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树民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基于区域税收分配的研究
内容提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区域税收分配格局作为市场统一性的财政映射,其协调程度直接影响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成效。基于区域发展、税收竞争、空间正义、制度执行四大视角,审视现行税收分配办法对统一大市场的阻滞效应,并提出转变税源争夺为税基培育、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均等化、完善多层次转移支付体系、创新税收征管数智化技术等建议,以优化区域税收分配格局,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2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指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立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核心任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本质是通过制度创新破除要素流动壁垒,其实现程度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协调性显著相关。作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体现,优化区域税收分配,既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税收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应有之义。当前,亟需立足市场统一与区域税收分配的内在逻辑,系统审视现行分配办法影响市场统一的相关阻碍,探讨如何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从多维角度出发统筹考虑平衡央地财政关系的途径,创新跨区域税收协调机制,推动税收分配从“零和博弈”向“共生发展”转变,进而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政策保障。
一、区域税收分配与统一大市场的理论关联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演进过程中,区域税收分配与统一大市场建设之间存在深度的理论耦合。一方面,区域税收分配格局直接决定统一大市场“要素流动—规则协调”的二元均衡;另一方面,建设统一大市场又倒逼政府间财政关系发生根本性变革。
(一)建设统一大市场的两大制度特征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和市场规则的统一化。核心目标的提出,源于中国经济发展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的内在需求。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建构,本质上是市场秩序从行政分割向空间一体化的系统性转型,其制度特征可以解构为以下两个维度。
一是要素配置的市场化转型。根据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要素流动性是经济收敛至稳态的重要条件,即落后地区通过吸引资本和技术实现追赶。然而,中国自改革开放之后存在的“诸侯经济”“行政区经济”等现象却与此背道而驰,地方政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以行政壁垒替代比较优势,通过税收、补贴等手段干预生产要素的跨区域优化配置。这种模式虽然在短期内因“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带来了地方经济增长,但从长期来看,却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和整体经济效率的下降。要素配置的市场化转型,正是对这一问题的系统性回应。统一大市场要求尊重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和发展差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通过高质量供给打通经济循环的难点、堵点、痛点,促进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以最大化资源配置效率,形成供需互促的高效国内大循环。
二是规则体系的制度性整合。统一大市场的另一关键特征是规则的一致性,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税收政策等。世界银行的研究指出,规则碎片化会显著增加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而统一规则能够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降低此类成本。过去,地方政府通过“内卷式”招商引资、差异化激励政策吸引企业落户,形成“政策洼地”,不仅扭曲了企业区位决策,扰乱市场秩序,还加剧了地方政府间的非合作博弈。规则体系的制度性整合是一个动态调整、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根据实践反馈(如企业成本变化、区域发展差异)不断优化。一方面,中央需要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确保统一规则的落实;另一方面,中央也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其在统一框架内发挥比较优势,在政策范围内探索适合本地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总体而言,统一大市场建设是一场涉及经济治理体系、央地关系、发展模式转型的深刻变革。要素市场化和规则统一化是统一大市场的两大核心特征,这两项改革固然能够直接破除显性壁垒,但若改革仅停留于此,地方政府仍可能通过非标准化补贴、变相准入限制等隐性手段维护本地利益,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财政激励结构尚未改变。因此,必须将财政体制改革作为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制度内核,通过重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从根本上削弱地方保护主义的内在动力,为要素市场化与规则整合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二)区域税收分配与市场统一性的财政映射
政府间税收分配是指在国家整体税收框架内,税收利益在不同政府层级以及同一政府层级之间进行分配的过程。根据税收分配的不同维度,可以将政府间税收分配分为纵向税收分配和横向税收分配(亦称区域税收分配)两类。区域税收分配格局实质上是市场统一性的财政映射,其均衡程度直接决定要素流动的自由度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区域税收分配通过机制创新重构“政府—市场—空间”的动态均衡,主要凸显以下四点功能。
