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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马金华等:税收学理下的共同富裕——历史逻辑、理论渊源与现实选择

内容提要:共同富裕是中华民族的不懈追求。历史上很多政治家、思想家曾提出共建大同社会的主张,但囿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这种追求缺乏可行性,仅是对未来社会的美好憧憬。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以复兴中华民族为己任,先后让中华民族迎来了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在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下,实现共同富裕成为可能。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其经济效应可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其本质可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其调节效应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未来要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协调发挥税收的经济效应和调节效应,让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共同富裕的美好愿景在新时代成为生动实践。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明确提出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因此,有必要对税收促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逻辑和理论机理进行研究,进而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


一、税收促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逻辑

(一)共同富裕是中华民族的千年夙愿

纵观中华民族延续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共同富裕思想一直贯穿其中,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上古时期,华夏部落的联盟领袖便认识到要以天下为利、与民同乐,追求“公天下”的社会治理模式。比如:炎帝提出要“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黄帝则以利天下、济万民为准则,提出“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臼杵之利,万民以济”。

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主张。比如:孔子曾提出“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构想;韩非子不仅注意到社会上存在的贫富差距,而且还主张用赋税来调节,提出“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的主张。

北宋时期,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农民赋税繁重,贫富日益悬殊,改革家王安石主张通过方田均税法、青苗法等措施抑制土地兼并,对农民提供救济来调节贫富差距。

近代以来,中华传统文化经历“西学东渐”,一系列外部因素的冲击激发了仁人志士对共同富裕的追求。康有为在《大同书》里描绘了一个理想的“大同世界”。在这个“大同世界”里主张“举天下之田地皆为公有,人无得私有而私买卖之”,倡导“大同世之商业,不得有私产之商,举全地之商业皆归公政府商部统之”。孙中山以“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为信念,提出“三民主义”的政策主张,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建立一个人类幸福平等的“大同世界”。孙中山还倡导建设能使全体国民“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分业操作,各得其所”的福利社会,并通过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来解决贫富分化问题。这些关于共同富裕的认识,和古人的思想一脉相承。

从历史发展看,对共同富裕的追求不仅是政治家、思想家的理念或主张,也是广大民众的根本诉求。当执政者忽略劳动人民的生存需求,甚至通过苛捐杂税、繁重徭役等来盘剥农民的时候,农民不惜通过起义等暴力手段来反抗暴政,喊出“等贵贱、均贫富”的斗争口号,追求共同富裕的美好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社会变革。历史上的第一次农民起义——陈胜、吴广领导的大泽乡起义,就提出“苟富贵,勿相忘”,追求最简单的物质分享的共同富裕。明朝末年,苛捐杂税繁多,民不聊生,李自成率领的农民队伍提出“不纳粮”的政策主张,吸引了广大农民的参与,给腐朽的明王朝致命一击。太平天国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提出“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来解决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问题,希冀建立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这种追求,是在物质匮乏年代对物质财富平均分配的向往,是一种简单的平均主义理想。

(二)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追求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不断调整税收制度,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土地革命为重点开启了对共同富裕的探索。面对庞大的农民群体和落后的农业现状,中国共产党敏锐地认识到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要让农民摆脱贫困、实现富裕,就必须实行土地革命。为此,中国共产党提出“废除苛捐杂税”“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耕者有其田”等一系列革命主张,并先后制定《土地问题议决案》(192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1931)、《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1942)和《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等,让农民获得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组织农业生产互助团体,开始走上对共同富裕的探索之路。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逐步开创探索新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既保障税收量能负担,又保障革命经费供给,为新中国的税制建设提供了经验。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首次明确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针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合作社能不能发展巩固等顾虑以及农业合作化中出现的问题,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央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提出要“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这是毛泽东首次明确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三大改造”完成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1992年,邓小平发表著名的“南方谈话”,将共同富裕提升到社会主义的本质层面。站在世纪之交,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中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回答了实现共同富裕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回答了实现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进入新世纪,胡锦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提出科学发展观,明确指出发展就是为了造福人民,科学发展要走共同富裕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提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将共同富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结合起来,并进一步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从整体上完善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

从中国共产党对共同富裕的百年探索看,党不仅将共同富裕上升到社会主义的本质,而且将共同富裕嵌入到社会发展中,既注重在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又注重在共享中实现共同富裕。从全局着眼,结合经济发展和时代进步,中国共产党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路径,实现了几千年来共同富裕从理想到实践的质的转变和飞跃。

