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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生:平台经济涉税问题

时间:2022-08-17

2022年7月24日,“第八届税务风险防控高峰论坛”,聚焦平台经济的涉税问题进行研讨。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在本次论坛上围绕平台经济涉税问题做了详尽分享。下文整理自王冬生在论坛上的发言。


因为工作的需要和个人爱好两个方面的原因,我对平台经济有一些思考和认识,在此给大家汇报,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分享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平台经济的变与不变;(二)纳税义务的原则和方法;(三)电商企业的涉税问题;(四)平台企业的涉税问题;(五)主播的涉税问题;(六)税务稽查问题;(七)相关建议。

一、平台经济的变与不变

平台经济是伴随着互联网兴起产生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也是新的交易模式。互联网改变了什么?它改变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了信息交流的时间和空间障碍。互联网时代有什么特点?正因它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它是一个便捷的时代、革命的时代、透明的时代。便捷的时代,意味着信息交流方便。革命的时代,是革谁的命?革基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那些行业和交易模式的命,最典型的是传统媒体。近日人社部列举十几个困难行业,包括传媒行业。经济日报一个总编退休了,他说:“传媒行业以前都是高大上、白富美,现在怎么成了特困行业?”正是因为电视没人看了,报纸没人看了,所以广告就没人做了,成特困户了。透明的时代,即在互联网世界里,人人都是透明的,没有隐私可言。

平台本质上是什么?我认为就是电子大卖场。义乌有形的市场将买卖双方聚集到一个物理空间,电商平台将供需双方聚集到一个网络空间,只不过没有时空界限。平台改变了什么?消除了交易的时空障碍,卖家有更多的顾客,顾客有更多的选择,网络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卖家有更高的利润,顾客有更低的成本。然而,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批发零售企业日子都很难过,商店卖东西的越来越少了,开饭馆的越来越多了,这些都是交易模式造成的变化。平台没有改变什么?平台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交易的本质是供需双方相互满足才能达到交易。平台没有改变交易的内容,仍然是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只是交易和结算方式不一样,本质没有发生改变。

二、纳税义务的原则与方法

分析具体的涉税问题,依照事实和税法分析判定当事方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重要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朱教授所讲,在现行税制框架下,很多问题是有答案的,例如征某个税合不合理?分析纳税义务为什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事实决定纳税义务,而合同支持业务、发票证明业务、财务记录业务,分析事实的时候就应该用税法这把尺子去衡量。

分析纳税义务的方法有这四个层面:事实分析、法规分析、精神分析和法理分析。再复杂的问题,按照这四个分析基本上就可以知道做法,绝大多数问题到不了精神和法理分析层面,根据事实和税法就有答案了。

事实分析。交易标的很关键,需要清晰当事方权利义务责任;其次,发票谁开给谁,税务局以票控税,以票控收入支出,还要观察是否有业务流、现金流支撑;最后是账务分析,账务是怎么处理的,是否与合同或发票一致。

法规分析。事实分析清楚后看法规。比如基本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的文件,有大原则、有小例外,小例外后面有最小的原则,把这些变化过程捋清楚后,还需要看到底用哪条。税法是把尺子,得拿准了,还得量准了才有效。

精神分析。什么是精神?精神就是目的和导向,模糊的问题就需要依靠精神进行判断,怎么符合精神就怎么做。举个简单例子,上市公司股票不到12个月获得的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到底应该征还是免?北京税务局先征后免,先征过12个月再退,后来先免后征,不到12个月卖了再征,我觉得先免后征更符合鼓励纳税人持有的目的,这一做法就是精神分析。

法理分析。如果精神找不到依据,就要看法理,即税法的基本原理。税不重征、税不漏征,这是基本原则。其次是公权和私权的基本原理。税务局是公权部门,纳税人是私权部门。公权,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是私权赋予的,每一部分个体让渡一部分私权形成公共权力,纳税人交税是放弃一部分经济权利,形成公权,也就是说公权是私权通过法律形式赋予的。遇到模糊的问题,法规不清楚,精神也分析不清楚,就应看法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某个判决书里有一段话,讲得非常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权利”,这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还有一句话,“在法律法规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具体到税收问题,可征可不征的时候征不征?根据这段话可以得出结论:不征。

