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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波峰:平台经济税收问题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2-08-15

2022年7月24日,“第八届税务风险防控高峰论坛”,聚焦平台经济的涉税问题进行研讨。谢波峰副所长受邀作为本次论坛的研讨嘉宾,围绕平台经济税收问题,总结了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领域的研究现状,并针对加强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与服务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和思考。下文整理自谢波峰副所长在论坛上的发言。


首先,近些年关于税收征管与服务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税收与经济的问题。以平台经济为主要代表形式的数字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新业态,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的新动力。平台经济在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的同时,撬动巨大的税源规模,为税收收入增长带来机遇。在一次研讨会上,有专家公布了一组数据,在2019年展开的调研中,有一个非北上广深的县,其当年的平台收入使得当地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了19倍。

二是微观税收政策层面的问题,可以从政策要素方面进行归纳。第一个问题是纳税人主体身份确定困难。在平台经济下,生产者、销售者、平台企业、支付平台等经济主体聚集到一起,究竟谁应该交税、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目前并不是很清楚。第二个问题是课税对象界定不清晰,流转税和所得税都存在这个问题。伴随着产业变迁,我国第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例发生变化,营改增是导致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营改增之后,很多实体企业从制造部门逐渐向研发部门迁移,最终都成为第三产业。变化之后,课税对象是产品还是服务呢?有时候不太好界定,有些问题在实务中也还不是很明确。

目前的研究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之一是改革财税体制,在宏观层面完善税收政策与管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政策层面的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改善。在税收管理层面,由于近几年我国税收管理能力非常强,很多学者就税收管理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建议,比如要强化平台企业涉税各方的信息报告义务。从理论上来看,税收管理最核心的任务是解决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只要能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许多难题就能迎刃而解。当然,这里有一个边界,如果要求纳税人报告所有信息,会打击其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所以,很多研究提出一定要明晰信息报告的范围和程度,即使该主体没有纳税义务,也需要报告相关信息。从国家层面的法律到具体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都开始明确信息报告义务,目前各电商平台、直播平台也在该问题上不断摸索与完善。总体来看,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一路发展过来,很多事情都是螺旋式上升发展的。

在充分学习了现有研究中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与服务的概括、观点与建议后,我自己收获良多,正好借这个机会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思考和想法。

第一,什么是平台?对于税务管理和防范税收风险而言,我们需要确定谁负责任。在这个问题上,OECD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中对征税权的重新划分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方向。什么是平台?从税收角度看是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在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时代,收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刚才前面专家提的一个观点我非常赞同,其实现在收税挺容易的,大数据强大的监控能力极大程度上便利了税务机关收税。然而在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时代,除了税收,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早期,众多互联网企业利用VIE架构登陆海外资本市场,在境外上市。但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近几年,很多互联网企业拆除VIE架构,从境外转回境内上市。背后的原因有很多,有些专家说是为了避税,不可否认,税制套利是原因之一,但更多的是税收之外的一些因素。目前众多企业拆除VIE架构回归A股,并不仅仅是出于境内税收优惠的考量,更重要的是其在境内上市可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税收优惠只是其中的一个助推因素。我们回答或思考平台经济也好、数字经济也好,不能“就税论税”。

第二,平台经济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新阶段新的经济形态,税收政策、税收管理要怎么与之匹配呢?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一是征收平台税。平台税从效率角度看存在许多问题,税收征收效率相对较低。二是征收综合税,历史上的包税制与之异曲同工。三是精细化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体制在讨论多年后在近几年终于正式推行,其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税务局的税收管理能力有了极大的提升。凭借足够强的税收管理能力,税务局应将税收政策做得更精细一些,出台精细化的税收政策以满足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多样化的纳税服务需求。还有另一种思路是数据要素的税收,即实行数据税或者数字税。我在关注这个话题的过程中认识到,数字服务税其实是数据税的某种变通形式。由于数据在后台,具有无形性、可复用等特点,且直接针对数据征收的手段还不成熟,数据税尚不可行,因此以数字服务为征税对象的数字服务税在国际上得到应用。但仔细看各国数字服务税法案,会发现这些法案都有一个兜底条款应对世界各国税收专家的避税能力,即使企业不提供数据服务,直接销售数据,相关国家也要对其征收数字服务税。平台企业由于不开放数据同样能获得超额利润,而征收数据税可以有效调节其超额利润,从而有助于市场公平竞争。政府的任务就是把平台企业的超额利润“砍平”,防止其取得太多优势。

以上是我总结的关于与平台经济相匹配的税收政策、税务管理的一些思路,从这些思路出发,我认为对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征税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但关键要有“拔鹅毛”的艺术。近几年有个新词叫“税收治理”,而平台的税收治理不仅仅是把平台的税征收上来,更应该是发挥平台作为一个新经济核心经营主体的作用,这也是践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 “四精”的要求,即“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第三,要精诚共治。初级的“精诚共治”是指各方要协助税务局做好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与服务。但其实税务局的作用是巨大的,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能够办理许多其职责之外的事情,例如征收社保、非税收入,帮助疫情期间的产业进行上下游对接等等。因此,税务局不仅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税收管理,还应该在其他领域发挥更多的作用。比如,除了要强化平台企业的信息报告义务之外,还要制止企业的“吹牛”行为——刷单。刷单行为会影响市场判断,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关于这点我自己有一个设想,税务局可以考虑公开平台企业的纳税情况。此时,企业将难以夸大自己的销售情况。

最后,我想针对平台经济税收的治理提出三点建议。第一,确定平台主体及其相应的税收责任。在履行了自身的纳税义务后,平台不能认为商家的纳税义务与我无关。第二,伴随着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进入1.0、2.0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领域的平台,需要采取不同政策,有些需要激励,有些需要规范。对于需要激励的平台企业,我们可以进一步支持其发展。第三,适当考虑数据要素领域的税收。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要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使用,财税制度不可或缺。所以,我们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数据要素领域的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