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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毛捷等:城投债信用尺度与地方公债治理的市场逻辑

内容提要:文章立足市场机制视角审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属性,发现城投债具有信用锚的作用——信用尺度效应,并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方面。文章利用融资平台新名单数据库(2006~2018年),借助双固定效应模型和中介效应模型,验证了上述发现:一是城投债直接刺激了融资平台非标债务的增加,每增加发行1元城投债会显著刺激当地非标债务增长5.6元;二是城投债主要借助非标债务作为中介渠道影响市场主体的信贷行为,每增加发行1元城投债能够间接带动当地市场信贷规模增加12元。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举债更加法治化、市场化,切断了城投债通过非标债务影响市场信贷规模的作用渠道。异质性分析发现,在资源禀赋和市场禀赋较差的区域,城投债信用尺度的间接效应更为明显。为此,需要建立系统观念,关注地方公债背后的市场逻辑,坚决避免金融市场将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混同,加快形成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的地方公债治理体系。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地方公债作为地方财政与金融协同的典型载体,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赖以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财政工具,另一方面是金融市场重要的金融资产,关乎区域财政金融风险和地方财政治理现代化。地方公债涉及财政和金融等多个领域,且举债往往是跨期行为,从发债、用债到偿债,很难避免不确定性(刘尚希等,2017)。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之间复杂的信用关系势必会影响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金融部门的稳定性(朱军等,2018)。为此,应建立与债务承受能力、风险水平及债务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地方公债管理体系,构建中央与地方、各地方之间相互协调、动态约束、机制统一的债务管理模式(贾彦东、刘斌,2015)。地方公债治理应以预算调控为主的规则控制为主、市场约束为辅(匡小平、蔡芳宏,2014),而债务预算是实现地方公债风险跟踪与预警的基石(王婕、孟凡达,2018)。基于债务预算,处理好公共绩效与市场绩效的协同,有助于实现以公共效益为导向的地方公债绩效管理(王泽彩、徐军伟,2020)。在新发展阶段实现地方公债的高质量治理,不仅需要从财政或地方政府的视角关注其管理效能,而且要从市场视角关注其市场逻辑,方能高效实现地方公债的积极作用,规避其潜在风险与消极影响。 但是,地方政府在举债和用债的过程中尚未建立充分的金融市场意识,尚未对地方公债的市场逻辑给予足够关注。因此,为有效推进地方公债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在考虑政府视角的同时兼顾市场视角,将地方公债作为金融资产这一重要的市场要素看待,分析其背后的市场逻辑。
相关研究将地方公债视为一种金融资产,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关注地方公债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一是资产属性方面:大规模发行地方公债会挤占金融体系的信贷资源(Huang et al.,2020;田国强、赵旭霞,2019;项后军等,2017),而商业银行对地方公债的大量认购促使其成为地方公债风险的承接载体,造成地方公债风险转化为金融风险(毛锐等,2018);数量型货币政策有助于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对部分存量地方政府债务(非债券形式)的置换(梁琪、郝毅,2019)。二是债券市场方面:地方政府会通过财政承诺渠道干预银行,进而影响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定价,地方政府债券交易具有“存在行政干预的搭售合约”特征(王剑锋、吴京,2020;巴曙松等,2019);债券市场流动性与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准确度(分级粗细程度)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王永钦等,2015),债券市场较高的流动性有助于债券价格稳定,有利于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庞晓波、李丹,2017)。 上述研究主要从地方公债的资产属性和债券市场分别进行分析,并未作进一步统一的市场关联。一方面,从资产属性角度侧重关注地方公债的各类规模占比(例如,地方公债占金融市场总体规模的比值、占商业银行配置资产的比值,以及置换债占地方政府债券规模的比值等),并未从市场机制的视角将地方公债作为市场要素,分析其背后的市场行为;另一方面,局限于狭义的债券市场,关注地方政府债券价格、流动性等债券自身要素,尚未从更广阔的市场视角(包含金融市场和产业市场)将地方公债作为金融资产分析其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影响。
为弥补已有相关文献的上述不足, 本文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作为切入点,立足市场视角审视融资平台的资产属性,进而研究城投债的信用尺度效应(包括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尝试回答地方公债治理的市场逻辑。城投债信用尺度的直接效应主要体现为其对融资平台本身的影响,即借助城投债突出融资平台的资产属性;而间接效应主要体现为城投债在直接效应的基础上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市场信贷规模的扩张。城投债的信用尺度效应是融资平台的资产属性(即优质金融资产端)在市场机制下的综合呈现,体现了城投债作为信用尺度的市场要素特质及其背后的市场行为逻辑。
借助融资平台新名单数据库(徐军伟等,2020),笔者通过双固定效应模型验证了城投债信用尺度的直接效应,发现每增加发行1元城投债会显著刺激当地新增5.6元的非标债务(非标准化债务的简称);利用中介效应模型验证了城投债信用尺度的间接效应,每增加发行1元城投债能够带动当地市场信贷规模增加12元,且主要借助非标债务作为中介渠道影响市场主体的信贷行为。进一步地,本文拓展分析了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前后城投债信用尺度效应的差异:城投债每发行1元,在2015年之前可显著促进非标债务增加6.8元,在2015年(含)之后降为1.6元;在2015年之前,城投债可带动市场信贷规模扩张12.6元,在2015年(含)之后降为2.9元,而且不再借助非标债务这一中介渠道,而是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信贷。同时,笔者分析了城投债信用尺度效应在不同区域的差异表现,在资源禀赋和市场禀赋较差的区域,城投债信用尺度的间接效应更为明显。

