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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李戎: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核心提示:1970 年代以来,由于货币稳定无法保障金融稳定、个体稳健无法实现系统稳健等问题无法在制度层面得以解决,导致金融危机频繁发生。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在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下增加“宏观维度”并以此重构全球金融监管格局,不仅成为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而且已经真正走进了主要经济体的监管实践当中。近年来,尽管中国紧随全球监管改革大趋势,不断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就目前来看改革仍限于工具创新而未真正触及体制改革的核心,系统性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因此,在人民币加入SDR,内外部风险相互交织衍生的大背景下,我们更应当尽早构建起与新时期经济金融发展相匹配、符合中国实际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本文详细阐述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目标、工具、政策协调等问题,并据此为新时期中国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2016年10月1日,人民币已经正式加入SDR货币篮子。这标志着人民币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当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以此为契机,中国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及资本账户开放等必将加速推进,并进一步倒逼国内金融体系更大程度的开放。

在此过程当中,来自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等部门的各类风险相互交织、彼此传染,使系统性风险发生与蔓延的可能性大幅上升。2016年下半年以来股市、汇市的大幅波动便是明证。尽管单个市场或者局部风险引起的连锁冲击最终并未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集中爆发,但是在当前“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因此,在体制机制层面加快推动中国金融监管改革,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与系统性风险成因

(一)系统性风险:定义与辨析

“宏观审慎”不是新词也非新问题,早在1979年便由国际清算银行提出。此后的近三十年间,宏观审慎监管作为“与宏观经济相关的系统性监管导向”,除了“散落”在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的报告当中之外,鲜被提及。直到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理论和实务界才真正认识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并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后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和提升。

理论上讲,宏观审慎监管以抑制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稳定,并降低金融危机可能产生的巨大经济成本为主要目标。狭义的定义仅限于被赋予系统性视角的审慎监管政策组合,重点在于时间维度(或称“纵向”维度)与跨部门维度(或称“横向”维度)两方面的监管工具设计。而广义的概念则包括系统性风险的分析、识别及监测,政策工具与实施传导以及治理结构与制度基础等等方面,是一个以涵盖宏观审慎管理所有环节的系列组合,也就是国际上通称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Macroprudential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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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准确识别系统性风险是实施宏观审慎政策的关键。传统研究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传播风险,重点强调个体机构倒闭的防范和风险的外生性,忽略了金融失衡的前期累积过程以及金融机构持有共同风险敞口在危机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事实上,当整个金融体系具有遭受外部冲击以及内部因素的相互牵连而发生剧烈波动和危机的可能性时,一旦遭受风险冲击,任何单一机构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内生于金融体系中的共同风险敞口与随时间积累的金融失衡而非风险传播本身,已经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被证实为诱发危机的关键因素。危机以来,理论界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解释开始更多地强调金融失衡的严重性、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和关联性以及风险的内生性等。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最新定义,系统性风险是由整个或者部分金融体系失灵(并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导致的金融服务(包括信用中介、风险管理和支付体系等)中断的风险。具体可以从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来刻画。空间(跨部门)维度主要考虑在特定时间点上系统性风险的分布状况,包括金融机构持有的共同风险敞口,个体或一组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度等。时间维度(纵向)主要关注系统性风险如何随时间变化的问题——系统性风险如何通过金融体系以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相互关联而不断放大经济周期波动,从而诱发危机。亦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问题。

(二)系统性风险成因:基于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传染机制

在现代经济当中,金融体系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一方面,作为服务业的金融对实际经济产出有着直接的贡献,本身就是实体经济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金融体系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分散风险等功能为实体经济服务。美国经济学家默顿认为,金融体系的首要功能是要解决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稀缺经济要素的有效配置问题,也就是通过跨经济主体、跨地域和跨时期合理高效地利用稀缺资源,以获得更大的生产效率和回报。同时,他还进一步将金融体系影响实体经济的核心功能细化为支付清算、股权细分、跨期和跨地区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信息提供以及激励优化等六个方面。不难看出,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相互交织,两者之间不仅存在着相互影响,螺旋式交叉促进的关系,同时还使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波动之间的相互传染和推动,从而诱发系统性风险成为可能。下文我们将从家庭和厂商这两个经济中的微观主体的角度,来考察金融冲击如何在实体经济中蔓延。

