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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震:数字经济财税政策与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时间:2024-06-21

2024年6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和数字税收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财政政策论坛2024年第10期(总第18期)——“数字经济下财税体制建设”在线上召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蒋震作为本次论坛的研讨嘉宾,分析了数字经济发展对财税政策与制度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与其相适应的改革战略。下文整理自蒋震在论坛上的发言。


数字经济发展对财税制度乃至整个社会制度都有着非常全面而深远的影响,对此,如何更好地把握制度变革的方向是非常重要的理论话题。本文将立足于理论逻辑角度从财税政策和财税制度两个层面开展初步分析。

一、数字经济发展对财税政策与制度带来的影响

对这个话题的分析还要回到“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的逻辑框架。所以,深入研究经济运行层面的内在规律,对于分析数字经济对财税政策与制度带来的影响,至关重要。自工业社会以来,社会化大生产成为经济运行及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业社会发展及相关技术变革不断拓展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范围,分工在不断深化,分工合作范围持续扩大,比如区域分工以及全球分工等。所以,要研究数字经济发展对财税政策与制度的影响,必须要深入研究数字经济发展对社会化生产带来的变化。与工业社会相比,数字经济发展将从四个方面对社会化生产带来影响:

第一,数据要素在社会化生产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工业社会下的价值创造主要源于物质要素和劳动要素的结合,比如化石燃料的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凝结劳动价值。而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要素成为新的生产要素类型,数据算法将更加强化劳动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亦成为价值创造的新来源。

第二,数字经济发展对社会化生产的价值表现方式带来影响。工业社会下,由于产业链不同环节之间开展分工合作,货物和劳务流转成为社会化生产的价值表现方式。同时,所得也成为体现不同主体在社会化生产过程中价值创造能力的重要度量尺度。与之相应,流转税课税和所得课税均成为税收制度的重要税种类型。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流转在某些领域可能会对货物和劳务流转形成替代作用,与之相应,在某些领域,社会化生产的价值表现方式发生了变化,显然对财税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数字经济带来社会分工组织形态的变化。工业社会下社会分工的主要组织形态是企业,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在有所改变。比如,平台经济中的“平台+个人”这种生产组织形态,便是一个例证,它会对工业社会下的企业组织形态形成不同程度替代,这也会对财税制度带来一定影响。

第四,数字经济也会对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一定影响。工业社会下分工组织形态主要是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交易成为社会化生产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中蕴含了整个经济运行中的大量交易信息,那么税务机关必然通过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从而有效充分获得征管信息、开展税收征管。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一定影响,特别是随着生产组织形态发生变化,那么在开展税收征管时相关信息的获取方式也会随之而发生变化。

二、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税政策与制度改革战略

从理论角度来看,数字经济发展经历了从信息化到数字化等阶段。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内涵还是有着一定差异。前者仅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提高工业社会下的资源配置效率;而后者则不仅仅是工具层面,而是会带来新的资源配置模式,比如数字经济中的网络效应等。与之相应,便要全面考量财税政策与制度改革的短期和中长期战略。

短期来看,信息化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区域税收分配乃至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因此,短期的财税政策应侧重于优化税收分配关系。特别是,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可能会影响消费地、平台所在地和生产地的税收分配关系,理论界持续从不同角度都对相关问题做深入研究,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需要纳入财税政策的理论视野。

中长期来看,数字经济由于会带来新的资源配置模式,对于财税政策与制度而言,要坚持改革与创新相结合,更要从理论层面全面深入研究财税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对此,明确中长期的改革与创新方向,还是要回到数字经济资源配置模式变化的内在逻辑,从理论角度深入研究哪些不变、哪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