第一,达成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上的合理配置。公共服务供给效率要求分权,规模经济与外部性内化需要集权,“最优分权度”的本质是在中央统筹与地方自主间找到动态平衡点,而这依赖于税收与税源相匹配原则的贯彻。若税收分配未能与地方实际税源挂钩,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在财政自主性上的失衡。在实践中,税收与税源相匹配原则的具体应用会根据不同税种的特性有所区别。由于不同税种针对的经济行为各异,因此其税源和分配方式也各不相同。在征管权配置维度,根据“公平、效率、行政可行性”三大税收原则,差异化赋权机制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等流动性税基实施中央主导的穿透式征管,而对不动产等固定税基保留地方自主权。这种“功能型分权”模式既能遏制税收竞争的负外部性,又可以保持地方政府培育特色税基的积极性。
第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经济诱因,破解传统分税制下的“激励扭曲困境”。税收竞争的本质是地方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吸引流动性税基的行为,各地区通过相似的税收政策(如税率调整、税收优惠等)或公共服务供给展开竞争,竞争手段具有可比性。当财政收入激励与全局发展目标错配、税收分配过度依赖流动性税源争夺时,地方政府转而采取保护主义、短期逐利等非效率策略,必然陷入“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囚徒困境。重构分税秩序、转向税基培育,实质是将地方政府财政激励内生于辖区生产要素的质量提升,从而形成“市场培育—税基扩展—公共服务优化”的良性循环。这种制度转换通过调整税收收益权的生成机制,将地方利益与全局发展目标相统一,从根本上消解了行政壁垒存在的利益基础。
第三,超越庇古税的单一外部性矫正逻辑,实现空间补偿的财政可持续性。空间正义的核心在于关注空间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强调不同区域因其功能属性、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的差异,应当享有与其功能相匹配的发展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视角批判了传统税收分配中忽视区域功能差异的均等化倾向,主张通过差异化分配实现实质公平。通过纵向精准转移与横向契约补偿的协同,畅通了“生态价值—经济价值—财政权利”的转换通道。
第四,创新传统属地征税原则,借助数字技术重塑税收分配规则。完善的跨区域产业链税收分享机制能够识别税收归属与经济活动的实质匹配,实时追踪跨区域要素流动,使税收分配穿透行政边界,沿着价值创造网络实现动态适配。这一机制的本质是通过技术治理和制度重构,以数据流动性替代行政区划壁垒,最终形成“要素流动—价值共享—弹性适配”的再分配结构,促进各地区从“零和博弈”转向“价值共创”。
二、现行区域税收分配办法对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阻滞效应
区域税收分配的本质即为“税收收益权”(亦称“税收收入归属权”或“税收分配权”)的界定。理论上,税收收益权的大小应当与地区的实际税收贡献和公共支出责任相匹配。然而,由于各种税制设计因素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地方政府的实际税收收入往往与其应有的税收收益权存在一定偏差。区域税收分配在激发地方活力的同时,也因分配失衡形成了“激励扭曲陷阱”,成为阻碍市场统一的制度性梗阻。
(一)区域发展失衡下的分配困境
区域税收收入分配不均衡的根源在于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经济指标与税收分成比例呈现显著关联。1994年分税制改革作为我国财政体制的里程碑式变革,其制度设计深刻体现了转型期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均衡。根据分权定理,公共服务供给效率要求决策权下放至贴近居民的政府层级,但分税制改革却呈现“财政收入集权化”与“支出责任属地化”并行的特殊路径。改革通过“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的三元架构重构了政府间财政关系:消费税等流动性税种划归中央,增值税等共享税种由中央高比例分成,营业税、资源税等地域性税种留予地方。非对称分权模式的长时间运行导致地方政府逐渐出现“财权—事权”剪刀差困境:1994-2020年间,地方财政收入占比从78%降至55%,而支出责任却从72%升至85%。
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增值税收入的大小取决于不同环节的增值额。在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链条中,哪一环节产生了更大的增值,哪一地方就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商品的出厂价与成本价的差价、出厂价与消费地购买价格之间的差价都会影响增值税收入的分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增值税是道道征税的,即增值税不仅在商品的输出地征税,税负在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逐步传递,最终由消费地承担。因此,尽管某些地区的生产不发达,但若其贸易发达或消费规模较大,仍然能够获得较多的增值税收入。这就使得增值税的收入分配不仅由生产地决定,还与产业链、供应链和消费链的互动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东部地区积累了强大的工业基础,成为制造业的集中地和商品输出地。由于人均收入较高,消费能力也相对较强,东部地区不仅从生产环节获得更多增值税收入,还因较高的消费水平进一步促进了税收的增加。相较而言,在中西部和一些消费需求较大的欠发达地区,由于工业基础薄弱,生产和消费规模普遍较低,消费相关产业链缺乏完善的支持系统,导致其未能充分享受来自现代服务业和消费活动的税收红利。因此,东部地区在税收分配中占有更多份额,而西部地区的劣势则加剧了税收收入的不平衡。
(二)数字经济催生的税收竞争异化
在税收收入地区分布维度,数字经济的崛起构成了税收竞争异化的关键节点。平台企业跨时空价值创造的特性打破了竞争对称性,使传统税制预设的“企业—场所—税源”线性逻辑出现功能性失灵。在“属地管辖+行政分权”的框架下,地方政府为争夺流动性税基展开激烈竞争,而数字经济的“去地域化—再中心化”特性进一步放大了这种竞争的负外部性,部分地方政府将税收工具从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扭曲为目的本身,导致竞争行为逐渐偏离合理轨道。数字平台的收入与价值创造可以脱离物理空间,税源归属则成为地方政府竞争的核心标的。数字经济中的平台化、网络化模式使传统的产业链和消费链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在传统流通环节中,商品销售需要经过多级经销商、批发市场和实体零售等中间环节,各环节产生的增值部分均在消费地形成税收贡献。随着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核心的新型交易模式的崛起,推动商品流通的路径“去弯取直”,形成了“生产商—平台—消费者”的直达模式。这一转变使商品无需经过传统的多级流通中心,减少了中间环节的税收贡献,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等税收更多地流向了生产地或平台注册地。基于平台经济税收数据测算发现,头部平台凭借技术垄断形成“税收集聚效应”,数字企业注册地集聚使中西部省份税收大幅流失,形成了“税负承担与税收归属”之间的悖论。
