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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政策论坛2024年第12期(总第20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学术研讨会举办

时间:2024-07-28

2024年7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和中国人民大学政府债务治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财政政策论坛2024年第12期(总第20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学术研讨会在线上召开。本次研讨会旨在通过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的解读,分析我国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如何细化和落实。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贾俊雪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副所长、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马光荣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岳树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政府债务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李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谢波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孙伟副教授参会并研讨。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执行所长、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系主任吕冰洋教授主持。

贾俊雪从央地关系调整的角度对《决定》进行分析。一是增强地方自主财力,这是改革的难点。本次改革方案从四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难点:其一是提升地方税收自主管理权限;其二是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改革;其三是提出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并授权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确定税率;其四是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适当下沉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来进行差别化的管理。二是转移支付改革,特别强调提升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程度和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转移支付的约束机制。《决定》明确提出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和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有利于解决专项转移支付长期以来过于细碎的问题,后者有利于增强转移支付促进地区均衡发展的作用。三是财政支出责任改革。《决定》指出,一是要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二是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实需要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这些改革有利于规范中央地方的事权,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事权,减轻地方的财政压力,使地方政府更好实现权责清晰、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从而更好地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民生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马光荣认为,二十届三中全会所部署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直面了三大问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直接税比重偏低、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偏低。改革直面这些问题,将做到四个有利于:有利于财政可持续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三中全会部署的财税体制改革谋划的预算、税制和央地关系三大部分,可以从总量和结构两个维度理解每个部分相应的改革举措。预算改革的总量部分,《决定》提出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统一预算分配权:将政府所有类型的收入都纳入预算进行管理,由财政部门来进行统一的分配。预算改革的结构部分,预算绩效管理,零基预算,预算公开和预算监督都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优化支出结构。税制改革的总量方面,不再大规模进行减税降费。税制改革的结构方面,一是部署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二是健全直接税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三是适当拓展地方税源,优化央地关系。税制结构改革是落实总量的前提。央地财政体制改革主要是结构性的改革。一是加强中央事权,减少委托事务。二是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相比之下,财权下划的改革幅度更大,更容易推进。《决定》部署了五个财权下划的举措。一是消费税后移并下划至地方,二是将城镇维护使用税和两项教育费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三是优化共享税的比例。四是下放非税收储管理权限。五是扩大地方专项债使用范围和用作资本金的范围。以上五个方面需要循序渐进,在拓展地方税源的同时避免对宏观经济产生紧缩效应。

岳树民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原则、改革的任务、需要处理好的重大关系等几个方面,深化税制改革,主要任务是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从《决定》对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看,强调了基于健全宏观治理体系的财力保障和政策支持,也就强调了税收作为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需要具有恰当收入汲取能力和恰当的经济社会调控能力。对于税制改革,一是强调了税制改革要坚持系统观念,增强税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二是强调了从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角度安排收入分布,税制改革可以基于政府总体收入科学考察评价和设计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三是强调了税制改革要为财政体制处理好中央地方关系奠定基础。岳树民教授还分析了《决定》第17条提到的7项税制改革措施以及其他条目中8处直接提到需要通过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协同配套其他改革的推进,或者运用税收政策支持配合相关事业的发展。他将《决定》对税制改革的安排梳理概括为七个方面:一是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二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机制。三是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所得统一征税。四是完善地方税体系。五是完善绿色税制。六是发挥好税收的支持调节作用。七是深化征管改革。

李戎介绍了三中全会《决定》对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提出的四方面要求。一是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其要求和总体目标是:有效满足各方面宏观调控需求;支持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更好发挥资金效用,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二是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其要求和目标是: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建立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其要求和目标是:拉动投资;保障安全;确保收益。四是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其要求和目标是:推动形成政府和企业界限清晰、责任明确、风险可控的良性机制;促进地方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孙伟对《决定》中关于社会保障改革的两项表述进行解读。一是《决定》再次强调了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近年来,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规模快速增加,其参保率相对较低,存在“漏保”“脱保”“断保”情况,社会保障严重不足。本次《决定》提出纲领性文件,对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保政策进行调整,将有利于保障这些群体的养老保险、医保和工伤保险等,增强其参保积极性。二是《决定》首次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这一表述与二十大报告中的表述:“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相比,有较大变化。劳动者的退休决策受到身体状况、经济情况、工作类型、未来规划等影响,这导致一刀切的延迟退休方法并不是非常合适。利用经济手段采取自愿、弹性的原则延迟退休可以确保政策的公平性,提高政策的可接受性。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弹性延迟退休政策。

谢波峰对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建立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进行解读。新业态是税收制度改革服务对象的准确定位与税收制度设计针对目标的高度凝练。研究适应新业态的税收制度是本轮税收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新业态下产生的税收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税收政策的现实适应性问题;二是税收征管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问题;三是收入分配公平问题;四是国际税收问题。谢波峰教授还探讨了未来数字税收制度如何建设与发展。数字税收制度建设的原则,一是规制和激励均衡,二是规范管理与宽松政策并重,三是制度明确和制度包容并重,四是制度和技术并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建设,可以参考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解决思路,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政策和管理要素,二是对现行税制进行适应性改革完善,三是对数字经济等新业态中出现的崭新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创新,特别是针对数据要素进行税制设计。建立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要服务于构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总目标,通过前瞻性、动态性的研究,形成数字经济条件下、中国式现代化中现代化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