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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波峰: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时间:2024-08-02

2024年7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和中国人民大学政府债务治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财政政策论坛2024年第12期(总第20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学术研讨会在线上召开。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副所长、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谢波峰教授作为本次论坛的研讨嘉宾,围绕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对数字经济形成的新业态下相应税收制度改革问题进行深入解析。下文整理自谢波峰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


我给大家简单分享一下三中全会的学习体会,主要集中在“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方面。

一、关于新业态的提法

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立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新业态这一说法是对于税收制度改革服务对象的准确定位。我们看到,税制改革需要面对传统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对比传统经济形态而言,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产生了新业态,例如前面马光荣教授的分享中提到新服务形态,以及我们关注较多的数字经济创新产生的新业态,针对这些新业态都要去形成一个公平的税收制度。所以,这个定位是非常准确的。

另一方面,新业态的提出为税收制度设计确定了高度凝练的目标。长期以来,对于税收制度的适应需求,我们有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等等提法,甚至在《决定》当中,我们也从一些其他相关的条目中看到了其他的提法。税收制度讲求具有操作性的确定性,因此提出的针对目标就是适应新业态,这是一种高度的凝练。当然,新业态的准确内涵和外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所以,下面我主要是基于数字经济形成的新业态,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做一个分享。

二、新业态产生的税收问题

我们在中国税务学会的领导下,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开展了相应的研究,在2023年《税务研究》十一期发表了一个研究成果,提出税收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税收制度和政策的现实适应性、税收征管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收入分配方面和国际税收方面,我想这仍然适用新业态的税收问题概括。

(一)税收制度和政策的现实适应性

主要表现为税制要素适用存在困难,税收管辖权确定存在问题两个方面。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的明确与适用是一个税种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技术在生产方式、经营模式、链条体系、组织形态等方面引发了一系列变化,而现行各税种税制要素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工业经济的运行模式及运行规律设计的,不能囊括或不能完全适用于新的经济形态,从而出现税制要素的相关规定缺位的情形。关于税收管辖权,传统的税收管理按照属人属地原则以物理载体、物理存在作为经济联系的依据确立税收管辖权。但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大部分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人”和“地”不再通过物理载体形成经济联系,传统经济下形成的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出现地域倾斜,其核心问题是数字经济下形成的虚拟化数字联结部分取代了物理的固定联结,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基础发生了变化,税收管辖权的适用性、有效性面临挑战。

(二)税收征管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一,系统集成的征管理念有待完善。深度融合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因此,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具有更强的系统集成理念。当前,数字技术为税收征管中的服务、监管、执法、共治等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融合机制,并正在逐步形成一个相互衔接、互为支撑、有机融合的税收治理体系,但融合与集成的范围、现有系统延续与革新的程度、系统对外开放与共享的力度等方面的理念仍然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第二,税收征管有效实施的法律基础亟待补充。在数字经济领域,有些经营活动缺少征收的法律依据,甚至游离于现行税收管理的法律范围之外。现行征管措施有效实施的法律依据不足,税务机关在信息采集、税款征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将一些具有先进性的数字技术、数字化手段运用在税收监管、税款征收中尚缺乏明确的授权。

第三,税收征管技术的效能有待提升。当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与应用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便利条件。相较于传统的手工操作、电子化操作的征管方式,目前的税收征管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大数据治理、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边缘计算、虚拟现实技术等前沿领域仍要加强应用探索。尤其是衡量征管技术产生的税收效能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提升的空间。

(三)收入分配及公平问题

一是新商业模式产生的收入聚集效应明显,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二是新经济新业态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产生了新的区域税收收入分配问题;三是大小企业、线上线下销售企业由于对于数字经济的适应情况、信息技术运用的能力不同产生的纳税差异,也形成了一些方面的非公平竞争问题。

(四)国际税收方面的问题

对于国际税收的问题,许多国家甚至决定单边开征数字服务税,这个举措也推动了目前国际税收领域双制度方案的出台。

三、数字税收制度建设及其发展建议

正如《决定》所指出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研究制定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对于税收制度建设,我们也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观点,比如建设的原则、解决问题的思路,还有适应数字经济的税制改革和创新、积极应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以及政策与征管对应的税收政策改革和完善等一系列举措。

(一)数字税收制度建设的原则

数字税收制度的建设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规制和激励均衡、规范管理与宽松政策并重、制度明确与制度包容兼顾、制度和技术并行。其中,第四条原则尤为重要,建立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和传统税收制度的制定模式不同,这里主要是指政策,设计政策的时候要考虑技术的可行性,要看到现代数字技术的应用对很多政策的精确化和精准化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可以在设计政策时加以考虑。

