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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岳树民等: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税制改革

内容提要:税收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是税收治理能力的载体,税收制度与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所在。税收作为国家治理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力量,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以形成恰当收入汲取能力和经济社会调控能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财力保障和政策支持,扎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税收治理的基本要求,需要围绕健全税收制度体系、优化完善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征管和厚植税务文化四个方面,进一步深化我国税收制度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我国国家治理面临许多艰巨任务,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不断发展,国家治理能力同步提升。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具有强大支撑力和保障力的现代税收制度。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实质是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实现现代税收职能,即具有恰当的收入汲取能力和经济社会调控能力。深化税制改革立足于完善税收功能的作用机制,增强税收功能的作用力度,通过健全税收制度和优化税制结构有机统一结合,以制度升级带动税收治理走向成熟定型,进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

一、税收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是以国家(政府)为中心的治理,强调由国家运用公共权力来调动公共资源,从而协调各类主体以实现共同利益。国家治理包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方面。治理体系是国家制度和规范的有机结合,是国家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具体化,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三个层次;治理能力是治理体系的能力,是国家制度功能发挥的表现。两者的关系是:第一,治理制度是治理能力的载体。制度既是能力载体,也等同于规范,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性质定位、运行规则和关系界定。这种规范框架对治理能力起引导作用,指引治理能力朝正确的目标发挥力量。第二,治理能力是把治理制度转化为治理效果的依托。能力是制度这一载体承载的对象,客观制度所规范的运行框架离开了能力是无法产生效果的。治理能力作为实现目标的力量,给予治理制度运行的动力,从而产生治理效果。第三,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是有机统一的系统工程。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产生理想的治理效果。制度提供的规范框架有高有低,制度越具有优势,产生的治理效果越好;能力提供的推动力量有大有小,能力越强,产生的治理效果越好。为实现理想的治理效果,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缺一不可,具有优势的治理制度有利于治理能力的强化,强大的治理能力要求治理制度的优化,两者在互动共进中不断完善和成熟定型。

税收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制度,自新中国成立起,税收事务就作为国家治理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发挥着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在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解决统一税收制度问题后,我国税制经历了从复合税制到单一税制的变迁,在调整中配合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为实现经济工业化筹集收入。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立涉外税法税制、开征以不同身份为纳税主体的所得税,形成了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的复合税制,适应了当时对外开放和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4年基于“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原则,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建立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与拓展提供财力支撑与政策支持。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和重要推动力。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制度及其治理能力现代化又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回顾新时代十年,我国税收制度持续改革,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第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强调政府要依据法律来处理税收事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十年始终坚持以高质量税法统摄税收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和各项工作,增强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规范性,稳定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第二,加快主体税种的改革完善。2016年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2018年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且不断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度,认真落实范围广、程度深的税制改革举措,以税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能力提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践行新发展理念。税制改革紧扣高质量发展,将新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改革措施之中,逐步建立起现代税收制度的基础性框架,进一步夯实国家治理的基础,强化税收对国家治理的支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的税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需要从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的大视角,抓住制度建设这条主线,优化完善税收体制机制,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二、税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新的历史时期,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聚焦高质量发展,聚焦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聚焦平安中国、美丽中国建设,任务艰巨。基于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的要求,发挥税收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国家治理提供财力保障和政策支持,要求税收制度具有恰当的收入汲取能力和经济社会调控能力,这也是国家治理对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健全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就是要完善税收功能的作用机制,增强税收功能的作用力度。

