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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张静等:减税降费背景下我国避免对外投资双重征税政策研究

内容提要对外开放是基本国策,减税降费是近些年我国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解决对外投资中所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尤为重要。跨国投资征税实践中常用的两种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包括抵免法与免税法。研究结果表明:相较于抵免法,免税法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对外投资和降低税收的征管成本,并且不会以牺牲过多的税收收入作为代价。结合中国的对外投资情况计算得出,如果我国从抵免法转为免税法,对外直接投资所取得的股息收入的税收负担将从25.4%降低到14%;对6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言,这个数字将从26.9%下降到22.7%。


一、引言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1978年到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平均增速高达9.4%。这一增长既要归功于我国所实施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又与我国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政策密不可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多次强调要把改革开放不断推向深入,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开放的最大优势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正如习近平指出的那样:“经济全球化是历史大势,促成了贸易大繁荣、投资大便利、人员大流动、技术大发展。”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我国积极利用国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充分地发挥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优势,在吸引外资的基础上,也逐步增加了对外直接投资。如图1所示,我国吸引的外资由2009年的900.3亿美元增长到了2019年的1381.4亿美元,而同时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则更为迅速,从2009年的478亿美元增长至2019年的1169.6亿美元。



2013年我国发起了“一带一路”倡议,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特别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截至2019年3月底,我国已与125个国家和29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73份合作文件。2013-2018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6万亿美元,对其直接投资超过900亿美元,在沿线国家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超过4000亿美元。在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世界经济发展的红利不断输送到这些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研究组的量化贸易模型结果显示,共建“一带一路”将使“发展中的东亚及太平洋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加2.6%至3.9%。图2展示了2009年至2019年我国与6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投资额。可以看出,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稳步增长,从2009年的45.6亿美元增长到2019年的187亿美元,2019年该投资额已经占到我国对外总投资的16%。



在对外投资规模巨大并且还在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优化税收政策使其更好地促进投资,从而实现资本在国际间的有效配置,对于促进我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自2014年我国经济增长开始放缓,为了应对经济下行的压力,我国开始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财政刺激政策,先后出台了“多环节、多领域、重点突出、受益面广”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以降低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从而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2019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2%。在此背景下,优化税收制度、促进对外投资十分重要。

在所有影响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中,解决对外投资所得所承担的双重税负问题是当中的关键所在。对外投资所得存在双重征税,主要是源于税收制度中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各国政府认为,它们有权对其居民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居民管辖权)以及在其管辖范围内产生的所有收入(地域管辖权)征税。在此意义上,如果企业在海外经营并且取得了利润,就需要依据地域管辖权向投资地的国家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汇回时,又要依据居民管辖权向居民国再次缴纳所得税,于是出现了一笔所得缴纳两笔所得税的情况,即所谓的双重征税。这种双重征税加重了对外投资所得的税收负担,阻碍了跨国资本流动和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并且还会引发国家间税收征管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提出了两种避免跨国投资中双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credit method)和免税法(exemption method),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抵免法。

近些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流动性的增强,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更低的税率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在过去的30年中,全球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经历了明显的下降,GDP的加权税率从1980年的平均46.52%下降到2020年的平均25.85%。同时,为了促进对外投资和资本回流,主要经济体包括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都纷纷从抵免法转向了免税法。顺应国内和国际整体税收政策的改革,我国避免双重征税政策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和政策意义。

本文将详细总结国际上的相关研究,分别从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影响、税收收入规模以及征管效率三个方面全面分析与比较抵免法和免税法这两种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利弊;结合我国对外投资的现实以及税制结构,计算我国对外投资所得在不同方法下所面临的税收负担并加以比较;为我国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提供有价值的事实依据,为我国贯彻减税降费的财政政策、激发企业和经济的活力,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


二、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税收政策的研究

抵免法和免税法作为解决跨国投资所得上的双重征税问题的方法,可以促进国家间的资本流动,提高全球市场的经济效率,因而在全世界被广泛采用。抵免法是指当一国企业对其境外投资所获利润在被投资国缴纳所得税后,可以用已缴纳的税款抵扣其在居民国所应缴纳的税款。抵免法确保了一国的企业无论其收入来自何处,都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免税法则是指当一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其境外所得在缴纳被投资国家的所得税后,全部或者大部分所得无须再缴纳居民国的所得税。这种方法使得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时,与被投资国家的国内企业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如果国外所得税税率高于国内税率,那么无论是在抵免法下还是在免税法下,企业对外投资时都只需缴纳投资所在国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同。然而,当国外所得税税率比较低时,在抵免法下,居民企业在缴纳境外的所得税后,因为这部分税款小于其应缴纳的居民国的所得税款,所以企业还需要将两笔税款之间的差额缴纳给居民国的税务机关。大体而言,企业对外投资所得在免税法下的税收负担要低于抵免法。基于此,免税法比抵免法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对外投资。

