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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震:以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导向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时间:2023-02-26

内容提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必须要充分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全面系统深入研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运行规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升创新驱动能力,是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分工的治本之策。与此同时,顺应空间分工发展趋势,推动空间要素布局不断优化,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也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一环,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出指导意见和行动方案。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必须要充分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全面系统深入研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运行规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从基础性制度安排和精准施策“双管齐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规律具有非常丰富、复杂的内涵与外延,本文仅从市场分工与财税体制改革的逻辑关系角度展开初步分析。

全面把握全国统一大市场内在规律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断促进拓展高水平市场分工、切实有效提升专业化水平,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一方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更好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分工不断深化拓展,事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大局。改革开放以来,财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分工始终是贯穿改革的主线索。从财政支出看,经济发展初期,制约产业链供应链分工的重要瓶颈是基础设施条件。为了更好利用我国劳动力资源禀赋优势,每年安排大量的财政资源用于经济建设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领域投资,有效克服基础设施“短缺”对分工带来的制约作用,极大降低了分工成本。我国在短时间内就建立起覆盖全国的骨干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帮助微观主体迅速融入市场分工体系,为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分工奠定了“硬件”基础。同时,财政支出特别是财政投资,在有效拉动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增长、应对宏观经济波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财政收支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税制改革看,改革开放以来,分工成为税制改革的重要线索,无论是早期的产品税转为增值税,还是后来全面推动增值税转型改革,到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再到实行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这些改革措施无一例外都是始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升级进程,顺应市场分工趋势,成功解决了产业链供应链的重复征税问题,彻底打通了全行业、不同环节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好发挥税制在促进分工中的作用。

另一方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空间分工不断优化。市场分工不仅仅表现在产业链供应链层面,更包括空间分工领域。某种意义上说,全球化便是空间分工拓展至世界各国的必然产物。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凭借丰富的劳动力优势和区位优势,成为“世界工厂”,确立市场和资源“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分工格局。财税体制在顺应这种空间分工格局中也发挥了出色的保障作用:通过不同阶段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更好地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激发各级地方政府正确发挥积极性。与此同时,我国在沿海地区设立了适应当时全球分工地位的特殊经济区域,特别是建立了大量“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等,集中财政资源、设立税收优惠政策等等以吸引相对稀缺的外部资本流入,有效利用外资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无论是吸引外资数量还是增长率,我国连续多年稳居世界各国前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走向完善,国内市场主体的发育成长已经非常成熟,进入新发展阶段后,无论是产业链供应链分工还是空间分工格局都在发生巨大变化。巨大发展成就的背后,我国在全球分工格局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年来,随着外部环境和我国发展所具有的要素禀赋的变化,市场和资源两头在外的国际大循环动能明显减弱,而我国内需潜力不断释放,国内大循环活力日益强劲,客观上有着此消彼长的态势。”显然,我国正在从主要生产地转变为消费地和生产地并重,从依赖于全球化走向引领全球化,我们必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关系到我国发展全局,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所在。同时也要看到,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衍生出更加丰富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场资源配置的形态和范围在逐步拓展,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类型,围绕数据要素的分工成为市场分工的新形式。这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新命题,成为未来改革突破的新方向。

以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导向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升创新驱动能力

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升、产业结构持续升级,经济发展对科技创新的要求越来越高,创新驱动能力的全面提升,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手段,也是产业链供应链不断延伸拓展的动力源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财税体制改革如何全面系统服务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是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分工的核心命题,也是关系到积极的财政政策提质增效的关键问题。财税体制改革要顺应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厘清发力对象、明确支持重点,让基础性制度和政策措施更加具有生命力、可持续。

第一,全面统筹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应用研究等环节的关系,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引导更多社会资源进入基础研究原始创新领域,政策支持对象从科技创新企业扩大到科技创新行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这个领域的重大发现可能会在中长期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从当前基础研究的投入来看,虽然增长非常快,但是从基础研究占整体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的比重来看,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还有显著的提高空间。由于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具有非常强的外部性和风险性,而且有些研究领域需要长时间、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因此,要根据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领域的特点,厘清政府和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投入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于长期、重大、事关全局的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应以新型举国体制为基础,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中央本级支出比重。加大针对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领域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降低这个领域重大物质要素成本投入的税负水平,鼓励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行为,不断提升针对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领域人才的税收优惠水平。

