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旺等:陈共教授主要财政学术思想评述
核心提示:陈共先生虽已耄耋之年,仍笔耕不辍。本文回顾陈老师的学术生涯,简要归纳总结了他在财政学研究中做出的杰出贡献。首先,他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奠定了新中国财政学的理论根基,特别是国家分配论和社会主义资金理论的开创与发展。其次,他基于综合平衡理论对财政赤字和财政政策理论所做的分析,堪称立足本土、中西合璧的典范。第三,他直面中国制度变迁需要而提出的财税制度与体制改革理论,为利改税、承包制、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等财税领域的重要改革,提供了有积极意义的决策参考。
陈共教授
陈共教授简介
陈共教授(1927年-)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曾就读于东北大学,1948年秋季赴解放区正定华北大学学习和工作,1950年转入中国人民大学学习和工作。1972-1978年在北京经济学院期间曾任经济研究所所长兼党总支书记。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曾任财政系副主任、主任,校党委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郭庆旺教授与陈共教授亲切交谈
陈共教授求学治学的经历,与新中国的建设历程相互重合。依据什么样的理论建设和管理财政,是摆在新建立的国家面前的现实问题。计划经济时代,在东西方对立的国际背景下,学习苏联成为唯一可行的选择。陈共教授于1950年初调入刚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之时,就是经过苏联专家的培训后,才走上大学讲堂的。然而,任何一种理论,都有其产生的人文背景,任何一种经验,都有其适用的制度环境,不加修正的嫁接移植,必将引发诸多困难。将来自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为计划经济的财政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这是一种前所未有的组合,也是那一代学者必须承担的重大历史职责。改革开放时代,市场经济转轨及相伴而来的西方学术思潮的涌入,又一次将理论与现实的融合问题摆在了他们的面前。陈共教授在年过半百之后,面对这一挑战,学术上推陈出新,工作中提携后进,全心投入财政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的前沿,为学术思想的传承与创新,国际经验的借鉴与本土化,贡献良多。经历百年忧患方始诞生的新中国,在过去的60多年中经历多次重大转折,影响着陈共教授的人生,也反映在他的教学与科研中。评价任何一个人的学术思想都应当考虑到当时的意识形态、制度背景和学术氛围。时代会改变,思潮会更替,但学者忧国忧民的情怀与实事求是的精神,始终如一。我们概括陈共教授的学术思想与贡献,既是向老一辈学者致敬,也是昭示后来者如何前行。
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的国家分配理论贡献
国家分配论是我国财政学者创立的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包括财政起源论和财政本质论。在计划经济时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是理论创造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来源,这是那个时代的特征。然而对于财政问题,这些经典著作并没有完整统一的论述,这就在客观上要求通过解读经典著作来奠定社会主义财政学理论的基础。在财政起源与产生上,陈共教授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提出“财政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陈共,1981,1983):财政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剩余产品(经济基础),充分条件是国家(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结果。
2013年,陈共教授获授荣誉一级教授
关于财政的本质,早在上世纪60年代,陈共教授在《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和范围问题》一文中,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强调了“社会主义国家必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而财政就必然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任务的工具。因此,分析和处理财政问题,必须突出政治,为阶级斗争服务但与此同时,他又明确指出,财政的特殊性其实并不在于此,而在于财政是国家集中性分配这一特征:作为国家的工具,财政虽然具有强制性与无偿性,但财政分配的对象不是任意的,而主要应局限于剩余产品价值部分。这是财政活动的经济属性对其所施加的限制,也是一般财政规律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体现。
(财政金融学院历任院长(系主任)合影,从左至右为郭庆旺、安体富、陈共、黄达、韩英杰、陈雨露)
在1983年发表的《关于财政理论坚持唯物史观的几个问题》中,陈共教授进一步强调了财政的经济属性。他指出,“研究财政问题始终不应忽略一个基本事实:即任何暴力(包括国家政治权力)不能创造物质财富……国家能够决定财政政策,但不能决定财政规律。如果把财政政策看成一条曲线,这条曲线的轴线则是财政规律,国家只能在财政规律这个中轴线的一定范围之内决定财政政策……国家为了维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可以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然而财政政策的执行后果如何,却不是由统治集团的意志决定的”(陈共,1983)。
国家分配论为澄清计划经济时代财政实践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了指引。比如在财政收入的来源问题上,陈共教授认为,既然明确了财政的分配对象是剩余产品价值,而社会产品价值由补偿价值(c)、必要产品价值(v)和剩余产品价值(m)三部分构成,那么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就来自于降低物质消耗(降低c的比重)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减低v的比重),而不简单来自于生产规模的扩张。用我们今天常用的术语来说,就是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模式并不能有效促成财政能力的提高,这在今天甚至比在当初更具有现实意义。