从家庭决策角度来看,金融冲击带来的信贷恐慌通过以下两个渠道影响家庭决策。一方面,由于信贷约束的收紧,债务水平较高的家庭不得不减少借贷,降低债务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贷需求。另一方面,没有受到信贷约束的家庭通常会采取增加储蓄等预防性措施,来防范未来可能的金融风险,从而增加信贷供给。因此,由于信贷需求的减少以及信贷供给的增加,均衡状态下的利率会降低。这意味着,当信贷恐慌发生时,信贷供求关系的变化会导致均衡利率的降低。有研究进一步发现,当一个经济体遭受信贷恐慌的冲击后,利率首先会深度下探,随后缓慢恢复到一个比金融冲击之前更低的稳态水平。究其原因,在金融冲击到来之前就维持着较高债务水平的家庭,为了适应新的信贷约束条件,不得不迅速地调节信贷水平,从而使得金融冲击初期的信贷需求快速下降,导致利率深度下探。当经济主体的分布缓慢地向新的稳态水平收敛时,信贷需求缺口造成的压力减小,利率则开始缓慢地恢复到新的稳态水平。

此外,当遭受金融冲击时,负债较高的家庭为了降低杠杆率,不得不通过减少消费和增加劳动供给两种方式调节债务水平。当经济中存在名义价格刚性时,总产出主要由消费需求来决定,从而使得金融冲击带来了产出的下降。更不利的情况是,当名义利率接近于零,或者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央行为了稳定汇率、防止资本外流等目的而无法进一步降低名义利率时,金融冲击造成的产出下降将会更为严重。进一步来看,我们考虑房地产这一具备一定投资功能的耐用消费品。信贷恐慌的冲击一方面强制净负债的家庭降低杠杆率,减少对住房的消费;另一方面,预防性措施使得另一部分家庭增加对住房等耐用消费品的投资。因此,经济学理论无法回答房地产投资在金融冲击下会呈现出何种反应。然而,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房地产市场的崩溃与信贷恐慌的关系非常紧密,是产出、消费以及就业下滑的重要因素。

从厂商决策的角度来看,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厂商往往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生产和研发等活动,而是要面对诸如信贷约束、周转资金约束和库存约束等条件的制约。一个运行良好的金融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削弱这些制约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得资本能够得到良好的利用,提高整个经济的生产效率;相反,发展中国家往往不具备完善的金融系统,资源错配的情况也就更加常见,经济体的生产效率也就偏低。当一个经济体遭受金融冲击时,随之而来的往往是信贷约束的收紧。这一信贷约束的收紧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就是企业周转资金不足,从而使企业不得不通过裁员等措施来维持运营。更为严重的是,信贷约束的收紧使得一部分原本可以按照最优方式进行投资的企业受到了这一约束的影响,而只能选择次优的投资方案。这一次优投资方案的选择导致了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经济体的生产率下降。对于年轻或者创业型企业而言,信贷约束收紧的打击往往更大。究其原因,虽然这一类企业的个体生产率通常较高,但是往往自有资本积累不足,更加依赖于外部融资。相反,大型企业由于自有资本充足,即使在信贷约束收紧的情况下也不受制于该约束,反而能够利用较低的利率和相对更安全的资产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有研究表明,美国次贷危机使得小企业劳动投入的降低是大企业的两倍。由于大企业相较于小企业而言往往活力不足、生产率低下,资本由小企业向大企业的错配使得经济的整体生产率下滑。在开放经济中,遭受金融冲击的经济体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会降低,其引进新技术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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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冲击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经济不确定性的增加,即投资的未来收益变得更加模糊不定、风险加大。而不确定性增加的一个直接影响是投资意愿降低。投资意愿的降低一方面表现为使用原有技术水平的投资规模的下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技术研发投入的大量减少。这些后果将使得短期的金融冲击给经济体带来中长期的负面影响。在开放经济中,不确定性的增加还可能表现为资本的外流。资本外流则可能使汇率下跌,而汇率下跌会导致资本进一步外流。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加强则可能使得一国经济陷入衰退。

