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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胡天龙:增值税历史沿革与改革动向——基于国际实践和国内发展的研究

内容提要:增值税是以商品在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因其税收中性的特质而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纳。从国际视角来看,增值税在其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欧盟模式和新西兰模式。随着经济发展模式变革和电子商务实践的兴起,各国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对增值税制度加以改进。近期,各国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也陆续出台相应的增值税政策措施。从国内视角出发,我国在开征增值税的近四十年内,对增值税制度进行了持续改革,制度内容趋近国际标准。同时,为应对增值税征管过程中的各类挑战,适应经济发展新业态,需解决增值税在立法、税收优惠、税率级次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




一、世界增值税制度沿革

1954年,法国率先开征增值税,以取代存在多重征税问题的营业税。其余欧共体创始成员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紧随其后,纷纷引入并开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对广泛,税率设计灵活,计税方式合理,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并能显著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很快在世界范围内受到重视并被采纳。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拉丁美洲、亚洲等地区的国家,尤其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逐渐开征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已有约170个国家(地区)开征增值税。除美国以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均已开征增值税。

在欧共体成员国开征增值税初期,商品和货物虽然可以在成员国间自由流动,但由于各成员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商品课税制度和征管执行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成员国确立的增值税各项税收要素(如纳税人注册要求、征税范围、税率、免税项目等)并不统一,进而触发有害税收竞争和税负公平问题。1977年,欧共体发布指令,明确消费型增值税的基本内涵,同时对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标准、免税交易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以求逐步协调各成员国增值税制度。1992年,各成员国达成了关于尽量统一税率的指令,规定标准税率最高不超过25%,最低不低于15%。1997年,欧盟规定将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取消。1999年,欧盟理事会决定对部分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试行增值税低税率,但税率不得低于5%。2007年,欧盟各成员国就增值税基本税制要素方面达成一致:征税环节方面,各成员国都规定在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环节征税;税率方面,设置一档标准税率,辅以一到两档低税率,仅个别成员国(如意大利、卢森堡)设三档低税率,低税率主要适用于食品、饮料、水电气等基本生活用品,以及药品、餐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体育文化事业和文化交流等产品和服务。

除典型的欧盟模式外,世界范围内的增值税还衍生发展出一种现代型模式,即新西兰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征税范围广、税率单一、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等。1986年10月,新西兰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所有境内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进口货物的行为都被纳入征税范围。政府机关也被纳入课税主体范畴。新西兰增值税税率统一为15%,除年销售额在6万新西兰元以下的小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均需缴纳增值税。新西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欧盟模式多档税率固有的重复征税和价格扭曲问题,尽可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新西兰模式被誉为增值税制度的发展方向和最佳模式。


二、世界增值税改革动向

(一)增值税开征及税率变化情况

近年来,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地区)数量仍在继续增加。2019年10月1日,安哥拉取消消费税,改征增值税,税率统一为14%。2020年7月1日,不丹颁布《商品及服务税法案》,开征全国统一的商品及服务税,以取代销售税、关税、消费税等多种税率不一、造成双重乃至三重征税的各种间接税。此外,根据2016年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GCC)签署的增值税合作框架协议,GCC六个成员国计划于2018年同步开征增值税,税率规定为5%。其中,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征,巴林已于2019年1月1日开征,其他三个成员国虽尚未正式开征,但开征计划维持不变。2020年10月12日,阿曼签署《增值税法》,决定于2021年4月10日起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届时,阿曼将成为GCC开征增值税的第四个成员国。

2020年,世界多数国家(地区)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保持不变,个别国家(地区)的标准税率有所变动。一些国家(地区)提高或计划提高增值税税率。如加那利群岛自2020年起提高增值税整体税率,将标准税率从6.5%提高到7%,将高税率从13.5%提高到15%。尼日利亚自2020年起将增值税税率由5%提高到7.5%。沙特阿拉伯从2020年7月起将增值税标准税率从5%提高至15%,并强调提高税率是长久性措施,意在缓解财政压力。意大利原计划2021年将增值税标准税率从22%提高至25%,将低税率从10%提高至12%,并计划2022年进一步将标准税率提高至26.5%,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意大利宣布取消提高增值税税率的计划。

2020年,也有一些国家(地区)降低增值税税率或计划降低税率。如牙买加自2020年4月1日起,将增值税标准税率由16.5%降至15%。俄罗斯计划将增值税税率由20%降到15%。乌克兰计划将增值税税率由20%降至17%。波兰原计划于2021年将23%、8%两档增值税税率下调至22%、7%,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财政赤字大幅增加,为保障财政收入,政府决定推迟下调增值税税率的计划。