1. 稳定和增强税收汲取收入能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财力保障。税收的基本功能是组织收入,现代税收制度要有恰当收入汲取能力,是指政府依靠税收制度从社会合理、合法、合宜获取税收收入的能力。具体来说,所谓合理,是强调税收征收要贯彻公平原则,使纳税人缴纳税额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更好地对应起来。一般意义上,税收征收涉及代表权力的国家和伸张权利的纳税人。从公权力出发,税收是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财力保障;从私权利出发,税收是对纳税人一部分收入的强制收缴。虽然感受和作用效果不同,但本质都会落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由此保证税收发挥联结国家与纳税人,形成公共合意的作用。故税收征收所要贯彻的公平,是财权与事权相匹配、量能与受益相结合的征收公平。所谓合法,是强调税收征收要贯彻法治原则,使税收征收可预期、可调解、可监督。财权与事权相匹配、量能与受益相结合的税收制度必然是科学的税收制度,但也意味着相应税收事务变得非常细致,大大增加了税收立法的难度。即便如此,从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出发,还应加快落实税收法定的进程,保证税法条文明晰无误、税法术语统一准确、配套司法体系健全,以在法律框架内处理细致的税收事务,以法律规范税收征收过程。从长远看,这也是约束财政支出增长、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必需条件。所谓合宜,是强调税收征收要与新时代发展特征更好联系起来。新时代追求的是高质量发展,不仅强调量的增长,还强调质的提升,是新时代对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要求。税收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的全过程都要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推动经济社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过程中努力稳定税收收入。

2. 增强税收经济社会调控能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政策支持。增强税收的经济社会发展调控能力,重点是运用税收制度来调节经济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均衡发展的能力。共同富裕、均衡发展是实现由局部向整体的阶梯式递进发展,强调个体与国家、经济与伦理、国内与国际相统一,发展结果惠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均衡发展不仅顺应了由低层次到高层次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通过开发资源与人口红利,允许部分先富,经济先行,在低层次阶段形成局部发展优势;共同富裕、均衡发展还强调阶梯式递进的整体性,在局部形成发展优势基础上,实现先富与后富相互支持、经济要素与文化环境等其他要素相互适应、国内发展与国际发展相互促进,从而开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之路。

我国税收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均衡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第一,实践普遍征税。税收现代化是衡量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而税收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就是普遍征税。普遍征税是向所有人和所有收入征税,通过实践“人人纳税,税为人人”,将国家运转和治理成本分摊至每个人身上,既具化了国家概念,又紧密联系了个体与国家。在实践普遍征税的我国,税收已嵌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于不同层面对经济社会运行产生影响,这是税收调节经济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均衡发展的基础。第二,天下为公的文化底蕴。“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水平、社会结构以及由政策产生的行为,所有这一切以及更多的内容,都写在民族财政史中”,也就是说,税收是有民族性的,打上了深深的文化烙印。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崇尚天下为公、心怀天下的情怀与担当,有此文化底蕴,我国税收虽也以契约、法律、效率为路径提升现代化水平,但没有将个体与国家、经济与伦理割裂开来,而是追求共同富裕下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均衡发展下经济增长与公共伦理的统一。第三,连通世界经济。“税收是推动文明进步的燃料。在现在已知的文明中,没有不存在税收的”,发展至当今世界,税收的国际性在商品、资本、信息和人员的全球流动中体现得更为充分。征税权是主权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使围绕主权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所形成的税收分配关系成为国际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税收逃避、税基侵蚀、重复征税、争端解决等所持不同立场,会影响世界经济发展。若只从一国利益出发,更多维护发达经济体税收分配利益,那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的阻力更大;若从全球利益出发,达成国际税收治理最大限度的共识,那会助力世界经济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话语权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我国所持命运共同体的立场开始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促进税收日益成为连通世界经济的桥梁。

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实现的共同富裕、均衡发展,是关乎未来的美好愿景,迫切需要加强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节,新时代以来的现代税收制度建设在这方面卓有成效。一是在营改增、个人所得税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在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下充分利用税收这一调控手段,稳定由局部到整体阶梯式递进发展的步调。二是在消费税和资源税改革、开征环保税基础上,不断完善支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是在国际税收领域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建立税收合作机制,积极响应“双支柱”方案,为“一带一路”等合作倡议的顺利实施提供更多税收支持。随着共同富裕、均衡发展在实践层面的不断展开,政府需要在更广更深的领域利用税收进行调控,增强税收的经济社会发展调控能力,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至关重要。