总而言之,金融冲击会使得企业更多受到信贷约束、周转资金约束、库存约束等经济金融摩擦的制约,迫使企业进行裁员、降低投资、减少研发等活动。在考虑到企业的异质性的条件下,金融冲击对小型和创业型企业的影响较大,对大型企业的影响较小,从而加剧了资本错配、降低了经济整体的生产率。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系统性风险可能来自于金融系统的各个方面,但是不能简单的把任何单一部门的风险都看作是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能够同时影响多个金融部门乃至实体经济的风险。其主要判别依据为是否有多个金融部门同时产生异动。如果某一金融部门的风险的影响只局限于这个部门本身,那么即使风险造成的波动幅度较大,也不能归结为系统性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全面的金融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监测体系。

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时间维度”与“跨部门维度”

与系统性风险的成因相对应,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也可以从逆周期政策工具(“时间维度”)与解决金融体系集中度和关联度的政策工具(“跨部门维度”)两大维度来划分。从“时间维度”来看,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主要通过在经济的繁荣时期建立足够的资本缓冲来实现其政策功能。一方面,由于在经济繁荣期,资本积累的过程相对容易且成本不高,同时还能起到抑制金融市场主体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的作用,充当经济繁荣的“制动器”;另一方面,在经济的萧条期,通过释放已积累的资本缓冲,可以吸收损失,缓解金融体系的内生性危机放大机制。目前比较成熟的政策工具包括:贷款价值比限制(Caps on the LTV)、债务收入比限制(Caps on the DTI)、信贷或信贷增长上限(Ceilings on credit orcredit growth)、净货币头寸限制/货币错配(Limits on net open currency positions/currency mismatch)、逆周期资本要求(Counter cyclical capital requirement)、时变/动态准备金(Time-varying/Dynamic provisioning)以及利润分配限制(Restrictionson profit distribution)等等。

从“跨部门维度”来看,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根据个体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度。首先,需要测定系统范围内的尾部风险,计算单个机构对风险的影响,然后相应地调整政策工具。这意味着对于影响大、贡献度高的机构,需要执行更高的监管标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微观审慎监管对所有机构执行的是共同标准,而且一般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实现。目前比较成熟的政策工具包括: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额外资本要求(Systemic capitalsurcharges)、对金融机构征税(Levy/Tax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银行间风险敞口限制(Limits on Interbank Exposures 以及集中度限制(Concentration Limits)等等。

事实上,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早已有之,只是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才被大规模地运用于监管实践当中。近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组织了一次针对119个国家在2000-2013年间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发现,发展中国家的使用频率高于发达国家,且两者的使用频率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提高。资本账户开放与否对于工具使用频率并未有一致结论,不同监管工具的使用频率与本国资本账户开放程度的相关性不强(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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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现行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可以发现他们至少具有以下共同特征:第一,无论是被赋予宏观审慎功能的微观审慎监管工具,还是典型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都必须对抑制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稳定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性。第二,为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应当受一个具有明确的宏观审慎监管授权、责任和操作独立性的机构所支配。同时,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不仅不能破坏其他政策的有效性,而且要成为现有政策的有效补充。第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主要被用来对金融不稳定进行预防而非治理,因为后者属于危机管理范畴。第四,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必须根据个体机构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度而适时调整,而且任何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无关其机构类型)都应该被纳入监管边界中。

宏观审慎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搭配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建立意味着要在现行的金融稳定框架当中纳入宏观审慎维度。因此,如何真正厘清审慎监管政策与现行宏观经济政策的政策边界,并通过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来保障金融稳定尤为重要。在新的框架当中,各种政策工具都在保证其首要目标实现的同时也被赋予了在金融稳定实现过程中所应扮演的新角色(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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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的配合为例,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是货币稳定,而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首要目标则是限制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在实践当中,只有两者的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服务于金融稳定目标。具体而言,央行在进行决策之时,就不能将短期通货膨胀作为唯一目标,而应该同时考虑信贷和资产价格的实际情况,从而通过附加的政策操作实现中长期金融与宏观经济的稳定。同时,微观审慎监管政策也不仅仅局限于考虑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与否,而是将其拓展至宏观审慎视角,将单个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当中的风险暴露程度予以考虑,这在客观上同样有利于金融稳定目标的实现。

