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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青:“中国方案”推动国际税收合作

时间:2022-10-24

近十年来,国际税收领域发生了许多重大的事件,它们大多都围绕一个主题,就是国际反避税。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自始至终推动国际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成为重要的政策引领者,不断贡献“中国主张”和“中国方案”。

这一轮国际反避税行动还得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说起。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爆了金融危机,并最终导致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经济衰退直接影响政府的钱袋子,此后,很多国家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宏观税负开始出现下降趋势。例如,200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为32.88%,2008年降为32.3%,2009年更低至31.55%,一直到2014年才大体恢复到2007年金融危机前的水平(32.89%)。与此同时,各国的财政支出规模却因刚性作用而不断增加。根据OECD统计,从2007年至2019年,OECD国家人均财政支出的规模年平均增长1.2%,在35个成员国中有32个国家财政支出平均是正增长。在巨大的财政赤字压力下,各国一方面不断扩大债务规模以弥补财政收支缺口,另一方面愈加重视反避税问题,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而导致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据OECD估算,各国每年因国际避税而遭受的税收收入损失多达1000亿—2400亿美元,约占各国公司所得税收入的4%—10%。为了堵住税收流失漏洞,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G20)伦敦峰会呼吁各国共同采取行动,打击国际逃避税。2013年9月,G20领导人在圣彼得堡峰会上决定推出一整套应对BEPS的行动计划,并委托OECD牵头推进这项工作。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了由60多个国家共同参与的应对BEPS的15项行动计划研究成果。2016年6月,OECD/G20包容性框架成立,其成员已从最初的135个国家(地区)增加到目前的141个国家(地区)。从2017年开始,包容性框架开始着手研究经济数字化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并于2020年1月一致同意研究包含两个支柱的改革路径,其中支柱二通过制定全球最低税抑制税收逐底竞争,通过这种“釜底抽薪”的方式让跨国公司的低税利润“无处藏身”,故人们又把“双支柱”方案称为“BEPS2.0”。

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自始至终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社会合力打击国际逃避税,更好维护国家税收权益。2014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G20峰会上提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描绘了我国税收工作在全球税收领域的坐标和方向。2020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指出,“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

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已经有将近百年的历史。长期以来,我国都是国际税收规则的接受者,而在应对BEPS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中,我国已成为参与和引导规则制定的重要力量。在多边国际税收谈判中,中方代表屡屡发出铿锵有力的“中国声音”;无论是BEPS1.0版还是BEPS2.0版,都体现了“中国主张”和“中国方案”。例如,“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是应对BEPS行动计划中始终贯穿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就有中方的积极贡献,目前它已被视为国际反避税的共识性原则。又如,OECD在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中,引进了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等区位特殊优势(LSAs)的理念,这一理念也是中方一直强调和坚持的。在“双支柱”方案的国际谈判中,中方主张“双支柱”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和各方关切,通过多边协商共建公平、可持续的现代国际税收体系,在方案的具体设计上从协调新征税权和现有征税权的关系、减少对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影响等角度提出了方案和建议。相关意见在达成的共识性成果中得到了体现。

我国不仅积极参加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还及时把应对BEPS行动计划中的一些政策建议落实到国内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例如,201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将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中所要求的国别报告和同期资料引入国内税收管理。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将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的一些政策建议融入其中。201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将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中关于转让定价方面的一些政策建议在国内法规中予以体现。为了执行BEPS第15项行动计划“开发多边工具以修改双边税收协定”,我国于2017年6月与其他67个国家一道,首批联合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该公约旨在将BEPS项目的研究成果一揽子应用于全球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从而大大减轻各国分头修改双边税收协定的成本,该公约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借鉴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对我国税法中受益所有人概念以及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进行了完善。

值得指出的是,在BEPS行动计划之前,我国税务机关就十分重视国际反避税工作。早在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反避税管理,防范我国税基受到侵蚀和属于我国的税源流失境外”。2013年8月,我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签署各方将在税收征管方面相互提供协助,例如情报交换、税款追缴纳或文书送达等。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与世界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指引。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