国家分配论还为界定财政活动的范围提供了依据。在计划经济时期,同属分配问题的财政、信贷和企业财务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特别是在财政范围的争论中,有两种论点:一种论点是三者合为一体的“大财政”,另一种论点是三者分开的“小财政”。对此,陈共教授明确指出,在承认其共通性的同时,必须强调这是三门不同的学科,财政自有它的特殊性与特殊矛盾:认为他进一步指出,财政与企业财务之间的区别,在于企业财务参与资金周转的全部过程,而财政只参与资金周转的特定阶段,但财政活动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有关,其中除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外,还包括了消费基金的流通。财政与信贷的区别,在于财政的原则是无偿的,信贷的原则是有偿的,财政是国家集中性分配的主要渠道,居于分配总枢纽的地位,信贷只是辅助渠道。依据国家分配论对财政属性的判断而得出的上述结论,与改革开放后会计、财政与金融三个学科独立发展的现状是一致的,并未因时间流逝而失去价值。
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的公共需要理论贡献
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财政学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模式”展开了大讨论,建立“公共财政”模式成为共识。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共财政”理论与“公共需要”理论密不可分。可是,早在1994年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财政学》第二章专门设置一节讨论“社会公共需要的界定”,对社会公共需要的基本特征、内容和层次、历史性和特殊性做出了全面的阐述。特别是201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财政学》(第七版),在第一章第一节专门列小标题,强调公共物品与公共需要是财政学的两个基础性概念。
从1985年到2019年,陈共教授主编的九版《财政学》广受欢迎,它哺育了一代又一代财政学人。
陈老师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提出社会公共需要论,丰富和发展了国家分配论。马克思曾说,“一个部分的产品……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个部分……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据此,陈老师认为(陈共,1983),“用一部分剩余产品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这种经济现象是任何社会所共有的”,如果是国家来执行这种职能,就构成了财政范畴。因此,他说,“只是在国家产生以后,由国家集中分配一部分剩余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种现象,才带有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他还指出,“任何国家的社会公共需要,都不仅是维持公共权力的需要,而且包括国家执行社会职能的需要,诸如用于文教、卫生、科学、抚恤以及公共工程的支出等”。我们可以看出,陈老师把马克思不管谁执行这个职能时的
那么,为满足例如在强调公共产品的同时,也强调公共需要,认为两者是从供求两方面对同一事物的表达。财政部门的职责是为国家机关和公共部门提供经费与资金,通过各机关和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最终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而在财政职能的论述中,除了西方财政学中常见的三职能(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以外,针对发展中国家而提出发展职能,即提出“发展财政”的观点。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治理思想的发展,陈老师仍不断丰富和完善财政职能的理论内涵。陈老师在最近的一篇文章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政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据我个人的理解,这个提法是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界定财政的地位和功能,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供理论前提,同时也为财政学的建设和创新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新的方向”(陈共,2015)。据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思想背景下,陈老师将财政职能扩充为: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职能。
陈共教授在《财政学(第九版)》教材上签名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西方财政思想的引入,陈共教授持批判的欢迎态度,反对那种不加区分甚至盲目接受的做法。这一态度在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公共财政”作为政界和学界的重大财政改革思路而得到普遍接受的情况下,陈共教授发表了《关于“公共财政”的商榷》一文。他认为财政一词在我国应用了一百多年,已经约定俗成,而在财政改革中提出将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命名为“公共财政”,缺乏充分的理由(陈共,1999)。首先,财政与“公共财政”两个词同是来源于英文中的一个词,即“Public Finance”,在中文语境下的“财政”与“公共财政”实际上是同义语,二者并用,不可避免会在行文中和国际交流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从理论渊源上考察,我国也曾将 Public Finance 一词译为“公共财政”,不言而喻,这是指亚当•斯密时代的财政学,而如今在西方经济学中已经存在“公共经济学”取代原来的“公共财政”的趋势,对我国真正有借鉴意义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再次,从实践来看,至今仍然对“公共财政”的内涵缺乏科学和明确的界定,而是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似乎把“公共财政”当作一个筐,每出台一项新的改革都往里面装。我国需要的是实实在在地发挥财政在强国富民中的作用,而不是一味地追捧含义模糊的“公共财政”概念。
