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App,幸福的退与苦恼的补
以后每一年的6月30日,都将是一个特别的日子。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顾名思义,就是多退少补。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扣缴义务人会先行代扣代缴。由于代扣代缴所依据的方法是分类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的方法,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方法不完全一致,因此会出现多缴税款需要退税或少缴税款需要补税的情形。6月30日,是汇算清缴的最后一天。
科技进步让汇算清缴变得更加方便,多数个人在手机App上就可以完成汇算清缴手续。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尽早办理退税,可以获得最大收益。简单地说,能3月1日办理的,就不用推迟到3月2日。
对于需要补税的纳税人,显然推迟到6月30日是最有利的。这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既然规定6月30日是截止日,那么这就应该遵照执行,而不能要求提前补税。6月30日对于技术保障部门来说,是个挑战,这一天可能涌入的汇算清缴流量技术上能不能承受,必须有充分的评估。如果技术上遇到问题,那么这也应该有应急预案,如适当延长数日汇算清缴。
个人补税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补税是“吃进去的吐出来”,到手的收入要交出来。行为经济学研究表明,同样金额的收入,得到的效用比失去的效用要低。也就是说,失去1000元的收入的痛苦程度,远大于得到1000元收入的幸福程度。补税因此比退税更艰难。税收理论也对补税多的情况下,税收遵从程度低作了解释。科技进步让逃税更加困难,应补不补基本上很难不被发现。纳税人应补不补的结果只会是税务部门的处罚,除了税款之外,还会有滞纳金罚款以及声誉的损失。那么这是不是说,只要制定了税法,加上现代税收征管科技,税务部门就可以高枕无忧?
退税相对比较容易,这对税务部门来说,是一次很好的税法普及机会。2020年的税收宣传月不只是传统的4月份,而是延长了20天,这50天正好都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应充分利用这个机会。现代税制毫无疑义应该按照法治化的精神建立,税法应该得到执行。但是,当情况发生变化的时候,纳税人也应该得到适当的帮助。2019年少缴的税款补税是在2020年进行的。疫情的暴发,让不少人收入下降,现金流锐减。这个时候,补税对相当数量的个人来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理想的做法,应该是适当打折补税或延长补税期限。目前尚未见相关规定。有的税务部门发出了在5月×日之前办理汇算清缴的通知。如果这些税务部门的通知是倡导纳税人提前汇算清缴或请可以退税者尽早办理退税,那么这样的通知可以理解。诚然,这样通知可以减少汇算清缴的拥挤效应,让汇算清缴的技术保障压力减缓。但问题是,税法规定的是6月30日,提前汇算清缴是让需要补税的个人加重了负担!
疫情暴发之后,不少人可能用的是2019年的积蓄来应对2020年的生活。提前补税,可能让他们的生活压力加大。这是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避免的,“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应当多考虑人民的实际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对补税的困难,这一条已经考虑到了。发布公告的时间是2019年12月31日,当时疫情尚未造成较大影响。为更好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税务部门应加大对这一条内容的宣传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让有困难的纳税人感受到税之“温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补税者有许多是收入来源多元化者,如果个人只有来自一家机构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代扣代缴方法正确,那么他通常不需要补税。但对于那些有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来说,只要他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就很可能要补税。稿酬所得原先规定是一次不超过800元不纳税,但是如果个人的综合所得加总后适用的税率是30%的话,那么他肯定要补税,适用税率越高,所补的税越多。即使稿酬所得一次超过800元,原先适用税率14%,虽然有适当的扣除,但综合所得如适用30%的税率,那么他同样要补税。
同样一笔稿酬,原先可能不纳税或只要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今可能要缴纳高得多的个人所得税。一名职业作家,他的收入来源只是稿酬所得,按照改革之前的计算方法,每一次稿酬收入扣除800元或20%之后乘以14%的税率就是他的应纳税额。一次100万元的稿酬收入,他只要缴纳1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综合所得计税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即使他有各种专项附加扣除,他也要补更多的税。如果他一年稿酬收入是200万元,那么他所适用的最高税率是45%,而不是14%。通常情况下出版社是按14%的税率代扣代缴,汇算清缴时,他所要补的税就太多了。
劳务报酬所得,原先按次计算,适用的实际上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0%、30%和40%。一次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以下,适用20%的税率。如果有多次2万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他的适用税率仍然是20%。但是,综合所得计税之后,即使他只有劳务报酬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假设一年劳务报酬200万元,那么他要适用的最高税率就可能是45%。扣缴义务人一般只是按20%的税率扣缴,那么他所要补的税有多少就可想而知了。
特许权使用费也是如此,本来一次20%的税率,综合所得计税之后,他所适用的最高税率理论上可能达到45%。为鼓励创新,科学家可能每年都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但是,现在他的这部分收入越高,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的税就越多。如果一次要补缴几十万的税款,那么这样的感受会怎样呢?
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来源不只是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其他类型的劳动所得,那么只要他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就可能需要补缴不少税收。这个时候,有人可能会说,他们的收入水平高,就应该多纳税。这种说法不能说有错,但是换位来看,我们不是一直鼓励多劳多得,一直鼓励科技创新吗?
稿酬、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是劳动所得,明显加重的税负,会不会对多劳和创新有负向激励呢?对于那些需要补税,但实际收入不算太高的个人来说,这可能是他除了购房买车之外最大的一笔支出,而且是得到之后再付出的收入,那么他会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努力补税。但补税的压力值得深思。一个国家的税制,应该有更明确的目标。
现实中,汇算清缴还会遇到其他问题,如扣缴义务人将劳务报酬所得当作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就要多补税。优化App设计,让个人可以更方便地修改所得的性质,技术上并不难做到。只要设定缴纳社保的对应所得才算工资、薪金所得,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
现代税制应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但对资本所得实行低税率,而对劳动所得实行高税率,显然是有悖于社会运行要求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引出的问题说明自然人税收征管并不容易。我们不仅仅要看短期的税收收入,而且更应该看长远的税收收入,看更加长远的国之未来。鼓励劳动鼓励创新仍然不可或缺。个人所得税制如何适应这一内在要求,还得靠税制的更精心设计。
文章来源:杨志勇,《中国的税|6月30日,个税App,幸福的退与苦恼的补》,澎湃新闻,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