三、着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化税制改革

新一轮税制改革就是要呼应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对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形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税收体制机制是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需要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健全税收制度。同时,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税收制度要有利于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决定》再次强调健全有利于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其政策思想、指导原则、精神内涵、改革目标与党的十八大精神一脉相承,展现了改革的连续性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全面深化改革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主要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促进创业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实现共同富裕。此外,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和内在要求,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同时也是税制改革的要求。基于制度建设这一主线,着力于体系完善、结构优化推进税制改革。

首先,健全税收制度。新一轮的税制改革需要更加着力于税收制度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和系统完备,推进现代税收制度的成熟定型。科学规范,强调以法律支撑、约束税收机制运行,税收收入规模、来源和征收管理办法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予以确立并得到严格遵循。运行有效,强调税收征收要应收尽收,且征纳成本最小化。系统完备,强调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政府多重目标协调建设税收制度,形成能够承载税收功能作用的要件齐全、条线清楚、架构科学、协同集成的税收制度体系。税制体系在多个维度上达到优化状态,能够充分发挥税收制度的功能作用,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其次,优化税制结构。新一轮税制改革就是要基于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着力优化税收制度的税系结构、税种结构、税源结构、税基结构、税率结构和税负结构,匹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格局新需要。税系结构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地方税体系,构建数字税收体系。税种结构需要协调好各税系内部税种之间的作用机制、作用范围与作用力度,协调好各主体税种之间的关系及作用联系机制,在提供稳定税收收入的同时更好地兼顾公平。税源结构应基于传统产业格局变化及其数字化发展趋势适时调整,针对数字经济发展形成以产业链为横、技术为纵的税源治理格局。税基结构应从巩固消费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出发,结合资本与劳动收益率,合理界定资本、消费与劳动的课征基础。税率结构应针对不同税种分别调整优化税率水平、边际税率水平、税率级次,以兼顾收入汲取和发展调控。税负结构应基于税种间的内在联系,协调不同市场主体、不同经济活动、不同纳税人的各税种税负水平和总体税负水平,处理好税收公平与税收激励限制的关系。税制结构之优劣,不仅在于能够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还要能够将理论上的科学设计转化为实际的运行效果,从而使税制结构整体形成有序运行的良性循环,以保证税制结构始终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保持一致。

健全税收制度及优化税制结构是有机统一的系统工程,但优化税制结构作为一项复杂的改革过程,必须以具体的税收制度体系为载体。税收制度体系所提供的规范框架越科学越具有优势,制度所承载的力量就越大,产生的治理效果就越好。因此,从更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出发,我国现代税收制度还需在以下四方面深化改革,以制度升级带动税收治理走向成熟定型,进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 

(一)健全税收制度体系

税收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以实践普遍征税为基础,有效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社会运行。因此,我国税收制度应进一步优化税收征收的布局,建立财权与事权、量能与受益相结合的税制体系。

1. 完善间接税体系。新一轮税制改革应完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机制,协调二者关系,稳定增值税的收入功能,拓展消费税的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首先,基于增值税的消费课税属性和价外税机制完善其征免政策。遵循增值税的基本属性、基本原理“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从推进产业一体化发展、产业链供应链顺畅衔接的角度确保进项税额的应抵尽抵,在全面完成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税的基础上,优化留抵退税的条件和退税方法。对偏离增值税原理、违反经营规律的一些优惠措施和计征方法予以取消。科学评估增值税税率水平与税率档次存改的正负效应,优化税率水平与档次。其次,重视消费税在特殊调节、适当增收方面与增值税的协调配合,适度增强消费税在增值税普遍征收基础上的收入与调节功能;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调整税率水平,进一步发挥好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审慎推进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及征收管理权限的下划,在稳定功能作用的基础上推进消费税改革。