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的资金理论贡献
无论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还是在西方经济学中,“资本”这一概念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因而尽管双方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存在显而易见的分歧,但对用“资本主义”来描述现代经济,罕见地没有什么异议。因为资本追求增值的特性,本身就体现了现代经济对于效率的重视。然而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陈共教授后来对此做过这样的说明,“从某种角度来看,资金与资本没什么不同,只是叫法不同,而且资本的叫法更确切一些,都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本钱。从事经营活动就要保本,就要赚钱,一旦亏本,连简单再生产也不能维持下去,不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不管是叫做资金还是叫做资本,都是如此”(陈共,2007(上))。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陈共(1963)发表的学术论文《关于流动资金概念的几个问题》,以及后来发表的多篇论文,探讨了资金理论、资金周转和建设资金的筹集问题,都是以对“资金”的分析为切入口,批评理论与实践中一些无视经济规律与财政规律的做法。
陈共教授发言
陈共教授认为,抛开阶级关系问题,马克思对资本的分析就同样适用于对资金的分析,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了自己的资金观念。他指出,“资金的实质,是作用于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所谓资金周转,就是指这种价值是处于不断运动过程中。资金的基本特征,就是在它的运动过程中,这种价值要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必须由产品价值的实现来补偿。对资金这个概念来说,价值的转移和价值的补偿本来应当是完全一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可能发生不一致的现象。例如个别亏损企业就是如此。企业亏损,意味着转移的价值大于最终得到补偿的价值,意味着不仅没有为社会提供积累,而且减少了原来已经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具体的说,就是损失了国家拨给企业的资金。因此,当谈到资金这个概念的时候,必须使每个经济工作者明确地树立一种观念,这就是,资金在它的使用过程中,不能干脆消灭掉,而必须始终保存原有价值,必须保证已经消耗掉的价值如数得到补偿”(陈共,1963)。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价值转移,与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价值补偿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根据价值转移方式而区分的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这两个概念,其目的就在于确定相应的补偿方式,从而能够正确地判断投资效果。
进一步,陈共(1963)指出,对于特定投资项目来说,既包括价值一次性转移的原材料和工资,需要流动资金进行补偿,也包括价值逐渐转移的厂房和设备,需要固定资金进行补偿。而在增拨资金中,同样不能只增拨固定资金,而要拨付相应的流动资金,否则基本建设就无法取得既定的效果。以此来说明,经济建设之所以会出现欲速而不达的情况,根源就在于只重视固定资产投资而忽视流动资金的补偿和增拨,致使流动资金短缺,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的比例失调。这其中的原理仍有助于理解当今的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调现象。
对于固定资产来说,同样面临着依靠固定资金进行补偿的问题。这笔固定资金的来源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折旧虽然本质上是补偿基金,但在固定资产补偿和更新之前,也可以作为积累基金用于新建投资。但这种操作不是没有限制的,如果折旧全部被用于新建投资,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就失去了保证。“但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实践中,长期实行低速折旧制度,并将折旧基金作为财政收入集中到国库从事基本建设投资。从短期看似乎是加快了建设,新建工厂一大片,然而老工厂却破烂不堪,技术落后,从而从长远看是延缓了建设”(陈共,2007(上))。
1985年,陈共教授在《财政学教程》的《论资金》一文中,系统总结了关于资金问题的研究成果。他将资金的基本属性总结为资金必须与特定的物质相对应,这是资金的物质性;资金在周转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损失和减少,耗费的部分必须如数得到补偿,这是资金的补偿性;资金循环完成之后,应当有一笔多于原垫支的货币额,这个多出的部分是资金的增值额,这是资金的增值性。这三种性质,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或许是基本的常识。但在计划经济时代,却是在付出巨大的损失后,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推导得出的结论,是特定时代背景与意识形态下学者开创性研究的成果,其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都不应被小觑。
基于综合平衡理论的财政赤字和财政政策理论贡献
1978年之后,中国的发展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时代,直到1992年的“南巡讲话”之后,才真正明确了市场经济的前进方向。在这一过程中,理论界对于西方学术思想的介绍功不可没。对于陈共教授这一代成长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学者来说,新思想的涌入,既是一种解放,也是一场对自身的革命。陈共教授成功地将马克思主义中的精髓、西方的思想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创造出能够在新时期指导实践的理论与观点。
