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税收法定”原则观立法细节
内容提要:全面推进税收法治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中之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增值税与消费税立法进程的启动。
为深入探讨增值税与消费税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2019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举办了关于“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征收意见稿”的学术研讨会,财税领域专家学者及企业界知名人士出席了会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胡天龙副教授做了主题发言,以下是他的主要观点。
在增值税法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个是关于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处理。征求意见稿中对无形资产处理延续了2007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处理方法,比较粗糙。其中包括对无形资产估值的规定,无形资产转让时溢价和折价的规定,以及无形资产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对比的规定等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条文中对细节的处理,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另一个是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视同”二字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有一种推定的意思在里面,这和事实上发生了应税交易还是有所不同的,需要对“视同”进一步定义,并加强对相关原则性要求的探讨。
另外,关于增值税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三条第五款,对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的范围之内的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为零。这个规定本身没问题,但关键是个人跨境销售相关的服务和无形资产,这个情况要怎么来处理。这是个非常头疼的问题,以后即使推出了细则,进一步的细致规定也是比较困难的。
从立法规范角度,应在增值税法总则第一条将立法目的,立法背景和立法依据写清楚,从法律成文和格式化的要求来讲,这一点还是需要的。其他已经立法的税种的法律条文中没写并不代表这几点不重要,应该补充上去。尤其增值税在我国目前是第一大税种,它的立法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必须要严肃其格式的严谨性和必要性。
整理:常安然、周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