2. 健全直接税体系。直接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共同富裕、维护市场统一等方面具有广泛而积极的作用。健全直接税体系需要在完善所得税、健全财产税两个方面发力,形成在不同经济层面协调配合的制度体系。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一是进一步完善综合所得课税,逐步缩小四项所得在征收机制、税负待遇上的差别,促进劳动所得的税负公平。充分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支持生育养育教育的政策目标与要求,平衡好税收政策支持与收入公平分配的关系,科学调整税前扣除标准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与标准。二是基于公平和效率,充分考虑经营者的创业就业效应以及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应对等社会贡献和无形成本,合理确定征免政策和税收负担;创造条件在完善经营所得扣除机制的前提下将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征收。三是对于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综合考虑收入公平分配、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增加居民财产性所得的现实需要,协调好公平与效率、风险与收益、激励与限制等各方面要求,在完善综合所得课税的同时,优化完善资本所得与财产所得的收入界定、性质归属、适用税率、税率结构。第二,完善财产税制度。对财富存量进行调节的车船税、契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制度对于收入公平分配,促进经济社会稳定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需要基于个人财富积累及其收入效应的现实影响和长远影响,优化完善财产税各主要税种的课征机制,探讨研究数字资产、虚拟资产等新型财产课税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必要性。对于影响面广、影响程度大的房地产税,应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逐步优化完善乃至整合现行房地产各税种。同时,总结重庆、上海等地房产税试点经验,通过逐步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逐步改进优化房地产税内容,稳扎稳打,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循序渐进,以“小步慢走”的方式为房地产税的全面征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必要条件,持续优化征收方法,提升征管能力,增强征纳双方的适应性,直至条件成熟全面推出房地产税。第三,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基于企业经营常规及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投入产出变化,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科学设定税前扣除的项目与标准,有效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尤其是基于激励创新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适当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改革中,应基于形成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税收体系的需要,完善不同阶段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标准、税率水平与结构,协调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征收机制和税负分配。

3. 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着力点之一。推动地方附加税改革、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具有规范和稳定地方自主财力的作用。但消费税改革需要解决好纳税人增多、财务核算要求提高等税务管理问题,还要充分考虑税率水平界定与应税消费品价格关系及其影响;考虑消费税改革带来的地区间税收利益变化、税收利益对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长远影响等问题。所以,消费税改革应从多角度进行评估,稳步推进。

从目前和未来趋势看,短期内在地方税体系中难以推出具有主体地位的独立税种,以共享税分成为主的地方税体系可能是一个较长时期的存在。因此,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分成办法、分成比例必然是地方税体系建设和中央地方财政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从三大共享税种的情况看,在一段时间内不宜调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地方分享比例和分享办法。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并保持相对稳定,主要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由中央地方60:40,调整为50:50的分享比例,也就是将地方分享比例在目前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4775亿元。从近些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情况并结合我国居民收入增长和收入结构变动趋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看,在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及标准没有大的调整的情况下,未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速度会保持在10%以上、15%左右。按照个人所得税目前的收入规模和未来收入增长情况,提高地方分享比例,可以使个人所得税成为地方稳定增长的自主财力。从整体上看,在确保中央统一立法的前提下,提高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的负面影响最小,积极效应最强。未来一段时期增值税依然是我国取得税收收入的最主要税种。基于中央政府承担更多支出责任、集中力量办大事以及中央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增值税收入应当成为中央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应在合适条件下逐步提高增值税的中央分享比例。

