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树民:进一步优化完善税收政策及其实施制度和机制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3-06-05内容提要:税收对于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要求下,税收政策必然需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税收政策既要立足眼前,巩固经济稳步回升的良好局面和发展趋势;更要放眼长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奠定财力基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本文认为,政府应当加强税收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的协调运用;同时,税收政策应逐步从企业纾困型政策向支持高质量发展政策转变,从措施型减税向制度型轻税转变,从普惠型减税向有增有减的结构型税收调控转变。
2023年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开局之年,开好局起好步,意义重大。全年经济工作既要巩固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实现年度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又要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奠定良好的基础。
税收对于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今年积极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税收政策必然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为应对国内外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我国连续多年实施以减税为主的纾困惠企的税收政策,且不断加大力度。今年以来,虽然一些困难仍在,但经济稳步向好,多年减税政策的效果逐步显现。
随着以减税为主的税收政策实施的环境条件逐步发生变化,税收政策实施的目标、重点和机制也需要适时调整,优化税收政策“加力”的点面、力度和方式,助力积极财政政策全面“提效”。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税收政策既要立足眼前,保持减税降费政策的连续性,对企业经营和经济恢复维持必要的支持力度,有助于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巩固经济稳步回升的良好局面和发展趋势;更要放眼长远,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视角,优化完善税收政策及其实施制度和机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奠定财力基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
基于财政资源统筹,协调好税收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的运用,强化税收财力支持、制度保障、政策调控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运用宏观政策调控经济运行需要优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社会政策等政策组合。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需要优化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财政政策及其组合,需要基于财政资源统筹,定位好、运用好税收政策及其实施制度和机制。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应重视稳定税收的收入汲取能力,把握税收调控力度,根据税收与财政支出等其他财政资源的作用定位,作用于市场及市场主体的不同特点、不同机制、作用力度和相互关系,协调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等其他政策的组合运用,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系统集成,以增强税收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目标,优化完善税收制度与机制,发挥好税收的功能和作用。
税收政策在继续帮助企业纾困增力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重点激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我国近几年税收政策的重点是减税,其中,许多减税政策属于特殊经济环境、经济条件下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纾困型减税,某些减税政策还属于阶段性政策措施,一系列减税政策达到了纾困惠企、促进稳定、促进增长的目标,收到了良好效果。在当前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稳固的情况下,需要减税降费政策继续保持一定的力度,以提振信心、稳定预期,持续推进我国经济稳固恢复、整体好转、长期增长。随着市场环境的优化,导致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市场外部条件和外在因素逐渐消退,纾困型减税政策应逐步淡出,税收政策应更多着眼于契合新发展理念的长远发展,基于企业和市场的“创新点”和“发展点”,从供需两侧、延链强链、畅通循环、优化结构、创业就业等方面形成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持续性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在进一步规范完善措施型减税的同时,形成基于税制优化和长远发展的制度型轻税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临时性、阶段性的减税政策,旨在增强企业持续经营、持续创新的能力。在经济逐步进入平稳增长阶段后,减税政策应从基于短期解困、特定激励的措施型减税向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制度型轻税转变。即应从积极、规范、科学的角度,逐步减少以“打补丁”形式出台“打破常规”的应对性减税措施,而是将减税与税制改革、税收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优化完善各税种征免规定、扣除标准、抵扣方式、税率结构、计缴办法等决定税制运行的制度安排,优化税制结构和税制体系,顺畅税收运行机制,形成具有长效机制的制度型轻税,进一步顺畅经济循环。比如,通过增值税的不断改革完善,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制度化,就是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制度型轻税、制度化长效机制。
在当前普惠型减税的基础上,逐步走向有增有减的结构型税收调控
我国近年来实施的大规模减税,特别是2016年以来强调了减税政策的普惠性,各类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普遍受益于减税政策,增强了市场主体抵御困难、持续发展的能力。在整体经营环境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普惠型减税对于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改善经营条件、增强抵抗力渡过难关,实现“六稳六保”,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各类经营活动无差别的普遍性减税免税,在减少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弱化了税收在结构调整、收入调节等方面的作用。在我国经济日趋向好且逐渐稳固的条件下,普惠型减税应向有增有减的结构型调控转变。税收有增有减的结构型调控,就是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从贯彻以创新为核心的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角度,通过税制体系、税制结构、税费结构、税源结构、税率结构和纳税人结构等方面的调整优化,完善税收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对符合创新、绿色等新发展理念的经济活动予以减税,对不符合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的落后产能、淘汰产能的经济活动不予减税,甚至增加税负;对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收入来源、收入形式予以减税,对某些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畸高收入等适当增加税负。有增有减的结构型调控政策,一是有利于推进形成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收入公平分配;二是某些领域增加税收可以在持续减税的条件下适当增加税收收入,避免持续减税造成税收总量过小,以保障政府财政具有适当规模的基本财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总之,从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关系看,在我国经济持续向好的条件下,税收政策在保持一定连续性的同时要逐步优化完善。通过完善税收制度、税收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税收营商环境,形成有利于市场顺畅运行的税收征纳机制,有利于财政安全的收入稳定机制,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调控机制,发挥好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文章发表于《中国税务》2023年第3期,作者:岳树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财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