本文的可能贡献有以下四点:(1)基于市场机制视角深入分析融资平台的资产属性,首次提出并检验了城投债具有信用尺度效应;(2)发现并识别城投债信用尺度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一是城投债直接刺激了融资平台非标债务的增加,二是城投债主要借助非标债务这一中介渠道进一步促进了当地市场信贷规模的扩张;(3)发现新《预算法》的实施切断了融资平台非标债务的中介作用,促使城投债直接影响市场信贷,弱化了融资平台信用的无序市场传导;(4)通过区域异质性分析,发现城投债信用尺度效应受区域资源禀赋和市场禀赋影响。后续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理论假说;第三部分为实证模型与数据说明;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和稳健性检验;第五部分为拓展分析;第六部分为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城投债信用尺度效应的理论假说

由融资平台发行的各类债券统称为城投债(徐军伟等,2020),城投债在一定程度上综合反映了融资平台所在地级市的经济、财政状况等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方政府的金融意识、专业能力和规范水平等金融软实力,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明显的信用尺度效应(毛捷、徐军伟,2021)。融资平台在发行城投债过程中,通过银行授信向债券市场提供增量信息,以便拥有更高的授信额度以提升信用评级,而且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发债主体提供的信用评级亦会向市场提供增量信息(沈红波等,2018;沈红波、廖冠民,2014)。换言之,发行城投债可将在传统信贷业务中只有银行掌握的融资平台财务信息,通过评级、信息披露等在债券市场公开、分享,进而促进信息的流动与关联,抑制了信息不对称。 综上,城投债可以被看作一种具化的信用锚,体现了融资主体(即融资平台)的综合信用资质,是融资平台金融势能优势(徐军伟等,2020)的具体呈现,实际上起到了信用尺度的作用。
为更好理解“城投债信用尺度”这一概念,需要首先明确信用评级的概念:(外部)信用评级是第三方评级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受评对象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与区分的过程,目的在于揭示受评对象的风险水平(沈沛龙、邵长毅,2004),是整个金融体系非常重要的一个防护带(毛振华,2013)。相对于信用评级而言,“城投债信用尺度”是一种非规范的直观市场认可,是各市场参与者围绕融资平台资产端而自发形成的一种市场共识。具体地,“城投债信用尺度”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市场共识:一是城投债代表着以融资平台为载体的丰富内涵;二是已发债融资平台一般已由第三方评级公司进行外部信用评级,即该融资平台的风险水平已被专业机构向市场揭示;三是已发债融资平台作为优质金融资产端已嵌入其他类型的融资业务(例如下文介绍的融资平台非标债务融资),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市场要素。上述市场共识能够有效促使城投债发行规模或支数对所在地区的综合信用水平起到明示作用。类似于信用评级,“城投债信用尺度”主要是解决信息的不对称性,弱化金融市场中资金端与资产端的信息差,既能满足金融市场对优质金融资产端的追逐,又能有效防范或者对冲风险。基于上述信用尺度的市场共识,城投债能够对当地融资平台作为优质金融资产端起到明示作用,能够借助融资平台的综合投融资能力进而影响当地市场主体的信贷扩张。 这意味着,城投债信用尺度既能直接影响当地融资平台的非标债务融资,又能借助融资平台的举债融资间接影响当地市场主体的信贷行为。具体如下:
首先,城投债信用尺度具有直接效应——城投债对当地融资平台(包括自身及其他融资平台)举借非标债务具有积极影响。对于融资平台,在信用尺度作用下,城投债的发行为非标债务的举借奠定了信用基础和工具基础,加速了融资平台非标债务的扩张。对于金融机构,目标客户是否发行过城投债或者在交易结构里是否有发行过城投债的融资平台作为担保方,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节约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与后续的交易成本,带来实在的交易便利。换言之,城投债对金融机构来说起到了信用统计偏好的作用——发行过城投债的融资平台大概率具有较优质的信用(即金融势能较高),但并不是说没有发行过城投债的融资平台信用水平就低。实务中,经营非标债务融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在具体展业时会优先选择甚至仅限发行过城投债的融资平台为潜在标的客户,即潜在资产端。而且,相对于一般市场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平台的资产规模一般较大,募投项目的总投资一般也较大,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在承担同样成本的情况下,融资平台是占优标的客户。
因此, 已发行城投债的融资平台更容易举借非标债务。同时,信用较弱的或者从未发行过城投债的融资平台在市场机制约束下一般只能举借非标债务,而为了顺利举债,此类融资平台往往不得不求助已发债融资平台,例如一般会要求主体外部评级至少为AA的融资平台作为担保方。换言之,在融资平台的各类非标债务融资工具中,已发债融资平台是融资业务结构中的优质要素,如果融资主体或(和)担保方的主体外部评级为AA(含)以上,那么金融机构会积极偏好此类融资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在PPP以及政府引导基金的具体展业中,一般会明确要求须有主体评级AA(含)以上的融资平台参与,例如:在PPP项目的出资方、项目主体方或者到期回购方,须有一方或者多方为满足上述评级要求的融资平台。
综上,上述直接效应明确直观,是否发行城投债已经嵌入融资平台非标债务融资业务的结构之中,是非标业务成立或者启动的先决条件,可以直接衡量某融资平台是否符合信用准入条件、非标债务授信额度大小等。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说1。
假说1:城投债作为信用尺度直接刺激了融资平台举借的银行贷款等非标债务的增长。

与此同时,城投债借助融资平台的综合投融资能力还会影响当地市场主体的信贷需求。一方面,融资平台举债融资会影响金融资源再分配、基建分工和产业布局,进而影响相关市场主体的信贷需求。具体有三类情境(毛捷、徐军伟;2019):(1)融资平台利用其下属的“类金融公司”,将债务资金(以非标债务资金为主)以各种方式贷给本地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例如,东部某市级融资平台G通过下属保理公司向本地市场主体投放保理贷款约5.2亿元。(2)地方政府借助融资平台举债反映其对经济建设支出的强烈偏好(郭新强、胡永刚,2012),债务资金主要投向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支持第二产业(周光亮,2012)。而围绕该基础设施项目和相关产业聚集起项目全链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设计院、施工公司、投资公司、原材料供应商以及配套的相关服务类公司等。上述市场主体在拓展业务的同时,一般会伴生相应的信贷需求。(3)融资平台基于土地资源和基础设施投融资能力,一般也会充当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时的企业代表和商务事项的具体执行者。入驻企业在当地投资时一般会依赖当地银行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当地信用水平、地方政府的金融意识与较好的营商环境等,可能会引致市场主体提升市场信心、改善市场预期,进而扩大投资、增加信贷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类情境中,融资平台在支配债务资金时需要较高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非标债务基本可以满足该项诉求。相比之下,城投债的资金用途需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的指定用途进行使用,如若更改必须履行披露义务,而且在债项存续期内有来自第三方的监督。 因此,城投债作为融资平台信用的明示尺度,主要借助非标债务对市场主体的信贷行为产生影响。综上,本文提出假说2。

