展需求的、更加完善稳定的现代税收制度,打造中国的“税制优势”,从而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相适应。

(一)以税制优势促进现代化财税制度建设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明确指出,“十四五”时期,中国将“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结构,降低间接税比重,为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和深化改革预留空间;健全地方税体系,确立地方主体税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这对我国目前的税制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提供税收优惠,更要构建税制优势,除了减税降费、降低经济主体负担外,还要从协调中央地方税收分配以及增进财政可持续性等各方面发力,实现财税制度现代化。

1.税制改革助力中央地方总体财力格局稳定

《建议》中明确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足的税收收入为地方政府提供高质量、更具针对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奠定基础。综合考虑税种自身特点以及地方政府的征管能力,地方主体税种应具有以下特征:税基具有非流动性、与地方政府的征管技术和能力相适应从而提高征管效率、对于地方的经济具有更具针对性的调控作用。此外,“十四五”时期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责任范围,做到事权和责任相匹配,属于上级的事权应逐步上移,在重要事权收归中央政府的同时,其他事权适当下放给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第二,明确地方政府的财权范围,通过中央下放适当比例的财权给地方或者创造适合地方征收的主体税种,有效地解决地方政府承担基层事务较多而财政支撑不足的现状。第三,建立上下反馈机制,并最大化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实现政府和市场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并有效利用市场优势,实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2.税制改革助力直接税体系的完善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全面深化财税改革持续进行,回顾这几年的改革成果,主要集中在间接税的改革当中,尤其“营改增”成果丰硕,不但改革了税制,而且在减税降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比而言,直接税的改革力度则没有间接税那么大,因此,完善直接税体系成为“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完善直接税体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增加直接税的比重。通过增加比重提升直接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作用,可以采取“减法”和“加法”并举的方式。“减法”是指通过降低间接税税额来使得直接税的相对比重得到提高。近些年的减税降费改革就为提升直接税比重腾出了空间,增值税等间接税大幅降税将降低企业负担;间接税降税给企业减轻负担后,企业可考虑提高员工工资,增加股东分红,个人所得将随之增加,个人所得税同样会有所增加。“加法”则是指完善直接税税种,增加直接税。这方面则需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房地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将增加直接税收入,从而增加直接税的比重,进而改写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版图。二是完善直接税征管体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已完成首次个税年度汇算,对于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措施,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及执法,保障个人所得税的应收尽收。

3.税制改革助力现代财政的可持续性

财政可持续性是指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财政的存续状态或能力。不受管控的支出扩张既不现实也会给长远发展留下隐患。以收定支,是财政部门安排收支的基本原则,也是科学理财的重要方法。从这一角度来看,需通过建立更加具有优势的税制,限制财政收支规模在合理范围内,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匹配。

“十四五”时期的财税改革任务艰巨,现代财政制度呼唤更多的可支配财力注入。深化税制改革对于提高经济增长的包容性与可持续性至关重要,设计得当的情况下,税制改革对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推进和提升经济的绿色增长和包容性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在政府社会性支出需求日益增加的现实情况下,合理的税制改革能够增加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实现收支平衡。

在2020年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应通过完善税收制度来更好地践行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原则,更加注重优化支出结构。“十四五”时期税收收入仍难以恢复高速增长,要探索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根据实际需要科学核定预算,打破支出固化格局。各项支出都要明确标准,压减出来的资金,用于加大对教育、医疗以及疫情防控等重点领域的保障力度。

(二)以税制优势促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初的原则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市场供给需求理论认为,商品供给取决于成本,而商品成本中一般包含了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因而税额的变动会影响商品成本。财税体制作用于商品的供给端和需求端,进而影响商品的均衡价格。税收政策作用于供给侧的核心在于对急迫供给、有效供给、高端供给提供减税支持。这也是“十三五”时期我国大规模减税降费改革的理论依据之一。而“十四五”时期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仅要求降低企业负担,而且更进一步追求实现企业产业链条的完善和供给质量的优化。通过税制的结构性调整,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核心要义就在于通过调整税负水平、税收分配格局、征管技术和手段等的多维度协同作用,共同作用于供给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需求端的消费活动,进而实现税收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影响和调控。在这之中,发挥税种的相互协调作用尤为关键。

1.进一步落实各税种的减税降费改革

尽管减税降费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改革尚未完全落实。比如世界各国纷纷降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仍然保持在25%的水平,国际竞争力可能有所减弱。同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也能够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另外,社保费的下调还需要进一步的举措。此前国家已经决定划转国有资本给社保基金,但是进度不快,继续降低社保缴费就缺乏资源,因此需要仔细研究降低社保费率的下一步举措,并制定详细的规划和时间表,从而更快地落实。