2020年,部分国家(地区)调整特定行业增值税税率,以改善民生。例如,土耳其将批发鸡蛋、新鲜蔬菜水果和鱼类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从8%降至1%,将家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从18%降至8%。俄罗斯规定从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成员国进口的水果和浆果适用增值税税率由原税率20%降至10%。突尼斯自2020年起,对药品按7%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西班牙从健康角度考虑,计划提高含糖和甜味饮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0%提高至21%,以预防儿童肥胖症和其他相关疾病。

(二)增值税登记标准变动情况

近年来,多个国家(地区)提高增值税登记和征收标准,以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德国2020年起将增值税登记标准从17500欧元提高到22000欧元,奥地利自2020年1月起将居民企业增值税注册标准从30000欧元提高到35000欧元,马耳他计划2021年起将增值税的注册标准从年营业额20000欧元提高至30000欧元。此外,个别国家(地区)降低增值税登记标准,如加蓬规定增值税登记标准从1.5亿中非法郎降至6000万中非法郎,以扩大税基。

(三)数字产品及服务增值税政策

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远程购物、在线教育等新业态的发展,数字化企业在某些行业已经处于主导地位。由于其依赖数据和网络、流动性较强的特点,易对国家税基造成一定的侵蚀并对涵养税基产生挑战。个别行业数字化形式产品与传统形式产品适用的税率不同,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现象。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各国在增值税领域采取了一些措施。

一是对跨境数字产品或电子服务征收增值税。2020年之前,俄罗斯、哥伦比亚、乌干达、新加坡等国就已经对此作出规定,对跨境数字产品或电子服务征收增值税,2020年更多国家(地区)加入此行列。例如,阿尔及利亚自2020年起对非居民提供的电子服务,包括在线提供下载服务、电子学习、电子书阅览、云软件和云存储服务、APP应用等,按9%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2020年5月1日起,智利对非居民提供的流媒体或视频、应用程序、电子书阅览、电子游戏、电子学习和其他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产品与服务征收税率为19%的增值税,并且需要进行增值税登记。墨西哥规定,2020年6月1日起,非居民向位于墨西哥的用户提供数字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厄瓜多尔规定,自2020年9月16日起,国外服务提供商向厄瓜多尔居民提供的数字服务需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提供的是网站域名、服务器托管和云计算服务,适用零税率。厄瓜多尔还规定,非居民服务提供商可自愿进行增值税登记,登记后则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若款项是通过借记卡或信用卡支付的由发卡方(即金融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若采用其他方式支付的则由付款居民(即客户)通过“自我扣缴机制”缴纳增值税税款。乌克兰、菲律宾等也计划对非居民提供的电子服务和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

二是调整电子书刊适用税率,使其与纸质书刊保持一致。在一些国家(地区),电子书刊适用增值税标准税率,而纸质书刊则适用低税率。同一行业存在两档差距较大的税率,对该行业的企业容易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近年来,部分国家(地区)开始调整电子书刊和纸质书刊适用税率。冰岛、德国、芬兰、卢森堡、挪威、瑞典在2020年之前就已对此作出相应调整。奥地利规定自2020年起,将电子书刊适用税率由此前的20%标准税率改为纸质书刊适用的10%低税率,从而统一两者税率。2020年1月1日起,荷兰电子书刊适用9%低税率,斯洛文尼亚电子图书适用5%低税率。波兰自2020年4月1日起,电子书籍与纸质书籍同样适用5%低税率,电子期刊与纸质期刊同样适用8%低税率。捷克自2020年5月1日起,电子书籍适用10%低税率,与纸质书籍保持一致。

(四)跨境电子商务增值税政策

欧盟2019年公布《电子商务增值税改革实施条例》,计划于2021年1月起实行,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迟至2021年7月起实行。该条例经过欧盟成员国和在线交易平台协商一致后制定,从而确保欧盟此前颁布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条例》顺利实施。欧盟跨境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政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取消低于22欧元低价值商品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规定。新政规定,所有进口到欧盟境内的货物,无论价值大小,都要征收增值税。这既能减少滥用豁免条款产生的欺诈现象,也能减缓进口商品对欧盟境内同类产品的冲击。事实上,除了欧盟成员国,其他国家(地区)近两年也相继取消对进口低价值商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例如:澳大利亚2018年规定进口低价值商品(不超过1000澳元)不再免征增值税,由该商品的电子销售交易平台代收10%的增值税;2019年12月起,新西兰对进口低价值商品(不超过1000新西兰元)不再免征增值税,改征15%的增值税。