假说2:城投债作为信用尺度间接促进了当地市场信贷规模的扩大,而且是以融资平台的非标债务为中介渠道影响市场信贷。


三、实证模型与数据说明

前述分析发现城投债作为信用尺度,直接体现了当地融资平台较优质的信用水平,能够积极吸引金融市场的各类应债资金,进而有效刺激融资平台非标债务的增加,并借以间接促进当地市场信贷规模的扩张。基于此,本文借助双固定效应模型识别城投债信用尺度的直接和间接效应。具体实证模型与数据说明略。


四、实证结果与稳健性检验

(一)城投债信用尺度效应的基准回归结果
1.城投债信用尺度的直接效应
表2报告了城投债直接影响非标债务的实证结果。表2第(1)和(2)两列里,城投债发行额(bond)的系数为5.6,均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某市每多发行1元城投债,会增加5.6元的非标债务。 从资金规模来看,多发行1元城投债可以撬动5.6元非标债务的增加,充分体现了金融市场对优质金融资产端(即融资平台)的趋之若鹜。

第(3)和(4)两列报告了城投债发行笔数(num)的回归系数亦在1%显著水平下为正,某市当年每多发1笔城投债,该市借助融资平台可多举借12亿元的非标债务。城投债发行笔数代表当地融资平台发行标准化债务的活跃程度及其资质条件,融资平台家数较多或者资产与项目的质量较高,当年会发行更多笔数的城投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地政府的金融意识,积极选择标准化融资方式的主动作为。也就是说,每多发1笔城投债,其实是对融资平台金融势能优势的再次明示,进而强化更多非标类应债资金对融资平台的偏好。综上,表2的实证结果表明城投债显著刺激了非标债务增长,验证了假说1。


表2: 城投债信用尺度直接效应的实证结果


注: * 、**、***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 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残差均聚类至地级市。下表相同,不再赘述。


2.城投债信用尺度的间接效应
表3列(1)、(2)中,bond的系数均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城投债的发行促进了融资平台所在地市场信贷规模的增加。依据表3前两列bond的系数,随着某市城投债发行规模每增加1元,该市的市场信贷规模相应增加约12元。相似地,表3中第(5)和(6)列,num的系数均在1%显著水平下为正,表明某市每多发行1笔城投债,该市的市场信贷规模至少增加27亿元。

进一步,表3的第(3)和(4)列,核心解释变量同时加入了bond和unbond,此时bond的系数不仅大幅变小(由12变为1.3),而且不显著;同时,unbond的系数均为1.9,且在1%水平下显著。基于此,再一并考虑表2的前两列以及表3的前两列,根据中介效应模型,上述结果表明城投债借助融资平台的非标债务间接促进了市场信贷扩张,而且城投债几乎是完全依赖非标债务实现其对市场主体信贷需求的影响。同理,表3的后四列和表2的后两列,共同说明以城投债发行笔数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同样支持城投债信用尺度的间接效应是显著存在的,并且也几乎完全依赖融资平台的非标债务而实现。综上,上述中介效应模型的实证结果验证了假说2。


表3: 城投债信用尺度间接效应的实证结果


(二)稳健性检验
1.工具变量检验
借鉴毛捷等(2019)利用税收分成的偏离度作为税收分成的工具变量,本文将当地城投债发行额减去全国其他省份当年地级市层面城投债发行额的均值,即城投债发行额偏离度,作为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式(1)、(2)和(3)进行稳健性检验。表4报告了该工具变量的有效性:通过识别不足检验(Anderson LM统计量)发现LM统计量在1%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原假设,基于弱工具变量检验(Cragg-Donald Wald F统计量)的F统计量远大于Stock-Yogo弱工具变量检验的临界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存在弱工具变量的原假设。表4的其他内容为使用该工具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的实证结果。表4中第(1)~(4)列,城投债发行额的系数均显著为正,系数大小与基准回归结果亦保持一致;第(5)和(6)列中非标债务的系数显著为正,且大小与基准结果基本一致,同时该两列中城投债发行额的系数与基准回归基本一致,但是却在10%的水平下显著。 综上,对于城投债信用尺度的直接效应,表4借助工具变量的实证结果与基准结果一致。对于城投债信用尺度的间接效应,使用工具变量法的实证结果与基准结果一致;但在具体渠道变量作用方面,城投债仍然主要借助非标债务影响市场信贷,但城投债还会直接影响市场信贷水平,尽管此时城投债的系数较小且仅在10%水平下显著。换句话说,通过城投债偏离度这一工具变量得到的实证结果与基准结果保持一致,但在影响渠道上,工具变量检验结果说明城投债也会对市场信贷产生一定的直接作用。
2.调整变量进行检验

