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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震

立法与改革相伴而行

消费税立法与改革,应做到既体现对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的适应,又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消费税制度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升级趋势,在有效调节居民消费行为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理念决定功能。对整体税制改革而言,消费税改革意义重大。消费税改革所坚持的理念决定其立法宗旨和改革目标,影响税制的功能定位和结构效果。

下一步消费税改革有三重目标:

促进税制结构优化。特别是间接税内部结构优化,形成一般流转税(增值税)和特殊流转税的均衡布局,既要发挥流转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的重要作用,又要体现对消费行为的引导功能。与增值税的“普遍征收”有所不同,消费税的基本功能主要是对居民消费行为实施有效调控,选择部分特殊消费品课税,让消费行为更加理性、绿色,避免陷入“消费主义”。当然,消费税还要顺应经济发展阶段递进和消费升级趋势,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消费不受税制过度影响。

实现消费税负担的公平分布。增加高收入者、高消费者的税收负担,缓解乃至扭转流转税制的累退性。按照“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让社会资源分配更加有效、公平。充分发挥这种功能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是让税价之间的传导机制更加顺畅,最优方法是在最终消费环节课征税款,让消费税真正成为“消费”税。如果考虑各种因素约束,即使征收环节放在生产或批发环节,也应通过理顺税价传导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传导过程的“漏损”。

促进高质量发展。消费税改革要充分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更好地促进地方政府正确发挥积极性。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经济总体呈现“短缺”特征,地方政府通过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位条件,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不断进步。投资成为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的重要领域,也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然而,随着发展阶段的升级变化,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再延续以往的发展模式,已经不合时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衍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质量,确保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消费的根本基础是就业质量、数量和居民收入水平。因此,消费成为衡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正确发挥应该转变为有效培育消费增长,更加关注居民就业、收入水平和高质量公共服务,以吸引人口流入,鼓励消费升级,更加积极培育经济新动能、提升区域发展质量。消费税改革,须顺应这种趋势变化,“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当前正在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现了普惠性减税的效果,在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宏观经济运行方面不断发挥显著作用。要看到,减税降费不仅是一个总量政策,也需要体现结构功能,以优化总体税制结构为目标,追求不同税种之间的最优组合方式。

在大规模降低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同时,应进一步推动消费税改革,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特别是适应产业结构和居民消费升级的趋势,将高档、高耗能服务消费纳入征税范围。适度提升烟草、酒类等产品的税负水平。这一系列增税措施将为助推减税降费持续深化提供支撑。

同时,应对现行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进行结构性改革。例如,成品油不仅是一项消费品,更是广大市场主体必需的中间投入品,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对这类产品应着重降低税负,发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功能作用;又如,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市已经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场所,在居住地点和工作地点距离越来越长的现实情况下,汽车已经不能简单地定义为一种高档消费品,而是向生活必需品转变,有理由对小汽车税目作出调整,及时将小排量的乘用车排除出消费税应税范围。这既是对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的适应,又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今后,应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更加科学地评估消费税立法前后产生的效应,对不同消费水平、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纳税人承担消费税的结构,来源于不同税目类型的消费税收入进行精确统计、全面掌握。通过消费税立法的契机,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消费税立法的内容及其影响,激发各方对消费税改革的正确认识,便于更好地推进消费税改革。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