二是取消成员国各自规定的远程销售起征点标准,在欧盟内部设置统一的起征点标准--年销售额1万欧元。欧盟内部线上远程销售货物或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1万欧元的纳税人可适用货物囤积国的增值税规定,仅在货物囤积国缴纳增值税;而年销售额超过1万欧元的纳税人必须到货物销售国缴纳增值税。统一欧盟内部远程销售起征点标准,有利于欧盟成员国之间公平竞争。

三是推出“商对客”(Business-to-Customer,B2C)模式进口交易“一站式申报系统”(one-stop-shop)。对于欧盟境外的供应商进口至欧盟境内低于150欧元的低价值货物,“一站式申报系统”允许供应商仅在欧盟一个成员国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就可以将向其他成员国的所有销售业务集中在一张申报表上进行缴税申报,无需分别注册与申报。低价值货物进口放行后,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流通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是明确电商平台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当通过电商平台进行B2C跨境交易时,若进口商品价值不超过150欧元,则由电商平台代扣代缴;或者无论商品价值多少,所有非欧盟卖家通过电商平台向欧盟境内销售商品,也由电商平台代扣代缴。因此,电商平台实际上被认为是从原销售方购进商品,然后再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同时向最终消费者收取增值税,并将税款汇给税务机关。

(五)应对增值税欺诈采取的措施

1.采用新型征收机制

(1)反向征收机制

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Reverse Charge Mechanism)是将供应商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义务转移给购货方,主要针对境内“商对商”(Business-to-Business,B2B)交易中供应商收到增值税税款后,却不向税务机关交付的欺诈行为。欧盟成员国对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的应用较为广泛,主要用于电子设备销售(如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游戏机等)、燃气与电力销售、建筑工程、废料废物回收、黄金销售、提供二氧化碳排放证书等行为。

(2)拆分缴税机制

增值税拆分缴税机制(Split Payment Mechanism)是指供应商正常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款,但购货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并不直接转到供应商账户,而是购货方支付款项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将其支付的款项拆分为商品价款与增值税税款两部分,之后将商品价款支付给供应商,将增值税税款直接支付给税务机关。在这种机制下,税款直接由购货方转移到税务机关,毋需经过供应商的中转。

2.推出新型信息交换系统

(1)交易网络分析系统

2019年5月,欧盟委员会推出打击跨境增值税欺诈的新系统——交易网络分析(Transaction Network Analysis,TNA)系统。TNA系统可以自动收集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的数据,并在各成员国税务平台之间建立连接器,实时共享收集到的数据以及交易情况。通过分析交易活动,对比供应商销售额和购货方购买额之间的差异,以及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数据的差异,识别潜在的增值税欺诈行为,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共享给各成员国以便迅速采取行动。该系统可以有效解决以往跨境增值税欺诈案例中无法找到欺诈者的情况,有助于打击增值税欺诈行为。

(2)支付信息中央电子系统

为打击B2C交易中的增值税欺诈问题,2019年5月,欧盟委员会提议创建“支付信息中央电子系统”(Central Electronic System of Payment Information,CESOP),建立“超国家”数据存储(Supranational Data Retention)体系。该系统允许成员国传输其在国家层面上存储的支付信息,汇总各成员国传输的关于每个收款人增值税相关付款信息,并创建收款人(即企业)从付款人(即在线购物的消费者)收到付款的完整概述。CESOP可识别同一支付交易的多个记录,并清除重复项、更正错误,之后由欧盟反欺诈专家网络(Eurofisc)联络员对CESOP中的支付数据与根据欧盟相关条例交换的增值税信息进行交叉检查,从而识别潜在的增值税欺诈行为。关于支付信息的获取,欧盟委员会提出支付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提供的跨境支付服务,必须保留相关支付活动的详细信息。

(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增值税政策措施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对各国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国家(地区)纷纷出台财税政策以稳定经济,其中增值税政策措施是其重点。

一是疫情初期,各国纷纷允许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且延期纳税期间暂时停止罚款和加征利息,以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如韩国小型企业纳税申报期限最长可延长9个月,澳大利亚提出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可申请不超过4个月的延期纳税,欧盟各成员国以及越南、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等国都实施了不同时长的延期纳税。

二是临时降低增值税税率。一方面,对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如旅游住宿、餐饮服务、客运服务、文化服务等)降低税率,以促进其发展。如挪威对旅客运输、旅馆住宿、文化体育服务的增值税从低档税率12%先降为8%,再降为7%,最后降至6%,塞浦路斯也将旅游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及客运服务增值税税率从9%降至5%,其他国家(地区)也都做出类似规定。另一方面,对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减税,以维持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如马里规定2020年4月至6月,对水电供应临时免征增值税,哈萨克斯坦对2020年10月1日前销售和进口生活必需食品,按8%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是对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增值税,对防疫用品国内供应部分降低增值税适用税率。比如,希腊对生产销售防疫物品适用税率由24%降至6%,比利时对部分防疫用品适用税率由21%降至6%。