税收分配规则实质上是空间价值捕获权的制度安排,当税收分配权与价值创造空间脱节时,地方政府被迫通过短期政策工具争夺税源,最终形成制度竞争陷阱下的“囚徒困境”。不适宜的区域内部税收竞争以税率作为竞争的手段,而非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供给质量。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当税收分配权与事权不匹配时,地方政府会通过“政策贴现率”(即短期优惠力度)替代长期要素培育。我国地方政府间围绕数字经济税源展开的竞争,形成了非对称制度套利格局:东部地区依托制度弹性优势,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争夺平台经济总部资源,而中西部地区为承接数据存储等重资产业务,提供电价补贴和土地出让金等非税优惠,形成“东部轻资产获税、西部重资产担责”的逆向激励结构。
数字经济下税率结构失衡也加剧了区域竞争扭曲。尽管平台化、网络化销售的兴起促进了消费地物流、仓储、网络服务平台等现代服务业的增长,但这些行业的增值税率(6%)显著低于商品销售税率(13%),且行业利润率普遍较低,导致其在税收贡献上的增幅无法与商品消费的扩张速度相匹配,难以完全弥补因传统消费链条减少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地方政府为弥补收入缺口,转而强化对剩余高税率行业的争夺,进一步加剧了“零和博弈”的困境。
(三)空间正义缺失导致的适配冲突
我国“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健全分区分类的区域政策体系,强调依据不同功能区的定位构建适应性的发展模式,进一步深化主体功能区制度建设。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主体功能区优化完善技术指南》,我国将在原有的“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化地区”三类主体功能区基础上,形成更加精细化的“3+N”主体功能分区体系。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核心目标是构建差异化的区域治理格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这一战略的实施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功能定位、发展权配置与利益补偿”的动态平衡,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历史经济基础和未来发展潜力的差异,合理划定各区域的功能定位,以此促进地区间的协同发展。
现行税收分配办法在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的过程中,面临适配性不足的深层次挑战。当前的税收体系仍延续工业化时代的均质化治理逻辑,以“生产性空间”为基础构建税收分配秩序,并采用“一刀切”的中央与地方分成模式,未能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和功能定位进行灵活调整。一些区域,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无法从税收中获得“量体裁衣”的充分资源支持,加剧了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妨碍了国家整体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研究表明,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发展权受限导致的财政缺口,不足以通过转移支付完全解决,导致地方政府难以真正引导产业结构升级。
从价值哲学层面审视,主体功能区建设强调“空间正义”原则,主张依据各区域的功能属性重新界定发展权利与义务。生态功能区承担全域性生态供给责任,实际上扮演着“公共物品生产者”的角色,创新集聚区则通过知识外溢效应创造正外部性。然而,传统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征收、量能课税”的个体主义逻辑,未能有效捕捉和调节这种空间正外部性的价值。其隐含的“税收能力=经济产出”价值预设,与主体功能区“多维价值创造”的治理目标产生冲突,在根本上削弱了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建设的可持续动力。
(四)制度技术摩擦引发的执行困境
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汇总纳税是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直接影响区域税收分配。尽管汇总纳税制度本身不会改变税收的总体规模,但其分配方式却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入库地点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不一致,进而引发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的问题。2012年,我国出台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旨在规范和协调企业所得税的跨区域分配。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地区间税收分配与经济贡献匹配性不足。根据现行税制规定,企业所得税分配中总机构所在地按固定比例享有25%的税收份额,另外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分支机构所在地根据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职工薪酬三个因素,对剩余50%的税收份额进行分配。当前的分配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的问题,但分配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各机构对经济的贡献程度。许多总机构仅负责战略管理、资金调度等职能,大部分实际的生产、销售及市场拓展活动却集中在分支机构。这种情况下,总机构所在地的税收收入远高于其实际经济活动的贡献,而分支机构所在地由于税收分配机制的局限性,难以完全享有其实际经营活动带来的税收收入。第二,数字技术打破了以物理存在为基础的税收分配格局,导致税收分配出现了明显的地域倾斜。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数字联结”逐渐取代“物理联结”,企业无需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通过数字平台即可开展全国性业务。由于现行征缴制度规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致使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向总部或注册地集中,而实际经济活动发生地却难以获得相应的税收份额,进而加剧了区域间税收差距。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数字技术赋能所产生的新型雇佣关系冲击了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框架。对于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部分,一般是由个人所得来源地获得预扣预缴的税款,由居住地进行汇算清缴,并负责处理退税或补缴税款事宜。而通过算法接单获取多平台收入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因其劳务发生地、平台注册地、实际居住地高度分离,导致预扣预缴的来源地认定、汇算清缴的居住地认定陷入制度性模糊,加剧了个税征管的难度。