(三)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保障

共同富裕的实现要以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为前提。从历史上对共同富裕的追求看,一方面,忽视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生活物质不丰富甚至缺少的情况下,对共同的追求大于对富裕的追求,是一种简单的平均主义;另一方面,缺少保障共同富裕的政策工具,无法缩小贫富差距,对共同富裕的追求仅是一种理念或主张,是一种对满足物质生活的朴素向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坚实的基础。从经济体量看,我国已经初步具备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经济基础。我国稳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三次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经济发展后劲十足。从工业发展看,实现共同富裕有坚强的产业后盾。我国工业体系完备,拥有门类齐全、独立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航空航天、高铁、5G通信等已走在世界前列,成为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从社会发展看,实现共同富裕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我国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及时启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了乡村实现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顺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

同时,实现共同富裕有完善的政策工具作保障。科学的财税体制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一方面,税收的组织收入职能为共同富裕提供了基础保障。税收为国聚财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有了充足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税收的调节职能为共同富裕提供了现实的路径选择。我国通过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拓宽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范围,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进一步缩小了收入差距。

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历经百年波澜壮阔的奋斗路,实现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路线更加清晰,具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坚强的产业后盾和广泛的社会基础。税收的职能又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保障,形成推动共同富裕的不竭动力。在第二个百年的奋斗过程中,共同富裕不仅可盼、可行,而且可达。


二、税收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渊源

(一)税收的经济效应:赋能高质量发展

共同富裕的实现要以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前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就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税收赋能高质量发展主要是发挥其经济效应,具体表现为调节资源配置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税收对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支持重点是通过对高科技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资源汇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认为,创新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生产要素新的组合,能够打破经济的低层次运转,进入高层次运转,推动经济向前发展。对科技创新而言,通过设置合理的税制结构,优化税收政策,能够调整资源的配置过程,影响资源的配置方向和数量,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近年来,我国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科技创新提供税收优惠。国家统计局《中国创新指数研究》课题组发布的2020年中国创新指数测算结果显示,2020年中国创新指数达到242.6(以2005年为基期),创新水平和创新能力持续提升,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支持。税收赋能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

(二)税收的本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由于存在外部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无法通过市场供求机制来实现,需要政府部门来提供。为了解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及维持政府部门的运转,国家必须征税来获得财政收入。这种通过税收取得财政收入,再通过财政预算支出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方式体现了税收的本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本质不仅体现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重要的是造福于民。税收是否造福于民,主要是看民生保障是否到位、发展成果是否由人民共享、是否服务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为例,2021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63万亿元,其中,用于民生方面的教育支出3.76万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9万亿元、卫生健康支出1.92万亿元,三项占比高达36.82%。同时,财政直达机制优势显著,2.8万亿元直达资金,经省、市、县分配,实际支出2.67万亿元,其中超过1.92万亿元用于精准支持养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民生需求,约占总支出的72%,积极发挥民生兜底作用。由此可见,我国公共支出的结构和规模充分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本质。与此同时,我国仍然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共同富裕的实现,客观上要求通过发挥税收的本质加以解决。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利于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在区域协调均衡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地域广阔,资源禀赋差异较大,加之政策、区位等的差异,造成了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为了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增强欠发达地区的内生发展动力,中央不断提高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2021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82152.34亿元,如此大规模的转移支付,必须有强大税收收入为保障。

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资有利于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经过艰苦奋斗,我国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突出。我国在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环境和就业等方面仍有不少短板,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存在一定差距,不利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为此,可以通过发挥财税政策的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支出缩小城乡区域间的发展差距,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补齐民生短板,提高农村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三)税收的调节效应: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将福利分为广义的社会福利和狭义的经济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涉及个人主观感受,难以用统一标准衡量;而狭义的经济福利可以通过货币衡量,个人经济福利的加总构成社会的总经济福利。在如何增加经济福利的问题上,庇古认为有两种方法:一是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二是通过税收将富人的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促进收入均等化。

发挥税收的调节效应,推动收入分配向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共同富裕。当前,我国居民间收入不平等程度还较高,居民财富差距还较大。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拥有1000万元以上财富的高净值人群的数量为262万人,与2018年相比增加了约65万人,年均复合增长率由2016—2018年的12%升至2018—2020年的15%。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因此,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效应,通过税收调节进行“削峰填谷”,让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互相兼顾、协调发展,缩小贫富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从初次分配看,税收可以通过改变要素的相对价格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收入公平。福利经济学派认为,要增加社会福利,关键是要通过资源在生产中实现最优配置来提高国民收入。在国民生产中,劳动、资本、土地等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可以通过征税或补贴来改变生产要素的价格,实现生产资源的最优配置。在我国的初次分配中,劳动要素获得的收入远低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获得的收入。由于拥有资源禀赋的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拉开了人们的收入差距,并且呈现出逐年扩大趋势。税收调节初次分配,一方面,通过改变资本与劳动的边际税率,可以提高劳动要素的相对价格来增加劳动者的收入,降低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所得,使得初次分配更加趋向公平;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资源征税,可以改变资源的税负水平,从而影响资源的价格。税收对初次分配的调节,关键是要形成合理的要素价格,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体现投入产出的公平。