将所有解释变量滞后一期,重复基准回归,实证结果与基准结果一致。本文也尝试剔除直辖市后,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会有微小变化,但整体结果与表2和表3的基准结果一致。综上,本文的基准实证结果是稳健的,城投债信用尺度的直接和间接效应是显著存在的。


表4: 城投债信用尺度效应工具变量检验结果


五、拓展分析

(一)基于新《预算法》实施前后的差异性分析
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后,省级政府正式拥有了举债权,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举债,其他诸如借助融资平台等举债方式均属于违法违规。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部分地方政府在2015年(含)之后仍然利用融资平台进行举债融资,即形成所谓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从市场角度看,融资平台替政府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但为满足举债诉求,会更加倾向举借标准化债务——城投债。 新《预算法》一方面明显抑制了融资平台非标债务的快速扩张,引导融资平台通过发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投债进行融资;另一方面有效理顺市场主体对融资平台信用的市场反应,避免市场信贷对融资平台信用(内含地方政府信用)的过度依赖。

为此,本节以新《预算法》的实施作为时间节点,将样本区间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比较分析:2006~2014年、2015~2018年。表5报告了城投债信用尺度直接效应分阶段的异质性分析结果。根据表5第(1)和(3)列,城投债发行额在上述两个阶段均显著刺激了融资平台非标债务的增加,但是在新《预算法》实施之前每多发行1元,会促进非标债务增加6.8元,之后则只能带动1.6元的非标债务增长。根据第(2)和(4)列,如果将核心解释变量换成城投债发行笔数,那么2006~2014年城投债影响非标债务的直接效应仍显著存在,而2015~2018年该效应并不显著。


表5: 城投债信用尺度直接效应的分阶段异质性分析


表6为新《预算法》实施前后城投债影响市场信贷的间接效应异质性分析结果。2006~2014年,同表3的实证回归结果相一致,城投债借助非标债务间接促进了市场信贷规模的提升,每多发行1元城投债,可刺激增加12.56元的市场信贷,市场信贷是非标债务的1.6倍;每多发行1笔城投债,市场信贷相应增加61.3亿元,市场信贷依然是非标债务的1.6倍多。2015~2018年,城投债每多发行1元可以撬动2.9元市场信贷,影响程度大幅弱化;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城投债变成直接影响市场信贷,不再借助非标债务间接影响市场信贷;同时,某市发行城投债的笔数是否增加对市场信贷并无显著影响,即城投债对市场信贷的影响重在其发行规模的增加,而不在于其发行笔数的增加。

2015年(含)之后,融资平台的非标债务容易被定性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即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基于此,一方面,融资平台尽管依然会新增非标债务,但是增加的规模与幅度较2015年之前大幅下滑;另一方面,由于非标债务处在制度与法律的灰色地带,市场主体可能不像2015年之前对其有积极响应,而是处于观望甚至回避状态。为此,非标债务在新《预算法》实施后,不仅受城投债的激励作用减弱,而且也不再作为城投债的渠道变量对市场信贷产生显著影响。与此同时,在地方公债体系中,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状态,该阶段城投债得以替代非标债务直接体现当地的综合投融资能力,进而直接对市场信贷产生影响。


表6: 城投债信用尺度间接效应的分阶段异质性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 新《预算法》的实施改变了城投债信用尺度效应的市场传导逻辑,在促进地方公债逐步规范化、透明化的同时,有效促进了非标债务的明显降低,积极引导了市场主体优化对城投债的反馈回路,抑制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对城投债反应过度的状态。因此,从城投债信用尺度效应这一视角,新《预算法》不仅有助于推动地方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而且为完善地方公债治理的市场逻辑提供了成功经验。
(二)基于区域的异质性分析