综合平衡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再生产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发展,是我国独树一帜的经济理论。该理论最初于1953年提出,后于1957年初陈云把它作为指导经济建设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掀起经济学界的研究热潮,也成为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一些学者的研究主题。形成了以黄达教授为首,包括陈共教授、侯梦蟾教授、周升业教授和韩英杰教授等在内的研究团队,产生一系列研究成果,包括这五位教授合著的《社会主义财政金融问题》(黄达等,1981),黄达教授的《财政信贷综合平衡导论》(黄达,1984)和《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黄达,1997),从而成为这一理论系统化、体系化的集大成者。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主要依靠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来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两者相互配合能取得最好的调控效果。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与此相对应的政策操作理论,虽然背景与论证方式不同,但任何现代经济体都会面对的一些共同问题,使得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大。特别是对于一个通过渐进改革实现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从我国现实国情中汲取教训与经验而产生的综合平衡理论,更适于理解和处理中国的问题。正是以这一理论为基础,陈共教授剖析了改革开放后财政领域中出现的各类重大问题,对宏观决策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一)财政赤字理论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的30年里,我国财政工作一直坚持执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财政赤字被视为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产物。因此,当1979年出现比较大的财政赤字后,我国财政学界对财政赤字问题展开了大讨论。在那个视财政赤字如洪水猛兽的年代,陈共教授从综合平衡理论出发,客观地分析了财政赤字的实质及其影响,提出财政赤字也是一种经济调节手段的观点。陈共老师(1981)在《从财政赤字看财政的综合平衡》一文中,分析了为什么1979年出现的财政赤字虽然导致对银行的透支,却并未对国民经济产生破坏性影响,以此证明财政的不平衡,可以通过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来加以纠正。在文中,陈共教授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央财政收入势必减少,实现财政平衡就必须将地方和企业的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纳入执行“调整”方针的轨道,来达到调整国民经济的目的。如果财政自身无法实现平衡,可以通过银行信贷调整来实现综合平衡。但这种做法不可以持续,因为银行中可以长期占用的资金数量有限。财政若是连续多年透支银行,即便消除了财政赤字,还是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信用膨胀引发的通货膨胀。站在三十余年后回顾历史,20世纪80年代的高通胀、90年代失控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现在仍在困扰我们的政府支配信贷资金的问题,桩桩件件都与陈共教授当初的理论预言相符合。
为了能够真正有效地实现财政信贷综合平衡,合理的赤字观念是必要的。1981年发表的《关于财政平衡的若干问题》中,陈共教授批评了当时所采用的赤字概念。当时我国采用和苏联相同的计算方法,用公债弥补的当年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不计为赤字,也就是说公债不被视为弥补赤字的来源。陈共教授将公债、财政结余和透支银行三者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三者的性质在弥补赤字问题上是相似的,后两者如果能够作为弥补赤字的来源的话,公债也应如是。在我国后来的财政预算中,公债收入不再计入正常财政收入。
陈共教授为财政金融学院2017届优秀毕业生代表颁奖
(二)财政政策理论
受到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沉寂多年的反萧条、抗通缩的财政政策研究,突然成为全世界经济学者关注的中心。我国推出的积极财政政策,致力于通过扩大内需来克服危机带来的不良影响,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财政政策,在当今时代仍然有效吗?作为转轨国家,使用此类政策会受到什么限制?中国具备使用这种政策的现实条件和制度基础吗?种种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边行动边回答。陈共教授从大综合平衡观出发,针对
基于中国制度变迁需要的财税制度与体制改革理论贡献
中国的改革开放这种制度变迁始于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1979年重点转向城市。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有两个,一是国营企业制度改革,二是价格制度改革。而前者则是以财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的。至此以后,围绕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财政制度和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大致可分为四大核心问题:利改税、承包制、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陈共教授紧紧围绕这些重大现实需求展开了大量的学术研究,为我国财税制度与体制改革理论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利改税
