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增税要看什么情形
本文作者:
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人大财税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两会”已经闭幕。透过政府工作报告,我们已经看到中央采取许多政策,包括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时,我也注意到,有不少代表委员就税收话题发表他们的看法。现就其中的若干谈点个人看法。
有代表委员继续建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这是一个老问题,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就被“炒作”了很多次。2021年的今天,这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吗?其实,这个问题的提出凸显税收知识普及的不够。
为什么要以2019年为时间节点来说明呢?2019年1月1日,中国确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制,与之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大不相同。分类所得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纳税,每个人每个月可以扣3500元(“起征点”说法错了,起征点与免征额不一样就不多解释了),新税制启用之后,按年计算扣除额,每年扣除6万元,分摊到每个月是5000元(为了让纳税人先享受到税制改革的实惠,每个月扣5000元在2018年10月1日就开始实施,比新税制早3个月)。
新个人所得税制,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在一起,称综合所得,按照统一方法课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收入来源只是单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就是综合所得,改革之后,每个月扣除额增加了1500元。
综合所得按年征税,每个人还有专项附加扣除,上有老,下有小,受教育,租房子,买房子贷款,得了大病,相关支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有相应的附加扣除。这样,一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1万元的个人,就几乎不用纳税。应纳税额的多少,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多少而定。由于综合所得最低一档适用的税率只有3%,适用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的个人,这样,个人所纳税多少就可想而知。实际上,每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还有“五险一金”的扣除,因此个人工资薪金所得1万元,本来所负税额就寥寥无几。
这样,提“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对于月收入在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来说意义就不是那么大。当然,纯粹从狭隘的个人利益视角来看,免征额越高越好。但是,每个人享受公共服务,不可能是免费午餐。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重要性还会进一步提升,直接税在中国税制结构中的重要性决定了个税改革不能不适当多考虑财政原则。因此,免征额不可能无限度提高,合理的做法是让免征额与CPI挂钩,水涨船高,让个税能更好地服务民生。
总之,税收政策发挥作用,要有针对性,缺少针对性,看上去很美,实际上是中看不中用。记得去年疫情发生时,有人让我提议月入1万元免税,我只能笑笑而过。
毫无疑问,促消费需要各种力量共同作用。有代表委员建议降低个人所得税促消费,增加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这有一定道理,因为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有一定的下调空间,适应消费升级换代的需要,所能促进的是中高档消费,下调最高一档的税率,并相应调整其他各档税率,还可以将税率档次简并,是值得考虑的。当然,个人所得税改革并未止步,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更复杂,更多地考虑不同群体的需要,还是为了征管的便利进一步简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遇到什么问题,就希望税收政策支持,就建议减税,确实很简单明了,但这距离现代税制建设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不是不能减税,不是不能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关键要看这是不是适应未来发展的趋势。
关于慈善信托税制问题,两会期间也受到关注。由于房产、股权、艺术品纳入慈善信托,可能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种的纳税问题,这就可能导致慈善信托不能成立,从而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
这是一个新问题。在个人财富较少的过去,这不是问题。随着经济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富裕起来,他们愿意为慈善事业做贡献,公共政策就应该支持,税制至少不能成为阻挡力量。按此方向优化税制,选择合适的税收政策,鼓励慈善信托的发展,是应该的。当然,这个问题也很复杂,它不仅仅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其他政策如何配合也关系到慈善信托能否成立。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查,反洗钱审查,收入是否已经足额纳税,都是需要的。慈善信托成立中所涉的重复征税问题,是“成长的烦恼”。关于慈善信托问题,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衔接,还应该与未来税制对接。
关于特定产业行业的发展,如有税收政策支持,这样的产业行业就可以如虎添翼。我国现实已有这样的政策,如集成电路行业所实施的特别优惠的税收政策,这是应对卡脖子工程的一部分,很有必要。有的建议对旅游业、对废旧电池回收行业等实行税收优惠,有的甚至建议对电池回收行业设置高门槛,这些建议符合建议者所在企业的利益,但不见得就符合行业的整体利益,如设置不必要的高门槛就可能扭曲市场竞争,不符合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要求。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特定产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特别谨慎。国民经济发展离不开任何一个产业行业。既然确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那么大的原则应该是没有特殊因素,税收政策不偏不倚,可能更合适。
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热议话题。目前,有些地区以示范区、创新区等各种名义获得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应当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相关的地区间税收竞争问题。不少示范区、创新区本来竞争优势就较明显,有了税收优惠政策,更是成为税收大洼地,其他地区怎么可能和它们竞争呢?各地税收洼地政策最终可能趋于均衡。也许,最后的地区优惠会变成普惠,变成新的税收政策乃至税制的重塑。
当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区域经济发展问题,不能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相提并论。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岛封关后实行一套相对独立的税制。自由贸易港的一般属性,决定了海南岛封关之后的税制比内地轻,比内地简化,是一套不能在国内普遍复制的税制。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内大循环比任何时候都要重要。有人建议对出口转内销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这样的建议在去年疫情较严重出口受阻时有一定道理,如今怎么说也理由不充分。国内大循环不是封闭市场,国内国际市场是一体的,没有任何理由通过对出口转内销企业的税收优惠来扭曲市场,扰乱国内市场竞争秩序。
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如何实现是一个热门话题。两会期间,有人建议开征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以促进目标的实现,并认为当下时机合适。开征碳税时机真的成熟吗?我认为,时机不成熟。最直接的理由是,碳税只要开征,就会成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在经济恢复时期,这样的税就不应该开征。中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还不能相提并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找到适合国情的道路。碳税的设计,需要紧紧围绕气候变化的相关科学研究,追踪碳排放、碳汇技术的发展,才可能与政策目标更吻合。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中国的税|减税、增税要看什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