第二,财税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市场分工不断深化,提高社会化、专业化水平,财政政策优惠对象从科技创新企业本身这个“点”拓展到相关专业化服务体系的链条。科技创新市场分工亟待深化,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让科技工作者专心干好科技创新事业,提升分工效率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导向之一。在深化改革中,要将留抵退税政策转化为基础性制度,解决产业链供应链不同环节的资金占压问题,考虑到科技创新人才及相关成本在分工生产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可能出现往往是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增值税的留抵退税问题越突出,进项税款抵扣相对不足等问题。为此,应继续推动深化增值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建立与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分工相适应的税制体系,激励科技创新企业开展外包服务、拓展分工 ;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将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也纳入支持范围,更好地引导科技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市场主体快速成长 ;财政支出从支持物质要素投资更多转向人力资本投资,强化针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人才载体投入,提升对全球人才的吸附能力。

第三,从全生命周期来看,科技成果转化不同时期的风险和收益是不同的,财政政策要有助于平衡不同时期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即使到了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转化前期和成熟期的风险和收益具有显著差异。前期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还需要大量的各类要素投入,而市场推广应用还需要有个过程,收益相对微弱甚至无收益。一旦进入成熟期,科技创新产品收益将会有较大增长。与之相对应,财政政策宜将更多资源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阶段。税收优惠方面,在科技成果转化前期,税率优惠的作用并不明显,应更多采用退税、成本费用扣除、亏损弥补等手段。而到了成熟期,宜更多采取税率优惠手段。

以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导向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空间分工不断优化

空间分工是市场分工的重要内容,顺应空间分工的发展趋势,推动空间生产要素布局不断优化,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也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的重要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对空间分工布局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新要求。

第一,顺应空间分工和要素分布趋势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地引导各级地方政府积极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性。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发展要素不断向中心城市和城市群集中,伴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不同区域内的人口流动趋势仍然较为明显。按照“全国一盘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提升我国空间分工水平,构建基于主体功能区的财政资源配置体系,正确处理人口流出地和人口流入地的财政分配关系,优化区域间财政资源配置,更多考虑到人口等要素聚集、城市化特征等,财政资源配置从以户籍人口转向以常住人口为基准。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要体现普遍性和差异性相结合,既要缩小城乡间和不同区域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异,又要突出主体功能区特色,适度放权,让地方因地制宜、提供更高标准的公共服务。深化增值税共享体制改革,鼓励各地扩大消费,可考虑将中间投入增值税划归为中央分享,最终消费增值税由地方分享,降低地方政府对中间投入的空间分工布局的过度干预动机,有效激励地方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就业、增加消费。深化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制度,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筹集税收收入功能,弱化其区域分配功能,总部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域税收分配由财政转移支付相应替代。

第二,顺应数字经济的空间分工趋势,不断完善区域间财政分配机制。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现行区域财政分配带来重要影响,特别是传统以常设机构为分配依据的税收分配机制受到冲击,平台企业可能不需要在消费地设立常设机构就能够将消费品送达到消费者手中,消费者所表现出的消费特征数据在数字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要根据财政分配与数字经济价值创造相适应的原则,创新区域间财政分配机制,在不同区域间更加科学合理分配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带来的财政收入。

第三,优化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的财政分配机制,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的空间分工,有效激发成果生产地和成果转化地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积极性。加快建立科技创新领域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导向,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顺应科技创新成果生产和转化的空间分工趋势,正确处理好成果生产地和成果转化地的财政分配关系,特别是充分考虑到成果生产地占据与价值创造相适应的分配份额,将从根本上激发两地维护科技创新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性。


原文登载于《中国财政》,2022年19期。作者: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