改革开放之初,国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提高经济效率,也必然从改善国营企业效益入手。当时,利改税普遍被认为是实现国营企业自负盈亏的手段。陈共教授(1983)则专门撰文指出,“利改税其实质和方向并不是自负盈亏,而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盈亏责任制”。因为大中型国营企业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根本不可能按照自负盈亏的方式来进行生产活动。因此,利改税的目的应当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盈亏责任制,实现盈利分配中责、权、利三者关系的紧密结合:企业对国家有纳税的责任,与此同时赋予企业自主权,并将职工的生活福利与企业的盈亏状况相联系。
同时,陈共教授也认识到,税收不仅仅是改善企业效益的手段,税收规模的扩大,必然导致其在调控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增强。因而,在1984年便提出“必须发挥税收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陈共和袁振宇,1984),通过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对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发挥调节作用。而这种作用需要通过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来实现。
(二)承包制
1987年承包制改革的推开,标志着国营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陈共教授延续“利改税”分析中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格局的思路,在1988年发表的《关于承包制中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探讨》一文中指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在动力机制在于面对国家政权缴纳税款时,国营企业与非国有经济完全等同,而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分享利润的行为,与税收无关。据此,陈共教授反对当时税前承包的做法,认为这等于将所得税也作为利润承包了,是不彻底的税利分流。虽然承包制由于存在诸多问题,最终被证明只是国营企业改革中的一种过渡形式,但对承包制实践的分析,却为后来国企改革与税制改革中如何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奠定了基础。
(三)税制改革
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必须有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税制与之相配套。这种税制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主体税种的形式。主张单主体税种的有之,主张双主体税种的有之;主张所得税重要的有之,主张流转税和资源税重要的也有之。陈共教授(1986)认为,主体税种以什么为好,关键在于“哪一种税对发展商品经济更为有利……明确这个问题,对当前端正设计税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设计长远的税制模式,或许会有些好处的”。他明确指出,双主体税制模式符合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状,确定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并明确流转税在一定时期内将占第一位”。“我国的所得税无论在收入功能上还是在调节功能上,都构不成主体税种。为什么将并非主体税种列为主体税种呢?我认为,它的意义在于明确未来改革中必须更加重视所得税的建设,不断强化所得税的功能,使之逐步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主体税种”。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的必然趋势是不可扭转的”(陈共,1993)。
(四)财政体制改革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里程碑,通过界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为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创造了制度条件。从1988年开始,陈共教授就开始积极介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在宣传其优点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强调了我国引入这一体制受到的限制,即外来制度的本土化问题。首先,由于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中国的分税制无法像西方国家一样,彻底取消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中央对于地方划分收入的原则,只能以划分税种为主,辅之以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其次,“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在当时没有落实的基础。事权与财权的适应与结合,涉及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多方面因素,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先从投资权入手划分支出范围,其他支出范围的明确界定今后再逐步跟上。第三,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原则上更强调后者,但从中国国情出发,前者必须作为后者的前提来加以重视。无论从经济角度(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弹性较小)还是政治角度(主张地方分裂主义势力)来看,这一点都至关重要。这些要点,在1994年的分税制方案中,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原文参见:郭庆旺、刘晓路:《陈共教授主要财政学术思想评述》,《财政研究》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