三、协调区域税收分配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市场体系的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努力在税基培育、数字基础设施均等化、转移支付体系建设、跨区域税收征管等层面取得实效,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
(一)理念重塑:转变税源争夺为税基培育
实现区域税收协调发展的根本前提是打破区域行政壁垒与地方保护,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形成统一的“大市场、大流通”。单纯依赖税收再分配仅仅是基于现有税源进行的存量调节,试图将发达地区基于消费规模积累的税收收入“切块”分配给欠发达地区,无法激发欠发达地区产业升级和市场培育的内生动力,甚至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果。如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消费贡献,对外地商品设置壁垒或对本地企业过度补贴,进而演化为区域间的税收竞争和市场保护。这种短期行为不能解决欠发达地区经济结构和财政“造血”能力不足的问题,反而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难以形成可持续的税收增长机制,更无法从根本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因此,税收和财政政策应着眼于培育市场内生动力,激活本地经济长期增长。
第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国家层面,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地方准入限制,推行“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模式,实现跨区域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办理,破除人才流动的户籍、社保等制度障碍,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在地方层面,通过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创业扶持等措施,引导更多的人力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软资源”进入本地,为经济增长提供长期支持。第二,立足主体功能区定位,培育特色竞争优势。充分发挥当地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如鼓励开发区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农产品主产区塑造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生态功能区发展生态旅游和绿色产业等。打造特色市场优势,围绕优势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通过对外开放大市场,提升区域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第三,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制度,审慎权衡各项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预期效果,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清理擅自制定、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统一企业所得税优惠,规范税收返还,建立政策评估调整机制,减少税收扭曲。第四,优化税制结构,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健全税系、税种和税负结构,科学规划税收课征环节、课征力度,以适配各主体功能区产业与商业模式的有效运行。在强化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完善增值税进项抵扣与退税机制、深化全面留抵退税的同时,发挥好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针对产学研深度合作、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数字税制、绿色税制,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创新的支持力度,持续推动各地区产业深度转型升级。
(二)数字赋能: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均等化
数字基础设施均等化是对空间生产理论的制度化应用。数字基础设施既包括硬件设施,如5G网络、大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等,也包括支撑其高效运行的软件基础设施,如算法算力、数据库、操作系统等。硬件基础设施为数据的传输、存储和处理提供了物理载体,软件基础设施则是数据流通、技术创新和资源高效配置的关键支撑。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必须综合考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和资金保障水平,通过长效机制提升欠发达地区的“造血”能力。
第一,强化发达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地区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中扮演先行者的角色,应进一步优化网络架构,提升带宽容量与传输效率,确保数字基础设施的全球领先性。同时,需完善5G、物联网、边缘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为数字经济提供底层支撑。第二,加大欠发达地区数字建设投入。针对欠发达地区数字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政府和社会资本应协同发力,重点推进光纤网络覆盖、数据中心建设和云计算服务普及,确保基础数字化服务的可及性。结合地方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建设方案,如在农业区推广智慧农业设施,在工业区部署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精准投入提升数字经济的本地适配性。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企业和个人使用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切实提升当地居民的数字化生活水平与数字生产力,加速数字化全方面渗透。