此外,泰国、罗马尼亚、贝宁和智利都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增值税退税进程,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泰国规定在线退款会在15天内办理,税务分支机构的退款会在45天内办理。这些增值税相关措施在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和保障民生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浅析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发展概述

自1984年我国开征增值税以来,经过近40年的发展,增值税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税收收入由1984年的147.7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62347.36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1984年的7.24%上升到2019年的39.46%,是国家税收收入第一大支柱。

经过近40年的发展演变,我国增值税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税收制度和征管体系。从1979年提出增值税方案到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我国正式开征增值税,有效解决当时工商税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在其初创阶段,我国选择了“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增值税模式属于生产型增值税,某种程度上使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面临一些挑战。如“价内税”增值税成为影响企业利润指标的重要因素,不仅给企业造成较大经营压力,也对政府税收收入带来不稳定因素。

1994年,我国对增值税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此次改革奠定了我国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基础。首先,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前的增值税仅对生产环节的部分工业产品或劳务征收,改革后的增值税将征收范围扩大到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涵盖了商品流通的基本环节,并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纳税人范围。其次,简化了已有的税率结构。我国按照实际税负基本相同的原则,执行全新的税率结构,大大简化了改革前繁多的税率级次。最后,改革增值税计税方法,由“价内征收”改为“价外征收”,并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始采用“发票管税”的征管思路,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增值税体系。改革当年,增值税收入大幅增加,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达到历史最高点的43.1%。

随着增值税改革实践过程中的经验不断增加,我国于2004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并于2008年全面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逐渐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促进我国产业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为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2012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并在之后的几年内快速推进,不断扩大试点范围;与此同时,增值税整体制度的改革也在同步开展。近年来,随着增值税税率不断下调、税率档次日趋简化,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更加统一,我国增值税制度向国际认可的标准化增值税制度不断迈进。

(二)我国增值税制度沿革特点

1.普遍征收

纵观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历程,其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发展,由选择性征收向普遍征收转变。作为我国税收收入的第一大来源,增值税需要更多地履行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进而要求其征税范围涵盖商品交易的各个环节。理论上,增值税对所有商品普遍征收,不会改变商品比价,从而也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于生产者而言,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所以也不会对其生产行为产生影响。要实现增值税中性的特点,首先就需要完成其普遍征收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制度已基本实现对所有商品或劳务的普遍征收,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增值税的进一步改革。

2.向标准化模式转变

目前,国际上较为认可的增值税模式是消费型增值税、目的地征税、实行扣税法。我国在增值税开征初期,基于对政府财政状况、劳动就业压力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过热等情况的认识,采用“价内税”的形式、运用扣额法的方法计算增值税税额,同时增值税类型属于生产型。在之后的改革中逐步向扣税法、“价外税”、消费型转变。这一转变举措不仅在规范税收制度、平衡税收负担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我国增值税制度不断向标准化模式转变的体现。增值税制度在不断改革中趋向国际所普遍认可的模式,不仅能够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减少增值税对于国际贸易条件的影响,也使得我国能够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充分享受结构性减税措施带来的税收激励效应。

3.简并税率档次

我国的增值税脱胎于工商税和产品税,后者因其承担着调节产品盈利水平的职能而拥有相对复杂的税率档次设计。在增值税改革初期,基于税负基本保持不变的原则,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较多,在1994年改革之前,税率档次已经增加到12档之多,税率差异也较大,弱化了增值税中性特征并增加了征管难度。通过1994年改革,我国首先建立了17%、13%、0%三档税率的增值税税率结构,大大简化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同时,由于构建了增值税与消费税“分层调节机制”,税率档次的简并使得增值税的调节功能被大大削弱,更多地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尽管在之后的改革中曾引入另一档11%低税率,但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整体趋势仍是向简并税率档次的方向发展。


四、我国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简易计税方法削弱税制完整性

我国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部分应纳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直接使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额,因此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现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通常适用于没有进项税额、进项税额难以确定或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情况。我国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早在2015年,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就有479万户,在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升至年销售额500万元之后,这一规模再度扩大。与此同时,我国增值税制度存在大量简易计税项目,这些项目所适用的简易计税征收率存在3%、5%、“5%减按1.5%计征”、“3%减按2%计征”等多种情况,制度设计比较复杂,可能会对市场产生较为明显的非中性影响,也给纳税人避税提供空间。

