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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张斌: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改革与发展的成就与经验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税收事业在税收法治、税制改革、税收政策、税收管理等领域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充分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税收改革与发展积累了如下重要经验: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践行“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

一、税收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外部环境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严峻,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

面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统筹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胜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税收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税收改革与发展也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立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出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税收制度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完善税收制度的方向定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到“匹配国家治理体系”,由“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基本框架”到“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制度”是这一变化的基本线索(高培勇,2015)。

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判断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税收事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要求税收的改革与发展首先要履行好筹集收入职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坚决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按照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要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张斌,2018)。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我们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要坚决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必须实现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进入新发展阶段明确了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原则,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了我国经济现代化的路径选择,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鲜明主题(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也为税收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税收制度作为政府处理与市场、与社会关系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工具,在按照新发展理念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同时,肩负有促进创新驱动、转换经济发展动能,推进协调发展、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应对重大外部风险冲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推进共同富裕等一系列重要职责。


二、税收改革与发展取得的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建立和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为目标,在税收法治建设、税制改革、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国际税收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极大地推进了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是新时代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在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中增列了第六项,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经党中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要求: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拟新开征的税种,将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步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将配合税制改革进程,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并相应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可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先易后难的原则,将相关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

2012年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外,我国只有三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2016年以来,按照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2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9部税法。除环境保护税为新设税种,相应取消征收排污费外,其他8个税种的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尚未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6个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工作也正在加紧推进。

(二)税制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

1994年及其后以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为代表的内外资企业税制并轨和全面取消农业税等税制改革,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体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部署,以建立和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为目标的税制改革稳步推进,在促进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优化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实施“营改增”试点,同年7月推广至北京等8个省市。党的十八大后,“营改增”试点分行业在全国迅速推开,到2016年5月1日,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完全取代了营业税。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增值税制度持续优化。2017年7月增值税的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2018年5月、2019年4月增值税税率两次下调。同时,在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营改增”及其后的增值税制改革,不仅大大推进了我国流转税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也是制度性减税降费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降低流转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对于打通各行业的抵扣链条,更加充分地发挥增值税的“中性”特征,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直接税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重要会议反复强调的税制改革重点内容。十年来,税制结构优化取得了显著进展。2012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等主要流转税合计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0.0%,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5.3%;到2021年,上述主要流转税的比重为49.0%,下降了11个百分点,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占比为32.4%,提高了7.1个百分点。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直接税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功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早在1996年,“九五”计划就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此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六中全会,“十五”计划、“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纲要均提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要求。但受到税收征管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这项被反复提及的改革迟迟无法推进,是税制改革领域“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财税部门攻坚克难,充分利用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新技术,克服了税制设计与税收征管的诸多难题,办成了这件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归为综合所得,同时建立了“差别化”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由此完成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的重大任务。这项改革确立了政府与自然人纳税人之间直接的税收联系,奠定了现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中国税制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等要求,十年来,我国在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费改税、车辆购置税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充分发挥了税收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能源转型和收入分配等领域的调节作用。

此外,在促进区域发展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在延续和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相关税制安排的同时,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制建设正在稳步推进。

(三)减税降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减税降费”始终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对经济发展阶段性认识的深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在经济运行中周期性问题和结构性问题并存,同时面临着中美贸易争端、新冠肺炎疫情和国际地缘政治格局变动等一系列重大外部冲击的情况下,减税降费政策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完善。从2012年“结构性减税”到2013年“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从2015年“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到2019年“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再到2022年“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减税降费在稳增长、调结构两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减税降费的规模来看,2013年至2021年,税务部门累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8.8万亿元,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由2012年的18.7%降至2021年的15.1%。2022年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出政策,截至7月底,累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3万亿元。如此大规模的持续减税降费,不仅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行宏观经济跨周期、逆周期调节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政府与市场资源配置格局的重大调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实施,用政府收入的减少换来市场主体抵御风险能力和转型升级能力的提升,对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经济发展动能转换做出了突出贡献。

近年来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了降低市场主体税费负担的多种措施,兼顾了多重政策目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从政策时效看,既有作为税制改革组成部分的制度性减税降费措施,如增值税税率的大幅下调、个人所得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又有一系列应对短期冲击的阶段性减税降费措施,如面对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及时出台的一系列为特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措施。从政策的作用范围看,既有普惠性措施,又有针对研发投入、就业创业、小微企业和特定行业的结构性措施。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看,既有降低税费负担的措施,也有缓解企业临时性财务困难的缓税缓费措施,还有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的留抵退税措施。

组合式的减税降费政策在总量层面发挥稳增长作用的同时,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政策措施聚焦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能源转型、扶持小微企业和就业创业等关键领域,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税收管理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

税收管理现代化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管理制度,是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都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作出了部署。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税收管理现代化的组织保障。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国税、地税合作,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但是,国地税的深度合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征纳成本较高,执法尺度、征管流程、信息化系统不统一等深层次问题。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做出了省级及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战略部署。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机构合并、征收范围和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等改革内容。