第三,实现数字资源高效配置与共享。打破区域间数据壁垒,推动建立全国性数据要素市场,实现数据资源的合规流通与价值挖掘。鼓励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共建数字合作平台,在技术研发、产业应用、金融支持等领域形成联动机制,将发达地区的数字红利辐射至周边欠发达地区,形成“以点带面”的发展格局。第四,完善数字人才培养与流动政策。针对农村地区、中小微企业员工和弱势群体,政府可通过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技能培训,如基础编程、电子商务、云计算应用等,提升全民数字素养。鼓励在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和职业院校中增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并与发达地区的顶尖院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通过远程教育、交换生项目等方式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对赴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数字人才提供专项补贴、住房优惠、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完善医疗、教育等配套服务,破解欠发达地区数字人才“引不来、留不住、用不好”的困境。
(三)区际补偿:完善多层次转移支付体系
在重构分配规则时,需避免“一刀切”的行政分配模式,转而结合“差异化公平”原则——即公平并非简单的均等化,而是基于区域功能需求和发展潜力的合理分配。在实践中,仅依赖纵向转移支付难以充分解决区域间发展差距问题。因此,有必要创新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多层次转移支付体系,确保转移支付手段在促进地区发展中“有用、能用、好用、管用”。在纵向转移支付精准化的基础上,可借鉴德国横向转移支付方案的实施经验,进一步提升要素跨区域配置效率,增强政策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推动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第一,健全法律法规,确保制度规范化。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构建一套法治化、科学化、创新导向的多层次转移支付体系,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的法律定位与适用条件,确保各项政策有清晰的法律依据,避免使用过多的临时性、应急性政策。建立“分配—使用—评估”全流程的法律责任体系,实行重大资金项目终身追责制。第二,优化资金分配规则,合理配置资源。避免仅以人均税收收入作为单一分配标准,而应构建包含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生态价值等多维度的资金分配指标体系。在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税收贡献等基础性指标框架内,纳入生态补偿、特殊政策需求等调节性指标以及人口流动趋势、产业发展潜力、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动态性指标,每三年重新评估指标体系权重,使资金分配更加公平、科学。第三,创新区域平衡调节机制,引入合作型资金支付模式。在税收收入地方分享中设立一定比例的“区域平衡基金”,部分用于常规性横向转移支付,剩余作为应急调节准备金。基金采用“基础保障+发展激励”模式,根据主体功能区不同战略定位进行差异化分配,并考虑各地的实际需求灵活调整分配比例,确保资源更好地流向欠发达地区。改革侧重于单向“输血”的传统横向补偿机制,设计新型合作型资金支付模式,鼓励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共同注资成立专项基金,用于跨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技术合作(如共建产业园区、共享数据中心)等。第四,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建立多层级监督体系,由中央、省级和第三方机构联合监管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定期审计、重点核查资金流向与项目进展汇报制度。推行绩效挂钩机制,将资金分配与使用效果直接关联,对未能达成目标的地区削减后续拨款,对高效利用资金的地区给予奖励。强化透明度与社会监督,要求各级政府每季度公开资金使用报告,并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资金流向可追溯,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
(四)链上治税:创新税收征管数智化技术
在数字经济纵深发展的背景下,税收征管体系亟待通过技术重构实现制度性突破。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与不可篡改特性,为中央建立穿透式征管机制、破解跨区域税收协调困境提供了新的数智化工具。
第一,建立法定数据上链义务制度。通过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企业将各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营收占比、员工分布、资产配置等核心指标)实时上链存证,并通过纳税人唯一数字身份实现收入自动归集。借助区块链的时序证明功能,构建不可逆的交易证据链条。采用联盟链架构,由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主节点,各省市税务部门作为验证节点,实现税务部门与跨区域政府间的数据实时共享,从根本上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设计智能分账的算法治理框架。现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配规则亟需进行算法化改造,可基于共识算法开发税收分配智能合约系统,重点构建以价值贡献度、人口迁徙、消费指数等为参数计量的动态权重调整模型,将共享税的分配规则转化为可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代码,保障分配结果与区域实际贡献相匹配。第三,构建多方协同的链上治理机制。制定税收区块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统一节点准入、数据格式与加密协议,设立跨区域的链上治理委员会,建立“提案—投票—执行”的去中心化决策流程,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穿透式监管。通过技术赋能重塑政府间税收协调的信任基础,构建“规则透明、执行可信、争议可溯”的新型治理范式。
文章来源于《江淮论坛》2025年第3期,作者:岳树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财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吕怡萱,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为原文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