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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

谈契税的三次变革:从1950年到2020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月1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契税法成为第11个完成立法程序的税种,税收法定又向前迈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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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2月23日上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财政部部长刘昆作关于草案的说明。契税法从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到最终通过,耗时7个多月。

2020年1-7月的契税收入3750亿元,同比增长1%,是少有的税收收入保持正增长的一个税种。2019年契税收入6430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93%,同比增长8.4%。这说明契税在地方税收入体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是地方税源较为稳定的一个税种。

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古代地契就有“红契”和“白契”之分,前者缴纳契税,盖上官方红印,受到官方保护;后者属于不受官方保护的私下交易,包括地契在内的各类契约,重要的是契约所载权利和义务能得到履行,强调的是民间自保。在熟人社会中,白契之所以能广泛存在,与熟人社会中的可执行机制有关。现代社会显然与此不同。

久远的年代就不多追溯了,回到新中国。与契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

一是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下称“1950条例”);

二是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下称“1997条例”);

三是2020年通过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下称“契税法”)。

契税的法律法规体现了传承关系,但也结合不同时代特点作了优化。

根据财政部部长刘昆对契税法草案的说明,这次契税立法基本上采取了税制平移的做法。这样,我们更有必要了解1997条例。这一条例公布之后,当时的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征收契税的新变化作了解释。其中三点尤其值得关注。

第一,征收契税不再具有保障土地、房屋权属的作用,理由是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之后,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管理已有法律保障。

第二,税率下调。1950年条例规定的契税适用比例税率,分三种情形: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1997条例规定契税适用幅度比例税率,税率为3%-5%,同时还规定,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与1950年版条例相比,1997年版条例的税率下调了1-3个百分点。而且根据解释,适用税率调整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包括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和调控房地产交易的市场价格。

第三,1997条例取消对典当行为征收契税。当时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有三点。其中两点值得关注。第一点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没有典当。显然这是根据事实作出的选择。第三点考虑了房产税因素。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对房屋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典当行为不再征收契税。这一点说明,房产税和契税同时征收,会造成“重复征税”。这似可理解为房产税与契税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类型的税。

1997条例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的规定,契税法未见相关规定,这或可理解为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之后,相关的规定失去现实意义,或可理解为如有相关行为,通过新细则或其他补充规定来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契税法的部分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下称“1997细则”)。如契税法第六条关于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的规定,就来自1997细则。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一内容主要来自1997细则。1997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由于契税已经立法,因此减免税的程序上需要通过人大常委会。

契税法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特别表现在免征契税的一些新增情形的规定上。免征契税,新增的情形中有一种是: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这对社会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契税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这回应了前些年契税“妻税”(夫妻房产加名课税)的争议,让契税制度更具有人性化。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也是新增内容。

契税立法是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税率问题曾引起关注,但事实上契税法与1997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现实中各地区分不同情形选择低于3%的税率,如1%、1.5%、2%不等,这降低了购房者的实际税负,有助于住房民生的改善,这类优惠做法仍有保留的必要。契税法已留下税收优惠空间。当然,如果契税立法时,直接下调幅度比例税率,那么效果可能更好。特别是,考虑到当前房价与收入之比较高,契税税率水平过高是不可取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契税的变化还体现在征管体制上,契税曾经是“农业五税”“农业四税”的一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如今已改由税务部门征收。这种变化也说明契税已“脱农”。未来,契税仍有变化的可能。随着房地产税立法的稳妥推进,考虑到契税与房地产税性质上有相同之处,契税似有融入房地产税的必要。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本篇为澎湃商学院独家专栏“中国的税”系列之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