4. 构建数字税收体系。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是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的必然要求。一是数字技术显著改变了市场交易、服务提供、商品交付的方式,传统的界定交易性质归属、税制要素适用、税务处理方式的法律规定已经难以恰当匹配新形势下的经济活动,需要研究界定与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二是数字技术、数字资源的广泛应用改变了市场生态、业态结构、发展模式,传统税源结构发生变化、新兴税源逐渐形成,需要研究优化匹配税源变化的商品税、所得税征免政策、征免机制和收入归属。三是数字技术带来了投入产出方式、收入分配方式的变化,需要研究匹配新的收益特点、收益性质、收益结构、收益规模的所得税、财产税课征机制,形成科学合理、有效征收、作用到位的税收政策与制度体系。

 (二)优化完善税收政策

《决定》基于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部署推进税制改革,就是要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更好地发挥税收在促进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方面的调控作用。《决定》强调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机制;明确提出在促进制造业发展、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等方面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强调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和支持机制。

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运行及税收制度运行情况看,税收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特定纳税人、特定经济活动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消除有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市场化运行的税收堵点卡点,顺畅税收运行机制,着力形成制度化、法治化,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的税收支持机制。

结合《决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主线、主题和主要任务的部署,进一步优化完善税收政策,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增强税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需要建立以制度性减税为主的优惠体系、以机制普惠为主的激励体系和结构性减税为主的调控体系。第一,从积极、科学的角度将必要的减税降负与税制改革、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优化税制结构和税制体系,建立符合“宽税基、低税率”要求的税收制度,形成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科学规范法治公平的制度性减税政策。第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梳理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普遍征收与减免优惠合理归位,通过优化完善各税种计缴方法的扣除抵扣、业务流程、条款适用,疏通税收机制的堵点卡点,形成税收待遇公平公正的普惠机制。第三,以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为基准,调整优化税收征免政策、抵扣扣除项目标准、税率水平,通过对不同经济活动、收入来源税收负担的有增有减达成限制与激励发展的作用,形成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为主的调控体系。 

(三)完善税收征管

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是税制有效实施的保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以数治税、建立智慧税务的税收征管改革目标、改革任务和改革路径。2023年以来,我国智慧税务建设初见成效,应用系统高度集成,税收大数据平台有效运行,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在精确执法、精细服务和精准监管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税收征管的技术、制度、组织和人员都能够适应数智化发展的新要求,进行全方位的数智化转型,依法持续推动数智化税收征管的技术、方法、制度的有用、能用、好用、管用,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的提高,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基于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进展,从系统观念的角度看,尚需着力推进“精诚共治”建设,尤其需要在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方面增强合作的“精诚”度,提高“共治”水平。

(四)厚植税务文化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对标规范化、法治化、国际化加强现代税收制度建设,通过契约、法律、效率路径极大提升了税收现代化水平,但还需加强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要素的融合。特别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石,中国式现代化既坚持现代化,又突出中国特色,为新时代税制改革夯实天下为公的税务文化创造了机遇。第一,推进税收领域合作共赢。税收作为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若仅从现代化要素来理解,易造成个体与国家的矛盾,如税收征收以受益为原则是符合成本负担原理,但不受益或受益模糊也不是就无需承担公共责任。广义讲,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公共产品,以市场为媒介来完成再生产的每一个个体都需为市场的正常运转付出成本,而不应取决于个体在市场经济中是否获益以及获益大小。从这一角度理解,税收所代表的交换是出于合作目的进行的交换,是要创建利于共同发展和共赢发展的整体环境,创建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规范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统一大市场。要讲好税收背后的合作共赢,深入推动传统文化与税务文化的建设融合,以税收统筹构建国家与人民命运共同体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牢固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这也有助于形成“精诚共治”的税收治理格局和税收治理文化。第二,促进队伍文化建设。当然,对税收掌握最充分、理解最深刻的是各级税务干部队伍,怎样讲好新时代税收领域的天下为公、合作共赢,需要发挥税务干部队伍的主观能动性。要打造一支充满家国情怀、有情有义、尽职尽责的税务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税收工作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实现税收领域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


文章来源于《经济与管理》2025年第1期,作者:岳树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财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王荔,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庆,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