不同区域的融资平台在资源禀赋、动能禀赋和市场禀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毛捷、徐军伟,2021),城投债信用尺度效应亦可能存在区别。为此,本节将全国分为东部、西部、中部和东北进行异质性分析。表7汇报了城投债信用尺度直接效应的分区域实证结果。首先,从城投债发行额看,城投债对融资平台作为优质金融资产端的明示作用在各个区域的效果均显著,相对明显的是东部和西部,其中西部效果最大,是东北的两倍多;其次,从城投债发行笔数看,发行笔数的增加对非标债务扩张的影响,东部和西部相对较低,中部和东北相对较高。这是因为,中部和东北的城投债发行笔数的基数较小,每新增1笔城投债发行对非标债务的影响相对更明显。


表7: 城投债信用尺度直接效应的分区域结果


表8汇报了基于城投债发行额的间接效应分区域实证结果。在各个区域,城投债均显著促进了市场信贷规模的扩张,而且均是主要依赖非标债务影响市场主体的信贷行为。同时可以看出,东部市场主体对融资平台投融资的市场反应相对较弱,东北几乎是东部的两倍,西部最高达到25,即每发行1元城投债可促进25元的市场信贷。可能的原因是,东部的资源禀赋和市场禀赋较好,融资平台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当地产业对政府投资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最终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信贷规模对城投债发行额的反应相对较弱。相反,西部地区的产业可能对融资平台的投融资活动更为依赖,基于政府投资的上下游产业较多,造成当地市场信贷对城投债发行额较为敏感。基于城投债发行笔数的分区域间接效应,总体上与上述结果基本保持一致。


表8: 城投债信用尺度间接效应的分区域结果(发行额)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市场机制视角深刻认识融资平台的资产属性,发现城投债具有直接和间接两类信用尺度效应。实证结果表明,一是城投债直接刺激了融资平台非标债务的增加,每多发行1元城投债会显著刺激当地新增5.6元非标债务;二是当地城投债每发行1元能够明显带动市场信贷规模增加12元,而且主要借助非标债务作为中介渠道影响市场主体的信贷行为。进一步分析上述效应在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前后的差异:城投债每多发行1元,在2015年之前可显著促进非标债务增加6.8元,而在2015年(含)之后降为1.6元;在2015年之前,可明显带动市场信贷规模扩张12.6元,在2015年(含)之后降为2.9元,而且不再借助非标债务这一中介渠道,而是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信贷。同时,城投债信用尺度效应在不同区域的表现存在差异,在资源禀赋和市场禀赋较差的区域,城投债发行笔数对非标债务的影响较大,而且城投债对市场信贷的影响也较大。

地方公债治理的系统观念,要求兼顾政府视角与市场视角,既要注重城投债的管理效能,又要把握城投债信用尺度的市场效应,切实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引导城投债转化为市场化的企业债券,以持续调动地方政府与市场两个积极性。在明晰城投债信用尺度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的基础上,需要充分尊重其背后的市场逻辑,通过精准的治理政策,以上述信用尺度为载体,引导各市场主体形成新的市场共识。由于城投债信用尺度主要是基于三方面市场共识(见本文第二部分),因此新市场共识的形成亦需要从相应的三个方面寻求突破。具体地,一是扎实推进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使其与地方政府之间不再存在风险联保(徐军伟等,2020),实现转型后的融资平台不再代表除自身以外的丰富内涵;二是有效引导并约束第三方评级机构不要将与地方政府相关的经济、财政等因素作为评价企业法人信用的指标因素,即不要将政府信用纳入信用债券的评级体系;三是规范、约束融资平台对外担保情况,各类融资业务的条件架构以各主体(含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等)的市场表现为依据,形成基于企业债券(转型后的城投债)直接和间接效应的良性市场互动。同时,为有助于形成上述新的市场共识,需要结合当地禀赋资源,引导当地产业结构的良性发展,逐步降低政府投资依赖型产业的比重,尤其在资源禀赋和市场禀赋较差的区域。


文章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双月刊),2021 年第 6 期。本文为原文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