历史上许多欧洲大陆国家都采用了免税法,如荷兰(1914年)、芬兰(1920年)、瑞士(1940年)、比利时(1962年)和奥地利(1972年),而美国、英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几个主要经济体则选择抵免法。然而,在过去的20年中,许多曾使用抵免法的国家纷纷转向了免税法。2004年,澳大利亚开始允许其居民企业从境外分公司所获得的利润全部免税。从2009年开始,日本、英国和加拿大也相继进行了类似的税制改革。在日本,只要居民企业持有境外子公司股权比例超过25%并且持股时间超过6个月,那么其从境外子公司所获得的股息收入的95%予以免税。英国则是对居民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予以免税。加拿大在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免税条款,即如果其居民企业持有税收协定国中的子公司超过10%的股份,那么该企业从这类子公司所获得的股息予以免税。此前一直反对免税法的美国也在2018年进行了改革。至此,在OECD的36个成员国中,除了智利、墨西哥、韩国、以色列和爱尔兰,其他国家都采用免税法来解决对外投资所得中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接下来,本文分别从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影响、税收收入规模以及征管效率三个方面全面分析和比较抵免法和免税法。首先,这两种方法对于企业对外投资的影响可以借鉴以往关于跨国投资的税收弹性的研究。很多实证研究结果都表明:一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其吸引的外国投资成反比。无论是使用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数据还是跨国公司投资的微观数据,无论是使用前瞻性(forward-looking)的边际有效税率还是后顾性(backward-looking)的平均税率,税率对于FDI流动的影响都是十分显著的。针对德国企业的研究表明,较低的外国税率能够促使德国跨国公司建立更多的国外分支机构。基于英国的研究发现,当所得税的税率每降低1%,美国公司选择在英国开设子公司的概率会增加约1%。虽然这些研究没有直接涉及双重征税问题,但它们都表明了所得税率会对跨国投资产生重要影响。其次,直接着眼于这两种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研究表明,当日本和英国从抵免法转变为免税法后,其公司在海外的并购数分别增加了16.1%和1.6%,并且据此推算,如果美国转为免税法后,其海外并购的数量将增加11.0%。由上述研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相较于抵免法,免税法由于对对外投资所得征收较低的税,会更有利于企业对外投资。最后,较高的税率往往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福利损失。研究发现,免税法的实施可以使美国的社会福利每年提高5.37亿美元,日本提高1.089亿美元,英国提高390万美元。有研究构建了一个两国博弈模型,来描述国际竞争中两国分别使用抵免法和免税法的不同情况,结论是两个国家都选择免税法时双方的社会福利最大。

尽管抵免法在促进对外投资方面不如免税法,但因为其可以为居民国带来较多的税收收入,所以被许多国家认可和采用。然而,这种优势在现实中却可能很难实现,主要是因为跨国公司会采用各种方式来规避纳税义务。许多实证研究都发现,跨国公司的利润率与该国的税率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有研究进一步指出,当一个国家的税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时,该国跨国公司所报告的利润就会减少6%。针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也发现,低税率的东道国具有显著的吸引力。

现实中跨国公司使用多种方式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转移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这些方式包括: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借贷、减少利润汇回并在海外持有大量的现金、利用国际避税地和转让定价。除此之外,在高税率或者采用抵免法的国家和地区中,许多企业通过改变注册地,迁往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从而降低自身的税负。这种避税方式被称为“税收倒置”(tax inversion)。许多英国公司就将总部迁往百慕大、卢森堡或爱尔兰等低税地。有学者研究了1982年至2002年间美国26个跨国公司的倒置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企业将美国的母公司变成子公司,将境外子公司变为母公司。在新的公司架构下,这些企业所负担的所得税率有了明显的下降,从而证明这种安排具有很强的避税动机。还有研究发现,实行抵免法国家中的跨国公司将总部迁往他国的概率要高于实行免税法国家中的公司,特别是当其子公司本身就位于税率较低的地区。利润汇回税(repatriation tax)提高10个百分点,会使得跨国公司迁移的概率增加2.2个百分点,相当于迁移数量增加了三分之一以上。另有研究着眼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主要形式——跨国并购。研究结果预测,如果美国采用免税法,跨国并购中将母公司设立在美国的比例将从53%增加至58%。