从再分配看,主要是通过税收改变初次分配的格局,促进收入更加公平合理。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再分配主要是通过征税或补贴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提高低收入者或没有劳动能力者的收入,是调节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手段。在论述赋税的原则时,亚当·斯密将平等作为赋税的第一原则,而累进所得税最能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大、出现财富两极分化现象,再分配应发挥财产税的作用,缩小财富差距,同时也应加大运用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工具,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特别是对困难群体的兜底。

从第三次分配看,主要是以税收优惠的方式激励慈善捐赠。与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不同,第三次分配是基于道德力量,是超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力量之外的又一种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从衍生关系看,第三次分配是基于人性的友善、通过道德的力量以慈善捐赠的形式实现财富在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流动,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和完善。通过对慈善事业给予税收优惠等途径激励、引导有能力的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


三、税收促进同富裕的现实选择

(一)深化税收改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税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应该瞄准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科技创新力和环境承载力等突出矛盾,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加大优惠支持等手段综合发力,最终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

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税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0年国际专利申请数据显示,我国连续两年专利申请量位居世界第一。但也应看到,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在基础创新、原始创新方面仍然欠缺,“缺芯少核”问题突出,部分行业存在“卡脖子”的困境。因此,要精准施策,分行业、分类别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从产学研用全链条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培养技能型人才,加大科技研发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优惠,定向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扩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要降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企业股权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建立纳税信用系统,为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

构建绿色税收体系。从全球产业链对比看,我国仍处于制造业“微笑曲线”的中低端,单位GDP能耗较大,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较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协调性,通过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等“多税共治”以及差别化的所得税率,推动高耗能产业走资源节约型、科技创新型道路。实行责任与权利相结合的税收政策,比如环境保护税,可针对不同排放物的危害程度设置不同的税率,实行“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激励政策。

(二)完善财税体系,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长期以来,我国区域发展差距大、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突出表现就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充分发挥税收的本质。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民生领域投资。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存在纵向财力不平衡、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问题,要加大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规模。同时,可设立民生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在住房、医疗等百姓最关切的领域试行转移支付直达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在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我国农村仍面临着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整合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制定有利于农业、农村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是加大对乡村道路等重点短板项目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利用财政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发展建设。二是加大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投入。实施定向财政投入,提高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的保障力度,将幼儿抚养、老人照料纳入农村基本保障范围。三是积极推动区域税收政策公平化,防止因政策而发生的城市对农村地区的“虹吸效应”。四是加大对农村特色优势产业的税收支持,通过产业发展吸引人才加入,实现人才兴村与产业兴村良性互动。五是建立乡村生态保护机制,通过税收减免、返还等措施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支持绿水青山建设。

(三)优化税制结构,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要缩小到合理区间。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效应,消除分配不公,形成合理的收入结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优化税制结构,形成合理的税收负担。我们目前的税制结构是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间接税税负容易转嫁,造成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中低收入者而言,要创新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试点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征收,并实行动态调整税率和扣除项目。要强化对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的征管并将网红、直播等新型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要适当降低增值税,同时要提高对奢侈品的消费税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部分高档服务纳入征税范围。

加快房地产税试点,提高财产税比例。在我国家庭财富结构中,房地产占绝大部分,但我国目前还未对居民住房正式征收房产税,形成财富占有和税收负担事实上的不公平。要加快推进房产税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推出房地产税。要研究分类实施房地产税,实行区别化的税率结构,对商业用房和居民住房实行不同税率,对居民自有住房、出租房和空置房实行不同的税率,提高房地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避免“误伤”中低收入者。

通过税收优惠引导慈善事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慈善事业尚不发达,慈善活动不规范,组织化程度不高,与高质量的公益慈善体系要求还有差距。要健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者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要提高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激励社会成员参与公益捐赠。要将非货币等价物的实物捐赠和不动产捐赠等纳入税收优惠范围。要理顺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加大培育社区型慈善组织,加快形成覆盖全国城乡的慈善组织网络。同时,注意协调《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多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强化对捐赠人捐赠行为的税收管理。


原文发表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10期,作者:马金华,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杨   宏,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刘   宇,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