三、电商企业的涉税问题

电商公司常见的增值税问题很多,比如电商、平台、用户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票开给谁?谁对谁负责?谁对谁主张权利?其次是电商和主播。电商请主播帮助推销商品,电商有没有对主播的扣缴义务:如果电商把钱给他或者通过工会给他,电商有没有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扣缴时,哪几类所得有扣缴义务?如果属于劳务报酬就有扣缴义务,如果是经营所得就没有扣缴义务。那么怎么判定是劳务报酬或者经营所得呢?电商是否有扣缴义务,关键在于合同怎么签署。如果与主播个人签合同,属于主播给电商提供销售服务,其收入属于个人劳务所得,电商付费时,应按照劳务所得扣缴个税。如果与主播控制的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室签约,无论工作室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法人企业,都属于工作室给电商提供销售服务,电商付费时,不用扣缴个税。

此外,还有电商赠品销售的涉税问题。赠品销售是否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无偿赠送,需要按照公允价格视同销售。市场价格就是公允价格。那么如何判定无偿?如果是买一赠一等以消费为前提的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必做视同销售。

四、平台企业的涉税问题

平台收入类型,主要分为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电商收入和会员增值收入,从增值税角度而言,电商收入即获得销售货物的收入,适用13%。打赏、广告、会员增值服务则是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适用6%。用税法这把尺子衡量各种名目的收入是清楚的。

平台与主播要不要扣税?应该看合同如何签署。如果与主播个人签署合同,个人是劳务所得,平台有扣缴义务;如果与主播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签署合同,主播的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平台没有扣缴义务。

五、主播的涉税问题

网络主播的签约方式有很多种。有的是与网络平台签约,大多与平台签约的主播,并不是隶属平台的员工,比较符合劳务关系的定义。也有少量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平台的员工,就视作工资薪金。还有与工会签约的,工会类似于娱乐行业的经纪公司。主播与公会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经纪合同关系。也有主播自己干,我们将之视作个体户。

主播可能的几类所得:如果以个人名义签约,可以判定为劳务报酬。如果以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签约,可以判定为经营所得。自己纳税还是扣缴?以个人名义签约,劳务报酬,支付方扣缴个税;以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签约,经营所得,自己缴税。

六、税务稽查问题

税务局稽查案例围绕的主要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所得定性的问题,一个是扣缴义务的问题。所得定性,到底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扣缴义务,如果是劳务报酬,那么平台就是义务人;如果是经营所得,支付方没有扣缴义务。

税务稽查方面,劳务报酬如何变成经营所得,网上的处理决定书并没有清晰说明。其次,《中国税务报》上的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案例也并不清晰。实质课税方面,根据交易实质可以改变法律关系,比如融资租赁,是融资行为,就应该基于交易实质。因此,指定扣缴义务人是否恰当?如果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应该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应扣缴。目前稽查方面仍然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我认为这些争议都应基于税法本身解决,才能有说服力。

七、相关建议

完善税收政策的三个明确:明确划分经营所得与劳务所得的界限,或将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都是劳动所得;明确不同情况的不同扣缴义务人;明确电商企业和平台企业劳务费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扣缴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应可以作为扣除凭证。目前模糊的税法条文执行起来的结果是谁强势就偏向谁,一旦有清晰的法律条例规定,这些争议就可以随之解决。

完善征管,慎用实质课税。依法征税,这是基本原则,很少见到有法律明确稽查局可以按照实体课税判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坚持属地征收,不应要求平台扣缴电商的税款,在哪里经营享受哪里的公共服务,就把税交到哪里。依法合理界定平台企业配合税务局征管的义务与边界,按照目前征管法的规定,如果扣税需要找到合理依据。

坚持依法治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局依法征税。税务局和纳税人不是对立的关系,只有依法违法是对立的。希望专业机构和研究机构共同努力,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