(二)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解决思路

适用于研究新业态匹配的税收制度,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和管理要素予以解决的问题,这一类的问题采用“明确”这一关键字能够解决。二是数字经济挑战下需要税制进行适应性改革和进行完善的问题,与第一类问题的关键词“明确”相对应,其重点就是“改革”。三是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出现的、需要深入探索创新的问题,关键词是“创新”,这里最典型的例子是针对数据要素的税制设计。

所以,基于已经完成研究的数字经济匹配性的税收问题解决思路,提出的“明确”、“改革”和“创新”这三类方法,可能也是将来我们用于建设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可以借鉴和参考的三种思路。

(三)具体举措

适应数字经济的税制改革与创新思路,刚才已经进行了阐述。接下来我给大家汇报一些我们已经完成的研究,主要是对适应数字经济的税制建设的思考,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匹配数字经济的增值税改革。第一,应明确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明确课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的适用,同时逐步缩小销售货物与服务的税率差。第二,在明确平台负有提供交易信息义务和具备征管技术条件的前提下,明确依托平台经营的各类主体,无论单位和个人的销售行为,无论以何种方式、渠道取得的全部收入均应按照相应销售项目确认为销售收入或视同销售纳税。第三,对于数字经济中供需双方共同创造价值的经营活动,在价值属性、价值分割等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宜按照传统的方式课税,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相应完善。第四,研究数据市场交易、虚拟财产交易等新的交易行为的交易性质、税基确定等基本问题,为科学合理设计课税机制奠定基础。

二是匹配数字经济的所得税改革,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方面。个人所得税方面,要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各类平台提供者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部个人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一方面,明确个人提供网络服务、提供数字产品与服务的收入性质和适用税目归属,明确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以各种方式、各种形式取得的经济利益均属于个人收入范围。另一方面,逐步完善税率结构,均衡各类所得的税负水平。同时,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完善,优化经营所得税率结构,均衡经营所得与其他项目所得的税负差异。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结合“双支柱”方案推行情况,在遵循国际普遍适用原则的情况下对常设机构、预提所得税制度等进行改革完善。

三是创新的思路。这个思路是最值得关注的,我们提出了两个主要的举措,分别是研究设计开征数据税或者数字服务税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与实施推动数字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关于后一个举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财税主管部门现在已经开始落实。目前,针对节能节水等技术改造的数字化投资,我们推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支持。

四是创新财税制度,平衡地区间税收利益。这个主要是财政制度角度,当前我们针对数字经济的问题提出了两个观点,第一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可通过专项投资、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数字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弥补“数字鸿沟”,提升数字化水平,为欠发达地区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更好的条件;第二,建立“直接征收+税收分成”的模式来均衡地区的财力,在现行的分税制框架内,尽量割断平台、企业、个人与地方税收之间的直接关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平台、企业、个人,考虑由省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征管,在相关地区按照相关因素分配来自平台企业的税收收入。当然,财政制度角度的设计与税收的创新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

(四)积极应对国际税收规则

主要是应对国际税收双支柱改革的一些国内税制改革,这个是当前国际税收领域的重点,研究的也比较充分,由于时间原因,我就不展开谈了。

(五)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与完善

适应数字经济或者新业态的税收制度也包括税收征管,在《决定》中也提到了要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完善税收大数据、数字发表、新电局、数字账户等金税四期新应用,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促进征管效能提升。不仅要将数字技术智能技术应用到税收征管中去,还要重视在这些应用中的效能提升。

二是对应《决定》当中提出的一些税收改革的政策,比如自然人税收、消费税、企业税收优惠等重点领域,完善这些重点领域的管理的措施,构建征管与政策良性互动的管理格局。

三是进一步推动涉税数据共享,并且同时在税务领域、其他涉税管理的政府部门,甚至在税收中介及第三方机构进一步探索税收数据的开发和利用。

四是优化智慧税务匹配的组织架构,增强基层税务机关现代化税收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进一步的要求

研究适应新业态的税收制度是税收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作为税收领域的局部目标,也需服务于总体的目标。前面岳树民教授重点讲到,税收制度的改革要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的建立,研究新业态相匹配的税收制度也是要服务于总目标的,着眼点是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尤其是有几项和新业态相关联的重点工作,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培育全国一体化的数据市场。

对于研究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而言,它的目标是前瞻性、匹配性、动态性的。这项任务,用到了“研究”这一关键词,就已经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同样的,匹配性,任务里就已经用到了“适应”这个关键词;至于动态性,这个任务本身,它是随着决定意见的落实,随着整体税收制度改革的任务动态性地发展的。在前瞻性、匹配性、动态性的要求下,这一项任务的目标就是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目标中、数字经济背景下现代化税制重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