2.进一步完善流转税税制

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直接影响商品价格,从而影响企业的供给链条,因此下一步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流转税改革方向,有针对性地进行流转税税收制度的优化,从而在流转税所影响的消费层面上平衡收入水平、改善经济环境,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3.提高纳税征管建设水平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税收征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实现创新型税收管理体系的完善,包括:规范征管、简化流程,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引入新时代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思维带动税收征管信息化体系的建立;实现多部门税收信息互通及横向资源共享,全面提升税源监控能力;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合理安排人员分工与调配,保障税务办事效率等。

(三)以税制优势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时期,税收政策要继续发挥“宏观调控跨周期设计和调节”的作用,更要发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作用,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1.税制改革促进社会经济结构优化

经济结构优化既要求各产业之间具有合理的数量比例关系,又要求产业结构的升级,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经济结构优化的重中之重,明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进行自主创新的主体。十九届五中全会中提出“发挥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这体现为“十四五”时期的税制改革应抓住企业这一主体以及研发创新这一对象,通过制度的完善引领市场经济的完善以及经济结构的优化。

2.以产业特殊税收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是指通过调整三种类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优化生产要素在产业间的配置,不断提高产业结构效率,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高级化的过程。“十四五”时期税制改革应当通过针对不同产业的不同税收政策明确政府的政策导向,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方向,支持各类企业发展或转型,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税制改革重点在于降低第三产业税负,解除高税负对于第三产业生产效率和投资收益率的抑制影响;通过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下游服务业企业的生产成本,减轻税负转嫁效应,从而降低服务业企业的进入壁垒,激发服务业企业活力。同时,进行结构性减税,将服务行业细分,通过对现代服务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满足居民需求;对经济不太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服务业实施更多的税收扶持政策,保证区域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服务业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以科技促进第三产业行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并对服务类型产品进行不断优化,政策特别要向高新技术服务业进行倾斜,加快第三产业升级。企业不断创新,不断研发出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不断研发新产品、催生新产业的过程就是产业结构合理化、高级化的过程。

3.推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

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十四五”时期税制改革将通过更加优化的税制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和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

第一,以税收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公平。通过税收制度和政策设计加强对收入分配调节,减弱公众在市场竞争起点上的不公平和机会不均等,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提升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十四五”时期税制改革将坚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结构优化方向,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框架下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逐步提高税制整体的累进性。收入分配状态的改善既有利于提升居民幸福感,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居民消费需求,寻求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税收政策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科学系统的财税政策设计,一方面通过环保税以及资源税改革着力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的负外部性问题,尽可能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效弥补其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一方面以税收政策解决环境污染负外部性导致的企业不公平竞争。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企业倾向于最大限度去消耗这些资源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某些企业通过一些污染环境的经营手段获得了额外利益,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成本,而治理环境污染的企业却付出了额外的成本去消除污染企业的外部性,损失了自身利益,这种互动使双方处在了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上。因此,“十四五”时期税制应当继续完善环保税法,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环境污染者都将为其污染行为付出成本,无法再通过非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降低自己的成本、获得更多利润;治理环境污染者无需再为其他企业的污染行为付费,从而使企业能够在对等的地位上进行竞争。另一方面,以税收制度提高中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中小微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增长和居民就业具有重要作用,但中小微企业掌握资源有限、技术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低、创造价值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在市场上易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转型升级。“十四五”时期税制改革将通过给予中小微企业更多的政策倾斜,使中小微企业能有更多的资源去提升企业价值,有能力与大企业进行竞争,从而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以税制优势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治国理政的核心一方面在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另一方面在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财税体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柱,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理顺了政府、市场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规范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为如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十四五”时期的税制改革,更应注重发挥税收制度的基础性作用,引领国家治理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通过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作互动,达到税收目标并提升税收管理质效。其一,通过税制结构优化以及纳税服务水平的提高,协调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政府一方面通过所得税制的完善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另一方面通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二,协调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保持适当的宏观调控能力,发挥税收的稳定、协调作用。其三,通过税收制度的完善,改善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加快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着力解决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问题。同时,现代税收体制将顺应全面深化改革趋势,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加快税收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严格依法征税,强化税收司法,推动税收法治化,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三、“十四五”实现“税收优惠”向“税制优势”转变的路径

