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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

现代财政制度的6大特征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2020年要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还明确了财税改革的三大领域: 预算改革、税制改革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可以理解为三大重点领域。 如果这三大领域改革目标基本到位,现代财政制度就基本建立起来了。

什么是现代财政制度?学术界对此从多个视角作了研究。现代财政制度之所以是现代的,是由于其在性质上区别于传统财政制度。与其他许多领域的“现代制度”相比,现代财政制度是覆盖全社会的财政制度。

发达国家的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经验表明,适应国情的制度才有自生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第一条原则应是“放眼世界与立足国情相结合”。现代财政制度是“现代的”,是因为它需要与时俱进,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现代财政制度同时是“中国的”,因为它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建立,必须适应中国的基本国情。

基于上述原则,现代财政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6个方面:第一,现代财政制度是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制度。第二,现代财政制度意味着必须有相应的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第三,现代财政制度下的财政是民主财政。第四,现代财政制度下的财政是法治化财政。第五,现代财政制度以专门的治理技术为依托。第六,现代财政制度是适应动态财政治理需要的制度。

去年12月26-27日举行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系统完备、法治健全、权责清晰、公平普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财政制度。这为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南。





系统完备的财政制度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定位和目标的实现,首先要建立在财政体系自身的健全这一基础之上,支离破碎的财政管理会严重影响财政效率。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强不同子预算资金之间的统筹,就是其重要举措。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财政收支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现金管理等的基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供有利于财政管理所需的基础信息。

现实中,财政管理与专业管理还有不少混同,时代不同,财政管理权限理所应当回归财政。财政管理不能替代专业管理,专业的事仍然需要专业部门去做,财政所发挥的应是财力支持和保障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要满足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公共部门必须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财政治理在其中应通过资金和政策等起到制度塑造和穿针引线的作用。

要实现财政的定位和目标并不容易,机构改革已经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开了好头。未来仍应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为系统完备的财政制度的确立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法治健全的财政制度




现代财政应是法治财政。现代国家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要按法治精神办事。没有法治,就不会有现代市场经济。没有法治,就会失去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财政事务需要社会提供资金,是财产权利的转让过程,必须有序进行,且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这一过程应在不损害市场经济运行可持续性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因为是公共事务,就可以对市场主体提出超出可承受力的要求。相反,作为公共事务,更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准则。财政事务本就是公共事务,更离不开法治。依法办事,所依据的应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良法,而不是徒有法之外表的恶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目标确立之后,预算法随之进行了修订;超过一半的税种已经完成立法任务,其他税种的立法工作多数也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他财政立法工作也在加快。财政法律应该覆盖全部财政事务。而且,良法还需要好的执行,仅有立法是不够的,相应的司法保障不可或缺,这同样需要全面深化改革来促进相关体制机制的完善。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2020年要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还明确了财税改革的三大领域: 预算改革、税制改革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可以理解为三大重点领域。 如果这三大领域改革目标基本到位,现代财政制度就基本建立起来了。

什么是现代财政制度?学术界对此从多个视角作了研究。现代财政制度之所以是现代的,是由于其在性质上区别于传统财政制度。与其他许多领域的“现代制度”相比,现代财政制度是覆盖全社会的财政制度。

发达国家的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经验表明,适应国情的制度才有自生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第一条原则应是“放眼世界与立足国情相结合”。现代财政制度是“现代的”,是因为它需要与时俱进,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现代财政制度同时是“中国的”,因为它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建立,必须适应中国的基本国情。

基于上述原则,现代财政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6个方面:第一,现代财政制度是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制度。第二,现代财政制度意味着必须有相应的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第三,现代财政制度下的财政是民主财政。第四,现代财政制度下的财政是法治化财政。第五,现代财政制度以专门的治理技术为依托。第六,现代财政制度是适应动态财政治理需要的制度。

去年12月26-27日举行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系统完备、法治健全、权责清晰、公平普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财政制度。这为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南。





系统完备的财政制度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定位和目标的实现,首先要建立在财政体系自身的健全这一基础之上,支离破碎的财政管理会严重影响财政效率。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强不同子预算资金之间的统筹,就是其重要举措。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财政收支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现金管理等的基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供有利于财政管理所需的基础信息。

现实中,财政管理与专业管理还有不少混同,时代不同,财政管理权限理所应当回归财政。财政管理不能替代专业管理,专业的事仍然需要专业部门去做,财政所发挥的应是财力支持和保障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要满足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公共部门必须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财政治理在其中应通过资金和政策等起到制度塑造和穿针引线的作用。

要实现财政的定位和目标并不容易,机构改革已经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开了好头。未来仍应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为系统完备的财政制度的确立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法治健全的财政制度




现代财政应是法治财政。现代国家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要按法治精神办事。没有法治,就不会有现代市场经济。没有法治,就会失去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财政事务需要社会提供资金,是财产权利的转让过程,必须有序进行,且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这一过程应在不损害市场经济运行可持续性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因为是公共事务,就可以对市场主体提出超出可承受力的要求。相反,作为公共事务,更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准则。财政事务本就是公共事务,更离不开法治。依法办事,所依据的应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良法,而不是徒有法之外表的恶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目标确立之后,预算法随之进行了修订;超过一半的税种已经完成立法任务,其他税种的立法工作多数也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他财政立法工作也在加快。财政法律应该覆盖全部财政事务。而且,良法还需要好的执行,仅有立法是不够的,相应的司法保障不可或缺,这同样需要全面深化改革来促进相关体制机制的完善。




权责清晰的财政制度






权责清晰,才能保证财政制度有效运行。权责清晰,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界定是清晰和相称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很容易导致权责不清。从财政视角来看,承担公共责任,必须有相应的财力支持。“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总体上看是符合现代财政制度改革目标要求的。事权意味着责任,但如果没有财权或财力相匹配,那么责任就会由于得不到支持而无法落实。一级事权、一级财权最有利于地方积极性的发挥,对于发达地区来说更是如此。但对于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来说,由于财源的缺乏,再多的财权可能也不会带来相应的财力,因此,对于它们来说,更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财力支持。综合来看,财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应该是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最基本的原则。权责清晰,要建立在具体财政制度的可持续上。权责清晰不能只是写在纸面上,而应该充分考虑可执行性。政府部门之间在处理财政问题中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社会各行业间财政关系的处理同样要遵循可持续性的要求,只有建立在可持续性基础之上的权责清晰才是可信的,才是有意义的。




公平普惠的财政制度




现代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全社会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红利,是国家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应该追求和实现的。一个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手段是多层次的,这就有了常见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做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是市场来完成的。如果市场能够在初次分配中提供一个社会基本可接受的收入分配结果,那么主要由政府来进行的再分配任务就会轻松很多。中国不同于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西方国家,有规模庞大的国有经济,这就意味着初次分配中国有经济要发挥作用。财政的出资人职责,决定了初次分配应有财政的责任。

致力于建立公平普惠的财政制度,最重要的是确定公平普惠的社会目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所确立的目标不应超越发展阶段,要量力而行。接下来是相关制度的设计。当前,初次分配中,垄断、不合理的规制等初次分配的结果与社会公平正义目标有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作相应改革以及财政改革的支持。在世界各国,财政在再分配中均发挥最主要的作用,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能够直接调节社会公平;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同样直接服务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第三次分配虽然不是财政亲力亲为,但财政对慈善捐赠等行为的鼓励,可以对其起到促进作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2020 年5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