具体来看,我们需要对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和审慎政策的目标体系进行重新界定。

第一,货币政策。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必须同时兼顾主要与次要目标的实现,正确处理两者的相互关系与实施次序。首先,货币政策依然要利用传统的政策工具,将保障货币稳定作为第一要务;其次,将金融稳定纳入次要目标,通过更为对称的政策操作实现降低金融失衡的累积、保障金融稳定的目标。具体而言,在经济上行期采取逆向操作,通过提高法定利率、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发放以及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和回购协议控制流动性等方式,来抑制经济的过度繁荣;在经济下行期,通过降低法定利率、存款准备金率、放松信贷以及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注入流动性等方式,为经济注入活力,避免过度萧条。

为保障金融稳定,货币政策操作有必要采取更为对称的方式,无论在经济的繁荣还是萧条期,货币政策都要发挥更为均衡的政策效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一定要将资产价格纳入政策目标。事实上,货币政策可以通过逆向操作来减少可能的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失衡的积累,而不是将资产价格这一经济指标直接纳入货币政策目标当中。

第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操作一样,财政政策通常被用来进行逆周期的需求管理,但在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要考虑需要保留或者释放一定的财政缓冲(Fiscal Buffers)来应对金融体系中可能出现的扩张或紧缩。也就是说,财政政策同样需要在实现税收调节、自动稳定器等首要功能的同时,实行更为均衡的政策操作,以保障金融稳定。在经济上行期,通过降低债务水平、提高金融部门的税率等方式积累财政缓冲,这也意味着政府债务要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之上,以使得在经济下行时期政府可以通过借债来平滑金融市场的波动;在经济下行期,通过资本注入、存款与债务担保以及针对金融机构的一揽子危机救助方案等方式来为金融部门提供支持,以此减缓经济衰退。

第三,汇率政策。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特别是采取通货膨胀目标制的货币当局,通常将汇率政策与货币政策挂钩,更多关心汇率政策对通货膨胀的影响。但是,在部分小国和新兴市场国家,汇率政策的情形并不一样。有研究发现,小国大都关注汇率并通过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来熨平波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汇率的走势。实践证明,如此做法对于保障金融稳定和减少经济波动的效果更为明显。在历次危机当中,由于资本流动的剧烈变化或由其他因素导致的汇率大幅波动,会严重危害金融稳定并对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特别是对贸易依赖程度较高或者存在货币错配的国家,其遭受破坏的影响范围和波及程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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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审慎政策。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主要是维护个体机构稳健,纠正因信息不对称、有限责任以及其他诸如直接或间接的政府担保等缺陷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它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长期被忽略,金融监管并没有以宏观经济政策的角色出现。危机以来,由于微观审慎监管对于系统性风险、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流动性风险以及影子银行等等缺乏必要的监管而广受诟病。危机之后,一方面,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无论在学术界还是政策层都已经达成基本共识,构建兼具宏观和微观的审慎监管政策以保障金融稳定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目标;另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被更多地用来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相互搭配,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危机以来,宏观审慎监管改革席卷全球,主要经济体都不同程度地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加强了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防控。与此同时,中国顺应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陆续推出多种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起到良好效果。而且近年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多次提出要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但是,由于现行改革举措仅限于工具创新而未真正触及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未能完善宏观审慎政策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基础,真正构建起与新时期经济金融发展相匹配、符合中国实际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导致股市、汇市等单个市场的大幅波动,并存在发生系统性危机的隐患。

习近平主席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中明确提出:“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因此,在人民币加入SDR,中国更大程度地融入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更应当从当前实际出发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原则,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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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将“宏观审慎”维度加入到现行金融监管框架当中,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的具体实施部门。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的监管改革以增加现行监管框架的宏观审慎维度为主,加强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并以不同方式(专门委员会或者审慎监管局等)明确了实施宏观审慎政策的具体部门。例如,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由10名有投票权成员和5名无投票权成员组成。其中,九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成员和一个独立的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成员拥有投票权。主席由财政部长担任,向国会负责。该委员会承担了识别系统重要性机构、工具和市场,全面监测系统性风险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以及协调解决各成员部门争端,促进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等职能。欧盟按照《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规定,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欧央行行长担任委员会主席,成员包括各成员国央行行长、欧央行副行长、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微观审慎监管机构负责人等。该委员会负责收集和分析数据信息,进行系统性风险监测、分析与评估并及时向成员国提出宏观审慎政策的实施建议,同时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等。根据新《金融服务法》,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审慎监管局主席和金融行为局主席。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系统性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全面保障金融稳定,同时还被赋予宏观审慎监管的主导权。具体包括决策制定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并要求新设立的审慎监管局或金融行为监管局具体实施的“指令权”(power of direction),以及向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提出具体实施建议的“建议权”(power of recommendation)。法国根据《经济现代化法》和《银行金融监管法》,确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包括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监管局在内的总体监管框架。同时成立的金融监管与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承担起监测与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国内外相互之间的监管行动以及合作交流等职能。

