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青:“入世”与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
时间:2021-12-08内容提要:“入世”除了使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潮,也要求税收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兼容。我国本世纪初期的税制改革或多或少都受到“入世”影响,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WTO对税制公平、透明、中性的要求。
今年的12月11日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周年的纪念日。自从1978年我国拉开经济体制改革大幕后,对外开放逐步提上日程。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打通与世界在商品、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融通渠道,成为当时我国面临的紧迫任务。我国1986年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GATT)中的成员国地位(即所谓“复关”)。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成立后,我国又提出“入世”的申请,经过15年艰苦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成为第143个会员国,这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正如人们预期的那样,“入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出口,拉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统计数字表明,“入世”当年即2001年,我国净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仅为2.1%,到2007年达到了8.7%,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增速也从8.3%攀升到14.2%。2001年我国仅为世界第六大出口国,2009年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尽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陷入萧条,加之2018年后的中美贸易战,使我国的出口形势时有恶化(2018年和2019年净出口分别只占GDP的0.77%和1.15%),但“入世”给我国带来的“红利”仍是维系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入世”对我国税种影响最大的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关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关税水平非常高,1992年算数平均税率为42.9%,加权平均税率为40.6%。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为加入WTO作准备,我国不断降低关税税率,到20世纪90年代末算数平均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均已降至18%左右。2001年“入世”以后我国继续降低关税,并在2005年之前履行“入世”承诺,将关税的算数平均税率降至10%以下(9.8%)。此后,随着我国产业逐步升级,产业发展需要的关税保护程度不断降低,以及人民群众对进口商品需求提高,我国又多次降低了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目前关税税率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2018年中国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3.4%,仅比日本高出0.95个百分点,比美国高出1.4个百分点,比欧盟高出1.6个百分点。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再次下调进口关税,对883项商品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下调,使关税税率水平更接近发达国家。
“入世”除了使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也要求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与国际规则接轨,其中包括税收的法律法规与WTO的规则兼容。200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98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我国加入WTO的各项承诺,清理直接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违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各项税制改革要以符合WTO规则为前提,特别是其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补贴与反补贴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回过头来看,我国本世纪初期的税制改革或多或少都受到了“入世”的影响,不仅要符合WTO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WTO对税制公平、透明、中性的要求。下面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为了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家在本世纪初需要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属于补贴的一种形式,这种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是否违反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原则?WTO规则中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这种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不属于禁止性补贴,作为WTO成员国可以实行,所以200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出口退税方面,WTO主张对国际贸易商品实行消费地原则,并认为出口退税并不属于补贴。2002年初为了解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4年又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
我国“入世”后面临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以便适应WTO时代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但当时我国增值税实行生产型,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进项税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只能打入成本,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国家从2004年在东北地区选择了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允许机器设备的进项税用于抵扣。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决定从2009年起将增值税转型推广到全国。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WTO成员国对境内的外国企业要像对待本国企业一样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不能进行歧视,但当时有一项政策,即《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后发现,这项税收优惠只给予国产设备,对外国企业生产的设备构成了歧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所以在2008年“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时给予企业购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就不再限于“国产设备”,进口设备也可以享受。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过去一直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更优惠的税收待遇,比如“两免三减半”等,这种超国民待遇虽然并没有违反WTO的原则,但人们普遍认为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也不符合WTO的原则,从而促成了2008年的“两税合一”改革。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2021年12月8日B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