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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磊等:对机器人应该征税吗?

时间:2019-10-21

本文作者:蔡磊,京东集团副总裁,人大财税所兼职研究员。吴婧,京东集团财税创新部。张钟月,京东集团副总监。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正在引发人们的焦虑。有观点提出,通过征收“机器人税”来限制机器人的发展。本文从机器人的属性,依据税收理论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应该征收“机器人税”,并着眼我国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大趋势,就机器人相关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机器人税”争议的现状

(一)应该征收“机器人税”

随着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对机器人的质疑声音也开始出现。最主要的质疑是认为机器人将取代人类工作岗位。麦肯锡公司预计,约45%的工作可以实现自动化,这将影响到60%的岗位,其中三分之一的工作将被机器人替代。

由此,限制机器人发展的想法也随之萌发出来,比较典型的就是征收“机器人税”。2017 年2月,比尔·盖茨曾表示,政府应该对接替人类工作岗位的机器人进行征税,提出“如果人类在工厂中创造5万美元的产值,赚到的钱要缴税;如果机器人来做同样的事情,我们应该以类似税率对机器人征税”,以减慢机器人应用的速度。有观点认为,征收“机器人税”会增加使用机器人的成本,有利于缓解大规模失业、预防出现社会危机。例如,2017年,韩国失业率创下十七年来的新高,韩国政府认为这很有可能是过多使用机器人所导致的,并决定降低对自动化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减少企业投资机器人的意愿,鼓励企业雇佣更多人类劳工。虽然韩国政府没有开始向机器人征税,但是因为同样涉及工业自动化的问题,所以可以看作在变相增加机器人的使用成本。

(二)不应该征收“机器人税”

目前,有不少人士对对机器人征税的效应作出预判。瑞士ABB集团CEO史毕福认为,不应该对工具征税,而应该对它们的产出征税。彭博社专栏作家诺亚·史密斯认为,对机器人征税会阻碍科技创新。过去十年,发达国家增长速度明显减缓,正是由于新科技发展过慢而不是过快导致的。如果对机器人征税,或使得这一情况恶化。一些专家提出警示,对机器人征税将会使1865年英国《红旗法案》限制汽车那样的闹剧重演,失去机器人、人工智能发展的大好时机,这是历史的倒退。

二、“机器人税”的理论分析

当前关于是否应该征收“机器人税”的争论,基于机器人产生的正负效应层面。而我们认为,讨论是否应该征收“机器人税”,应当基于机器人的本质属性,依据税收理论去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机器人本质上是人类制造出来的产品,也就是说,机器人属于物化劳动范畴,在生产或服务过程中只是物化劳动,是过去劳动的转移。从资本构成的价值形式考察,机器人是不变资本,而不是可变资本。单纯由机器人制造出来的产品和服务中,只有机器人和其他生产资料价值转移而形成的价值,不创造新的价值。产品越多,转移到每个产品中的价值就越少,产生的利润就越大。另外,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是能动的、是获得收入的,是市场主体,而机器人则完全相反,它不是市场主体。基于上述分析,机器人并不是纳税人,不具备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关系,不能作为课税主体。目前有观点认为机器人将取代人类,主张征收“机器人税”,就是把机器人等同于人类,而没有厘清机器人的本质属性。

三、机器人相关税收问题的探讨

虽然把机器人当成纳税人、征收“机器人税”与税收理论不符,但与机器人相关的税收问题也现实地摆在面前。在当前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未来机器人会走进人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各种类型、不同用途、功能各异的机器人层出不穷,其涉及的税收问题也相对复杂。对此,我国应当着眼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大趋势,遵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理念,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立足长远发展,制定有利于机器人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据税收理论,结合我国现行税法,对机器人相关的税种进行研讨,概括地说涉及以下几个:一是机器人制造、销售环节形成的增值税;二是购置作为设备的机器人形成的购置税,如工厂装配线上的机器人、经营性服务业(金融、旅店、商场、娱乐业)购置的机器人等,非经营性单位购置的机器人等;三是个人购置机器人形成的消费税;四是对机器人的产出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包含在企业所得税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这些税种的税负最终是以机器人所有者和机器人产出所得者承担,而不是由机器人承担。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提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理论、技术与应用总体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可见,我国当前对机器人征收相关的税种,不利于此目标的实现。放眼世界,我国当前对机器人征收相关的税种也是极不利的。一方面,国家对机器人征收相关的税种,必然阻碍制造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削弱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将失去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话语权。我国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为每万名产业工人49台,而美国已达 176台,日本和德国分别约为300台,韩国则高达531台。因此,当前我国不能对机器人征收相关的税种,而应当支持机器人等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鼓励企业采用以机器人为代表的新技术。

然而,对待机器人与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我们应该像对待新兴产业那样实行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制度创新,使之与技术创新协调一致、互相推进,并在支持机器人发展的同时,将其增加的社会财富中的一部分用于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以调节分配关系,分享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综上所述,机器人对经济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利与弊尚待观察。在当下机器人发展的初期,不应该采用对机器人征收相关的税种这样的手段限制机器人发展,而要通过不断探索,使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保持机器人始终沿着服务于人类的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2018年第9期

整理:种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