(一)完善地方税体系,构建激励相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在“十四五”时期构建起中国的税制优势,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是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完善地方税体系,解决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实现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的总体稳定,进而满足现代财政的可持续性要求,达到财政收入和支出相对的协调和平衡。

具体而言,在地方税体系构建上,可以有以下几点措施。第一,优化地方税种。考虑到自然资源以及环境污染物的分布具有地域性特征,应当根据各地情况适时扩大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以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的同时更好地保障地方税收入;酌情考虑遗产税等新税种的设立等。第二,健全各税种间的关联安排。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中,小税种数量较多,税制分散性指标较高,对于税收职能重叠的某些小税种可以适时进行合并或废除,例如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合并为房产税,将耕地占用税纳入资源税等其他合并措施。第三,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重要手段是地方主体税种的建立,应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并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综合考虑房地产税的税种特性以及地方政府的征管能力,房地产税的税基具有非流动性、地域性特征,地方政府在该税种的信息掌握上具有天然优势;同时,我国目前房地产税制体系具有明显的“重交易、轻保有”的特征,房地产税的开征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抑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加强地方政府对本辖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税种结构的调整和完善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离不开完善税收的调节功能与构筑税收的公平正义,只有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功能,做到各个税种各司其职,共同协作,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实现宏观税负稳定。

1.构建绿色税收体系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意味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更多朝着绿色供给的方向转变,也就离不开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我国目前的绿色税制体系主要是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为主体,辅之以其他税种中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关的政策措施,因而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绿色税制主体税种的完善其一,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颁布施行,税率设计采用“税费平移”原则,而伴随经济的发展,该税率水平偏低从而弱化了环境保护税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绿化调控作用,因而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着眼于税率的提高以及征税范围的扩大。其二,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需要环保、税务、监测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应当加快构建部门间的信息交互平台,强化部门间的合作,提高征管效率。

二是强化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绿化调控力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目前税制结构中极为重要的两个税种,目前两个税种中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的税收优惠措施较少,并且调控力度较弱。因此未来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适当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其导向作用。

三是完善消费税中的相关政策。消费税的设立除了具有最基本的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消费的作用外,对于环境保护也有一定调控作用。但目前消费税征税范围中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关的税目仅包括木质一次性筷子、电池、涂料、成品油、鞭炮焰火、实木地板等,征税范围较窄,未来应当考虑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更多高能耗、高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2.继续完善增值税改革

新时代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必须着眼于增值税结构的调整。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由于其征税范围广、税率档次少以及仅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通常被认为是最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税种。未来的改革应当构建宽税基、低税负的增值税结构,针对增值税制度改革主要有六个方向:一是通过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以及其他破坏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制度的清理,推动税基透明化,使其成为中央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二是通过深化改革使增值税真正成为“中性”的税种,真正实现消费型增值税管理,清理各类减免税;三是通过深化改革使增值税成为我国税务部门掌握税源的基本依据,继续完善我国的金税工程系统;四是强化增值税改革,提高我国税收的国际竞争力,其一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其二加强增值税征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增值税出口退税管理;五是推进增值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推进实现税基的透明化、税率区间稳定性;六是通过深化改革使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实现刚性,将金税工程已经形成的征管基础与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深度结合。

3.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

应当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十三五”时期推进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改革已经使得原有的全国各地企业所得税优惠过多、实际税率远低于名义税率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通过税制改革,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因地制宜,减少地方不合规优惠,增加普惠性的政策;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绿色可持续发展、服务贸易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对一些准公共品行业,如养老、教育,可给予一些优惠政策。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做好国际反避税工作,逐步完善跨地区信息互通交流,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等方式防止税源流失现象的发生。同时,随着信息技术及数字平台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加快研究采取措施防止境外数字服务企业在境内获得收益时逃避税收,防范数字服务公司采取激进的税收筹划从而影响我国税收收入的行为。

4.加快推进消费税改革

1994年至今,消费税经历了多次持续的改革和调整,目前来看消费税税制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201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下称“国发〔2019〕21号”),明确了消费税改革的整体方向,消费税改革加速推进,向中央地方共享的模式迈进。

第一,加快消费税立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立法税种已达11个,且多个税种已经进入征求意见稿阶段。消费税作为调节特定消费等政策指向性较强的一项税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应当加快推进消费税立法。

第二,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和调整纳税环节。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以及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水平以及纳税环节的设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国发〔2019〕21号提出“在可管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消费税征税环节的后移,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和零售环节”。同时,消费税改革的推进要考虑各消费税品目的特性以及征管手段是否成熟,目前首先将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纳入了试点改革范围。此外,征税范围也应适当调整,由于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对于税目中的生活必需品适时降低税率或者移除,而对于新兴的高档服务应及时纳入征税范围。