企业的这些避税行为使得居民国即使实行抵免法,也很难对其企业的对外投资所得征收到应征的税收。2004年,美国通过《本土投资法案》(Homeland Investment Act),对从境外汇回的投资所得给予税收优惠。根据美国经济分析局(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的数据显示,汇回的资金金额从2000年至2004年的平均每年620亿美元增至2005年的2990亿美元。通过简单的估算可得,美国政府在此期间潜在的税收损失约为355.5亿美元(=(2990-620)×15%)。因为跨国公司会使用多种方式进行避税,所以抵免法并不能确保从海外收入中征收到应征得的税收。如果采用免税法,降低对外投资所得的税负,会鼓励这类海外所得回流到本国。

对于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探讨还应考虑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抵免法的实施需要准确计算企业境外收入在本国的应纳税额,此过程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较为复杂。例如,抵免额中是否包括境外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即是否允许间接抵免)、间接抵免中对于持股比例和时间的要求、间接抵免的层次、选择分国抵免法(分国不分项)还是综合抵免法(offshore pooling,不分国不分项)、未使用的境外税收抵免额是否可结转至下期抵扣、对境外收入征税是否只在收入汇回国内时才发生、是否允许税收饶让等。因此,在现实中,与免税法相比,抵免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更高的征管成本和纳税成本。

综上所述,免税法在鼓励跨国投资和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方面更具优势,抵免法虽然在理论上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但鉴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往往并不能完全达到这一目标。因此,相较于抵免法,免税法有着较大的优势,这也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免税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两种避免双重征税方法对中国对外投资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逐渐放缓,政府通过减税降费等一系列的财政税收政策,试图减轻企业负担,从而激发其创新能力和内在发展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面对我国规模巨大且在持续增长的对外投资,选择最为适合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政策,不仅关系到企业是否可以更好地“走出去”,也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是否能够达到所设定的整体目标。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预提税一般按10%征收(在某些税收协定下可以减至5%)。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是抵免法,允许居民企业将境外子公司已缴纳的预提税和企业所得税用来抵免国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间接抵免时,要求我国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外子公司20%以上的股份。间接抵免的子公司的层级可以扩大到海外五层(财税〔2017〕84号)。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分国抵免或者是综合抵免。

为了描述抵免法与免税法在对外投资所得税收负担上的差异,我们借鉴Huizinga & Voget的分析框架,考虑一个简单的情况:一家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了一个子公司(没有二级国外子公司),且只获得股息收入(没有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类别的收入)。具体税收负担计算过程略。

在免税法下,企业无需对这笔境外收入再向国内的税务机关缴纳额外的税款,所以最终的税收负担就是其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在抵免法下,如果企业在境外缴纳税款低于这笔收入,那么在国内应缴纳的税款为其差额;如果高于这笔收入,则不需要再缴纳税款。所以企业在抵免法下的最终税收负担就是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和应在国内缴纳的税款的最大值。

利用上述分析框架,结合中国对外投资的现实,我们接着分析我国对外投资所得的税收负担。2019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荷兰、印度尼西亚和德国(见图3)。这些国家和地区吸引了我国对外投资总额的88%。除澳大利亚、荷兰和印度尼西亚外,其他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低于我国。除美国、荷兰、印度尼西亚和德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均不征收预提税;并且根据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美国、荷兰、印度尼西亚和德国对其境内子公司支付给我国母公司的股息只征收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



我们分别得到在免税法和抵免法下我国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股息收入的税收负担(结果见表2)。我国企业在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英国和德国投资所得的股息收入都须向我国的税务机关补缴税款,而在其余4个国家的投资股息所得,因为当地的企业所得税加上预提税高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所以无需再缴纳额外的税款。总体而言,我国企业在这10个国家和地区内进行直接投资时,如果按照现行的抵免法,股息收入的平均税收负担为27%;如果采用免税法,这一数字则降至19.7%。考虑到我国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存量差异很大,为了准确地反映对外投资所得的税收负担,我们用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存量占投资存量总和的比值作为权重,计算了加权的平均税收负担:在抵免法下为25.4%,而免税法下仅为14%,比抵免法低出11.4个百分点,税负降低了44.9%。



