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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吕冰洋:我国宏观税负不高,为何企业感觉负担重

我国宏观税负问题的根源在于税制结构不合理

分析任何一个纳税主体的税负问题,需放在宏观税负的大背景下看问题。宏观税负是指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可以测算出,2018年中国宏观税负在17.37%,远低于经合组织(OECD)的34.3%的平均水平。在OECD国家中,丹麦这样实行高福利的国家的宏观税负最高,美国、日本相对较低,但是美国外债发行量大,日本内债发行量大,也就是说,这两个国家实际上是用债务替换税收。

在中国政府收入结构中,税收只是其中一部分,分析宏观税负时必须考虑全部政府收入与GDP的比较。我国政府收入长期由四本预算构成,除了税收外,还有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有58437亿社会保险基金收入,61479亿政府性基金收入和2580亿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加起来规模看似很大,不少人也是将四本预算加总来判断我国宏观税负。实际上这里面有两个很大的误解,一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有12000亿来自财政拨款,不能把它全部看作税收负担;二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中,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而土地出让收入中有70%左右要用于成本补偿性支出,这部分也不能全部看作税收负担。考虑这两个因素后,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大约在29%左右,而上中等收入国家平均为42%,我国宏观税负并算是高。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在中国的税收收入中,主要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的税收收入中,税收分为五大类:对个人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征税;对公司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征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商品与服务税。税收嵌入国民收入循环各环节中,国民收入循环经过生产、再分配、消费和积累四大环节,相应地可以把税收分为生产税、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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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税制结构两大问题。

第一,我国税收集中在生产环节征收。中国和美国税制结构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税制结构中,63.8%属于生产税,28.6%属于所得税,7.1%属于消费税,0.1%属于财产税;而美国的税制结构中,生产税占比为零,64.3%属于所得税,22%属于消费税,13.6%属于财产税。生产环节是创造价值的环节,税负应该越轻越好,生产环节多征税不利于发展生产。

第二,我国税收主要纳税人是企业。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是企业。经测算,我国的税收90%以上是由企业缴纳的,10%以下由居民缴纳。虽然存在税收转嫁因素,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但是税收毕竟会给缴税方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美国税收收入中,仅32.9%由企业缴纳,67.1%由居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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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制结构的以上特点,使得我国税收实际上是不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调节分配的,也就是说,税收既很难发挥出效率原则,也很难发挥出公平原则。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税收集中在国民收入分配的下游环节,纳税主体和税收负担承担者主要是居民而非企业,使得税收可以相对有效地促进增长和调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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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我国应当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

那么,未来该如何降低企业税负呢?营改增后,我国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还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率不足25%,降税空间有限。消费税主要针对奢侈品、资源利用较多的商品征税,它发挥的是调节功能,因此不应在消费税上考虑降税问题。要降低企业税负只能在增值税上做文章,这次两会宣布将增值税税率由16%降为13%,消息的确令人振奋。但是还应考虑到,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主要起到筹集财政收入作用,降低增值税率必将给财政支出造成很大的压力。同时,增值税还是共享税,降低增值税税率也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很大的财政减收压力。

我们需要对税制结构进行一个大的调整,其方向是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逐步下移到再分配、使用和积累环节。更明确地说,税收落脚到再分配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和积累环节的房地产税上。考虑中国的国情,房地产税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担当不了筹集财政收入的重任,因此重任自然落到个人所得税头上。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我国社会各界对它有较大的误判,以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事实上,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主要是转移性支出和其他再分配政策。研究显示,OECD国家平均转移性支出使得基尼系数降低11.8%,个人所得税仅使得基尼系数降低2.1%。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经过近百年的建设,在税收征管、政策设计上已是比较成熟,所发挥的效果才仅是如此。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成熟,如果过多地注重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那只会让个人所得税越来越复杂,筹集财政收入的规模越来越小,所发挥的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也极为有限。相关研究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基尼系数缩小的作用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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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应明确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筹集收入,改革方向是做宽税基和简化税制,想方设法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收规模。OECD组织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平均达24.27%,而中国仅占5.96%(2016年数据,2018年为8.87%)。可以假想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改革,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可以达到15%以上,那么我国财政就可以有较多的底气为企业减税。


原文参见:吕冰洋:《我国宏观税负不高, 为何企业感觉负担重》 《人民论坛》 2017年第7期。



整理:刘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