(二)税收优惠过多

我国增值税优惠政策方式众多,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免税、零税率等政策。其中,增值税免税政策是没有抵扣权的免税,由于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会导致部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其是否能够减轻税收负担不能一概而论。此外,从各类税收优惠适用的类别来看,增值税被赋予了调节产业结构、照顾特殊群体等功能,各地方政府为吸引企业前来投资普遍采取各类型税收返还政策,这些税收优惠不仅没有体现增值税中性的特征,还进一步加大了地区、行业间的不公平,对市场行为产生扭曲效应。

(三)发票管税问题

增值税抵扣制度要求准确记录交易上下游所缴纳的税额,对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1994年起,我国采取“发票管税”的思路对增值税进行管理,开设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纳税人的抵扣问题进行统一规范。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纸质发票容易被篡改,导致虚开专用发票偷逃税的问题;发票丢失后不许补开,造成纳税人抵扣权被侵害的问题。金税工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问题,但更多侧重于对发票认证、票据报销等传统问题的解决。


五、我国增值税制度改进路径初探

(一)加快推进增值税立法

增值税长期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为我国税收收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遗憾的是,却始终没有一部单行税法对增值税各项税制要素进行规范。税制要素(包含征税标准、征税方式等)应以法定形式维持稳定,以增强税制的可预期性。根据我国增值税以往的改革实践,各地方政府经常出台各种政策文件对已有的增值税制度进行补充、调整、修改,此类做法与税收法定原则不符,有悖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对构建法治、高效、透明的营商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若各地方政府为扩充税源,出台地方性补充政策,将加剧地区间税收竞争,弱化增值税制度的锚定作用。

在增值税法治化进程中,需着重解决简易计税方式可能削弱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问题。建议在增值税立法过程中,清理、规范现行税制中广泛存在的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对各类小规模纳税人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的一般纳税人形成完整的课征链条约束,从而达成完善增值税制度的目的。通过增值税规范性立法,尽可能减少简易计税方式适用的情形,缩减简易计税对于整体增值税制度的干扰。

(二)简并税率档次,规范税收优惠

基于增值税税收中性特质,我国应在税率档次与税收优惠方面进一步调整。据OECD统计,其成员国中采用统一税率的国家有日本、智利两国,采用两档税率(含零税率)的有英国等十国,其他成员国采用三档及以上税率模式。我国目前税率结构为四档(含零税率),为进一步实现增值税中性,我国应逐步简并税率档次,力促社会各产业横向之间税负合理匹配。我国增值税税收优惠形式多样化,并且各地方政府基于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当地部分企业、行业或经济活动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收优惠过多且复杂,进而导致税收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失序。针对各项税收优惠可能存在的中断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问题,应逐步剥离增值税实现政策目标、服务宏观调控的功能,切实发挥好其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防范滥用税收优惠影响税源涵养。

(三)积极应对经济模式新变化

国际经济秩序正经历新变革,各类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实践对增值税制度的发展提出新要求,数字经济的发展给全球各国增值税征收管理带来现实挑战。针对逐步崛起的传统经济新模式,增值税制度需要进一步调整其抵扣方式。针对全球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实践,增值税制度需探索切实可行的征税管理办法,并解决各类相关问题,如数字税收如何实现目的地原则完善应收尽收。经济发展新模式还为税收征管提供新可能,电子发票和区块链发票的设计与发展都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便利。传统“发票管税”模式下解决纳税人虚开发票的问题做不到完美无缺,但电子发票的出现为增值税征管部门和纳税人双方简化征收缴纳流程提供了契机。区块链发票作为全新的发票运用技术将为增值税征管格局带来改变,开票过程更加规范化,报销流程更加简化,增值税征管方式应对商业操作新变化所衍生出的新形态可以细化。

(四)完善跨境电商增值税制度

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增值税征管提出一些新问题,如电子商务环境下衍生的增值税征税管辖区、课征比例和课征对象等问题。很多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尝试解决针对普通跨境交易通常遵循的消费地原则,由进口国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达到税收出口和进口中性的实践,类似地,能否以合理的方式体现在跨境电商贸易中?基于OECD的建议,对跨境电商问题,可以采取消费地原则,由购买人缴纳或由电商进口平台代为缴纳税款,尽可能不影响各国在跨国贸易中的优势。针对常见的B2C进口实践,可以要求更细致的纳税清单,规范境内外电子商务平台订购流程和证明,完善跨境电商增值税制度,推动形成具有国际共识的增值税解决方案和中国主张,提升征管水平,保障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有效执行。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