关于这部分的计算,有几点需要加以说明:首先,上述关于免税法和抵免法下对外投资股息税收负担的比较是基于全球资本可以完全自由流动、各国投资利润率大体相同的假设。其次,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新加坡是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并且对境外投资所得免税的地区,很多公司在此设立母公司,目的是汇集来自于控股链下游全球子公司的利润。位于这些地区的中国企业的子公司的利润实际上负担了其他地区的所得税。根据我国的税法,这些所得税款大多是可以进行抵免的。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的计算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抵免法下我国对外投资股息所得的税收负担。

现实中,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结构非常复杂,建立的境外子公司远不止一层,所取得的收入类型也更加多样化,致使免税法和抵免法下的税负差异更大。例如,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基时予以扣除,它们不负担境外的企业所得税。当我国企业获得境外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唯一允许从国内缴纳的税款中扣除的境外税款只有境外征收的预提税。因此,在抵免法下它们需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会高于相同金额下股息所缴纳的款项。另一种情况则是关于税收饶让。目前,我国的税收饶让政策只适用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某个被投资国对外国投资有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这个国家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那么我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所得很可能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例如,斯里兰卡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8%,但其农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4%。中斯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已于2015年失效。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在斯里兰卡投资从事农业生产,虽然能在当地按14%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也要按25%的税率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的差额。综上所述,我们在分析抵免法和免税法下的中国对外投资所得的税收负担时进行了一定的简化,但是计算结果仍为探讨抵免法和免税法的差异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

下面针对近些年我国对外投资有着较大增长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我们类似地计算两种避免双重征税方法下股息所得的税收负担。这些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18.2%,中位数为19%;孟加拉国和约旦的税率最高,为35%,阿联酋、巴林和马尔代夫的税率最低,为0%。对于支付给我国母公司的股息所得,这些国家所征收的预提税的平均税率为5.2%,中位数为5%。我国居民企业在这些国家所获股息收入需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率如图4所示,平均税负为22.4%,中位数为23.1%。其中,在38个国家缴纳的税率低于25%。因此,我国企业在这38个国家投资所获股息收入仍需向我国的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我国企业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所获得的股息收入的最终税收负担,简单平均值在免税法下为22.4%,在抵免法下为27.1%。以2019年末我国在这些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占其存量总和的比值为权重,该项收入最终税收负担的加权平均值在免税法下为22.7%,抵免法下为26.9%。因此如果我国从抵免法转为免税法,企业在这些国家的投资股息收入的税负将降低4.2个百分点,降幅为15.6%,预期会对我国的对外投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结论与建议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逐步增加,为了避免产生双重征税,并使税收政策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我们着眼于现今世界上两种最常用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与免税法,总结以往的研究,对两种方法的优势和不足做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比较。研究结果发现:与抵免法相比,免税法因为总体税负较低,更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考虑到跨国公司会采用各种方法来避税,所以现实中抵免法增加税收收入的这一优势可能并不显著;从税收政策执行的角度而言,免税法的程序相对简单,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结合中国对外投资的现实,我们分别计算了中国对外投资股息收入在抵免法和免税法下的税收负担,进一步从定量分析的角度比较了两种方法。结果发现,如果我国从抵免法转为免税法,对外直接投资所得的股息收入的税收负担将从25.4%降至14%,降幅高达44.9%。我们又用同样的方法对6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进行了分析,发现这个数字从26.9%下降到了22.7%,降幅为15.6%。相较于抵免法,免税法可以显著降低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的税收负担。受制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弹性方面定量研究的空白,我们无法直接计算出两种方法下税收负担的变化给对外投资造成的影响,也无法准确地估计出如果我国采用免税法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变化情况。这些都是今后重要的研究方向。

过去40多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在对外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我国经济要想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应该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进行。另一方面,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为此国家出台了减税降费的举措,这是我国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充分激发企业活力,为企业赢得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空间和时间,对于就业的稳定与经济重回快速增长轨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开始陆续采取行动,通过制定更低的税率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许多主要经济体包括美国、日本、英国等都纷纷转向了免税法。在此国内外环境下,免税法能够降低企业负担,与国家减税降费和坚持对外开放的大政方针相吻合,也与国际上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趋势相适应。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人口红利正在逐渐减少,资本的富裕程度却在不断提高。因此,生产要素的供给优势正在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习近平新时代对外开放思想也强调了这一转变,我们要将曾经单纯强调对外贸易转变为贸易与投资并重,“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今天我们已经有条件也有能力站在全球视野和全人类命运的高度来观察和审视我国的改革开放,为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全球经济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而不断努力。免税法可以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去,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而且还会促进资本在全球更加合理地配置。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