第三,由中央税向共享税转变。近年来地方政府面临环境污染治理、脱贫攻坚等刚性支出,而地方税体系不完善,财权上移的同时支出责任下移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未来消费税的改革应当在征税环节后移的同时逐步下划地方,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

(三)完善直接税和间接税协同发挥作用的双主体税制模式

总体来看,面对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国际竞争和新常态下缩小收入差距、提振消费的挑战,优化和完善税制是必行之举。从我国的整体税制结构来看,长期以来面临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失衡的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直接税制度,逐步提高其比重。尽管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间接税占比在逐渐降低,为直接税的深化改革以及比重提高预留空间。未来在税制结构向双主体税制模式构建过程中,核心在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速以及占比,同时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逐步完善并提高直接税比重。

1.健全直接税体系

在后续的税收制度及体系改革中,通过适时开征房地产税、优化所得税体系来深化直接税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其一,优化企业和个人的直接税税负,通过制定针对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形成以创新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系,同时适当降低企业的社保费率,降低企业的直接税税负;其二,适时开征房地产税,强化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其三,加强直接税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强化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运用,提高征管质效。

2.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相关税种改革

我国直接税改革一方面要通过对原有税种的优化改革,另一方面要适时开征新税种例如房地产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同时,形成顺应我国发展要求的特色直接税制。对于个人所得税,应当着眼于继续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重劳动、轻资本”的问题较为严重,因此需要进一步将资本性所得特别是短期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同时,科学的设定预扣税率,形成更合理的税率结构,进一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提高地方税收收入水平,弥补地方的财政收支缺口。加快实施房地产税改革,统筹兼顾筹资功能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充分发挥其为基层地方政府筹集税收收入的筹资功能和有效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溢价回收”功能,辅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促进房地产资源合理配置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调控功能。

3.加强直接税的税收征管

继续推进直接税税收法定进程,实现“立法先行”,稳步推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包括推进税收要素法定和税收征管过程法定。其一对征税范围、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进行明确规定;其二对各税种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严格规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程序,同时完善税收争议处理机制,运用非诉讼程序为纳税人解决税收争议问题。除此之外,强化征纳双方之间的纽带联系,税务机关应通过全媒体积极普及税收政策并为纳税人提供税收辅导,提供高质量、人性化的纳税服务。

一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强化税收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以及反馈能力,对纳税人的收入以及财产动态进行严密监控,加强直接税的税源监管,并以此对纳税人进行税收遵从风险等级排序,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征管措施,提高征管资源的配置效率。二是优化税务登记以及纳税申报管理流程,简化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流程,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对部分纳税人部分事项采取“承诺容缺制办理”,同时对于纳税人能在网上办结的事项尽量在网上办理,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提高纳税服务的满意度。三是支持建立涉税服务机构。由于税务机关所能提供的税收政策解读与辅导有限,社会涉税服务机构一方面可以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提供纳税申报、税务登记以及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在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进行监督。

(四)进一步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税收征管现代化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现路径,应以推进征管手段现代化作为税制结构优化的有力保障。当前,税收征管面临补短板、强弱项、调结构等现实问题,亟待加快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十四五”时期,我们要推进包括税收征管体制、征管制度、征管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

一是持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征管资源的配置效率。伴随着企业跨区域经营活动的开展,企业的涉税活动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域,这为跨区域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共享以及合作提出挑战。未来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构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区域间涉税信息交换的效率。同时还应当着力解决国地税合并后征管流程和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二是推进税收征管制度改革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抓紧税收征管法修订,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面建立起符合现代税收治理内在要求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三是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机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纳税服务,统筹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四是完善税收监管体系,优化税收执法程序,明确规定征管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权限,提高税收执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五是加强大数据应用、探索区块链新技术,实现税收征管以及纳税服务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其一,通过对纳税人从税务登记到申报注销全过程的涉税信息进行记录,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同时对征税人员的工作流程进行数字化管理,从而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办结时效。其二,通过对自然人纳税人收入财产规模以及法人纳税人的行业属性、经营规模和投资偏好等信息的搜集分析,构建纳税人的“税收自画像”,从而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六是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战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深度推进,税收规则的制定应当具备国际视野,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在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和“走出去”国家战略。


文章来源:《东岳论丛》2021年第8期,本文为原文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