第二,除了维护货币和通胀水平稳定之外,央行应当被赋予更多的保障金融稳定和加强金融监管的职能。危机之前,为了解决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冲突,并保障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央行普遍被剥离了金融监管的职能。但是,货币稳定并未能带来金融稳定,相反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遭受了金融危机的冲击。危机之后,各国将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稳定作为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加强央行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职能,进一步推动宏观审慎监管革新及其与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协调。例如,美联储被赋予了对系统重要性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权。欧元区建立单一监管机制(SSM),赋予欧央行金融监管职能。自2014年11 月起,欧洲央行可以直接监管该机制框架下的成员国的系统重要性信贷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混合型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信贷机构在非该机制成员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等。英格兰银行负责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审慎监管,同时还被赋予了微观审慎监管的职能。新的《韩国银行法》明确赋予央行保障金融稳定功能并相应增加了监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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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从功能和机制上厘清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微观审慎和行为监管四者之间关系,并强化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主要围绕如何把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微观审慎以及行为监管有效组合并配之以合理的机构设置。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将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微观审慎统归央行的大央行模式。例如,英国2016 年发布的《英格兰银行议案:技术咨询稿》进一步升级本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负责货币政策的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政策的金融政策委员会以及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审慎监管委员会统归到英格兰银行之下,同时将原先作为英格兰银行附属机构的审慎监管局完全并入英格兰银行内部,形成了由央行主导的大一统监管体制。此外,俄罗斯在危机后构建的由中央银行承担银、证、保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职能的大一统监管体制与此类似。二是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并加强央行金融监管职能的“委员会+强化版央行”模式。该模式保留多头监管的格局,由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承担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化解以及监管协调等职能,美联储赋予更多的监管职能。当然,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是考虑到美国拥有最为发达和复杂的金融体系,长期实行邦州两级的多头监管体制,如果对其进行单一监管体制的改革将受到诸多制度和法律等层面的障碍。事实上,欧盟新设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与被赋予更多监管职能的欧央行的模式跟美国的监管改革方向有一定相似之处。三是“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的双峰监管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严格区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同时明确央行在审慎监管当中的核心作用。澳大利亚的监管模式为央行负责宏观审慎政策,独立于央行之外的审慎监管局、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分别承担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职能。荷兰则由央行负责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职能,金融市场局负责行为监管。

第四,要全面提高金融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准确性,为监测、分析和评估系统性风险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很大程度上源自于政策部门所掌握的全面金融信息的缺失,以至于无法在危机前准确把握风险积累和演变的过程,错失危机预警和政策干预的时机。宏观审慎政策实施部门只有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大量经济金融数据信息,从整体上把握金融业整体运行和发展状况,才能做出更为有效的判断和决策,真正起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作用。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以及主要经济体,正在通过加强中央银行职能、修订法律框架、完善统计制度以及扩展统计范围等途径,加强数据和信息可得性、准确性,并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的共享与协调。

第五,要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置机制并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危机以来,为防止危机的再次爆发和蔓延,各国均加强了各自的危机处置的能力。其中,美联储、英格兰银行均被赋予了一定的风险处置的功能。新的监管体制明确由美联储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负责美国系统性风险处置。根据欧盟《银行恢复和处置指令》,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金融危机处置当局,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处置策略。新的监管办法则明确英格兰银行在制定或改变金融机构处置策略时,需要将关键信息提供给英国财政部,以便政府能够对可能的对公共资金造成的风险进行及时评估。而通过构建欧洲银行业联盟的途径,欧盟将银行业监管、处置和存款保险机制进行整合。另外,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构。例如,美联储下属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就专门负责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

全文请见:李戎,宋科:《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国际经济评论》,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