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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希明:此次个税改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有限

时间:2019-01-21

应《中国经济时报》邀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财税研究所研究员岳希明参与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的讨论,从总体评价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提出深刻见解。本文为岳希明教授的发言内容。

总体评价

中国经济时报:能否就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作总体性评价?

岳希明教授:此次个税改革,其影响是多方面的,且某些影响是深远的。例如,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收入合并在一起,实行综合课征,对于纠正之前因收入来源不同所导致的税负不公,具有显著的作用。此次个税改革,对于提供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收入分配

中国经济时报: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而个税恰恰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请问此次个税改革对缩小收入分配具有哪些积极作用?

岳希明教授:从收入分配的角度评价,此次个税改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有限。

首先,此次个税改革不会明显地增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效应,不仅如此,如果此次个税改革最终导致个税收入下降的话,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缓解居民收入差距的效应,会因此次个税改革而减弱。我的相关研究显示,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个税的累进性非常强,即我国个税税负较发达国家更倾向于高收入人口。但是,因我国个税纳税人仅为从业人员和全国人口的极少一部分,因此个税平税率(个税总额占居民收入总额的比重)非常低,最终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十分有限。

在考虑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时一个最需要重视的因素是我国个税规模十分小,这一点与发达国家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都是如此,这是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最主要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讲,任何减少个税纳税人数和任何降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个税改革,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都是不可取的。

其次,从社会公正和税收的收入分配效应角度考察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避免就个税而论个税的做法,这也是当前关于个税改革讨论中最常见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将个税作为税收收入的一种,从税收结构的角度来评价个税。从税制结构及其收入分配和社会公正效应来说,我国个税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我国个税规模太小。众所周知,虽然同为政府筹集财政支出的手段,但不同的税种,其公正性和收入分配效应截然不同,增值税等商品课税是基于居民消费行为的课税,因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致使消费税为累退性税收,即收入越低的人,其收入中负担税负的比重也越高,因此消费税有失社会公平,同时具有扩大收入差距的效应。相反,个人所得税从设计上即为累进性税收,也就是收入越高的人,税率也越高,因此是公正的,对收入差距具有显著的缓解作用。一国税制的公平性和累进性如何,完全取决于税收收入中商品课税和个人所得课税所占比重的相对大小,商品课税比重越大(个人所得税比重随之降低),整个税制越倾向于累退性,或者累退性越强,同时也越不公正。

具体到我国税制,我国的税收收入以商品课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占比极低,因此我国整个税制是累退的,违反公正性的,不利于低收入人口的。这一点在我们的实证研究中已经得到充分证明。为了纠正我国整个税制的累退性,减弱其不公正性,唯一的做法就是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相应地降低间接税的比重。这一点虽然早已被政府定为我国税收改革的方向,但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起色。不仅如此,每次个税改革均以提高费用扣除为主要内容,其直接结果为减少个人所得税,从而弱化本来就不强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

回到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本次改革对个税收入分配效应和公平效应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个税收入的变化。税改的措施中,减税因素,如费用扣除提高;增税因素,如由单一课征改为综合课征参半,税收收入最终会增加还是减少不得而知,即使是增加,预期也不会增加太多,对当前我国税制的累退性和不公正性改善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