国地税的合并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优化机构设置、调整征收范围建立高效统一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为各类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缴纳各种税费提供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对于维护市场统一、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是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技术基础。近年来,以移动互联、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着经济社会的运行方式,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新的信息搜集处理技术和服务及征管手段。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同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纳税服务、发票管理、智能应用等诸多领域实现了突破和创新,从网上办税、在线咨询到手机APP的应用,从电子发票的普及到区块链发票的推出,税务机关在充分利用新技术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不仅顺应了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趋势,同时也为数字经济时代税收管理乃至整个税制体系的变革奠定了基础(张斌,2020)。

2018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出和顺利运行,疫情期间以“电子税务局”为依托的无接触办税,近年来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纳税服务水平和税收营商环境的大幅提升均离不开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智慧税务建设的推进,将大大加快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为税收管理领域赶上甚至超越世界先进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参与国际税收治理取得重大进展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工业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冲击,推动了国际税收规则的深刻变革。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新发展格局的构建,要求加快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逐步形成,税务部门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对外开放战略,在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关系、深入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在签署和修订国际税收协定方面,十年来,税务部门以服务“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为导向,分别与厄瓜多尔、智利、阿根廷、柬埔寨、巴基斯坦、意大利、罗马尼亚、新西兰等34个国家(地区)新签或修订了税收协定或议定书。截至2021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2个国家(地区),基本涵盖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

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方面,税务部门积极构建税务服务“一带一路”合作平台。2015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的通知》,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提出10项措施。2017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落实协定、优化服务、信息研究、强化合作四个方面8项措施。2019年,在税务部门的倡议下,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功举办了两届合作论坛。截至2022年6月底,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30个,为“一带一路”建设贡献了税收力量。

在国际税收合作和参与国际税收治理方面,2013年以来,我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等多个多边税收合作公约(协定),为应对纳税人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多边税收合作法律框架。我国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G20)启动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面对数字经济发展对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加入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多边共识。十年来,我国深入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正逐渐从国际税收规则的追随者、执行者转变为制定国际税收规则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


三、税收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经验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税收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税收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完成了由“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到“匹配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性转变,取得了以下重要经验。

(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践行“两个维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推动党的政治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新成效推动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准则和根本政治规矩,确保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刘昆,2022),是十年来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事业发展的首要经验。

税务系统确立了党委领导体制,完善了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体系。从国税地税合作到国税地税合并,从营改增试点到全面推开,从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税务系统上下始终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为税收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王军,2021)。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发展的人民性”的思想,彰显了“人民至上”的发展价值理念。人民性是社会主义财政的根本属性,社会主义财政是以人为本财政与以民为本财政的有机统一(刘尚希等,2022)。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税收立法领域的根本要求。在税制改革进程中,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再分配环节的调节作用,是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政策措施。

在税收征管领域,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国税地税机构的合并为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缴纳各类税收和非税收入提供了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大幅降低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税务机关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还权还责”于纳税人,通过减少事前审批,优化征管流程,建立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建设“电子税务局”等多项措施推动纳税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三)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要从系统论出发优化经济治理方式,运用辩证法,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突出重点、带动全局,提高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能力,在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

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改革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均对各个阶段的税收改革与发展进行了系统的顶层设计。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涵盖领导制度、税收法治、税费服务、税费征管、国际税收、队伍组织等方面,全面、系统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六大体系”。减税降费政策统筹“稳增长”和“调结构”、应对短期冲击和长期挑战,协调税制改革与减税降费,综合运用普惠性与结构性、制度性与阶段性、“减、缓、退”并举的政策工具,在突出不同阶段重点任务的同时,兼顾了多种政策目标。

(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增长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发展迫切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创新是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

近年来,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进步带来的经济、社会数字化进程的加快,税务部门充分运用新技术推动税收征管模式变革,在政府数字化转型方面走在了前列。十年来,从“金税工程”到“互联网+税务”,再到智慧税务建设,税务部门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提高涉税信息搜集、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以信息和数据驱动税收征管流程持续优化,努力实现税收数字化与经济数字化的同步推进,从而为推动与数字经济时代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变革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张斌,2020)。此外,利用移动互联和大数据技术建立的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线上综合纳税服务平台,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了技术基础,是利用数字技术为税制改革提供有力征管支持的典范案例。

(五)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形成了一个十分显著的特点和优势,就是言必信、行必果,以钉钉子精神坚韧不拔抓部署、抓落实、抓督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

十年来,财税等相关部门正是以钉钉子的精神坚决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决策部署,攻坚克难,确保了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地、落实、落细。回顾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全面推开,涉及数亿自然人纳税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数十万税务干部、省以下多个层级的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层层推进、不断调整完善的减税降费政策的有效实施等一系列税收改革与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持之以恒地以钉钉子的精神抓落实无疑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宝贵经验。

展望未来,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税收事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在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更大贡献。


文章来源:《财政研究》,202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