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税收问题思考
2022年7月24日,“第八届税务风险防控高峰论坛”,聚焦平台经济的涉税问题进行研讨。吕冰洋教授受邀作为本次论坛的研讨嘉宾,围绕涉税风险的防控,对驱动平台经济税收问题的两个因素“经济形态变化”和“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调整”进行解读,并针对经济形态变化下的税制设计和税收分配关系调整提出思考。下文整理自吕冰洋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
平台经济税收之所以会成为问题,实际上是由新经济模式对税收制度带来的挑战引起,其挑战来自两方面。
第一是经济形态变化带来的挑战。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从工业经济到数字经济,很多经济内涵发生了改变。内涵发生改变是第一性的,后面才是税收问题,而经济内涵的变化总是先是从悄无声息开始,最后会改变世界并彻底影响我们的生活。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的一座楼顶悬挂着一幅巨大的广告:“全世界计算机联合起来,英特耐特(internet)就一定会实现。”中关村入口处的标语是“中国人离信息高速公路,还有多远?”那时数字经济就像是地平线上一朵乌云升起,还没引起多少人的注意。之后信息经济、互联网经济等概念接踵而来,一直到目前的数字经济,就像从乌云演变为一场大雨。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计,数字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已达到36.2%。经济内涵的改变必然会引起税制的变动,这是一条历史规律,因此,数字经济变化也必然会引起税制的调整。
第二是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从中国过去经验看,税制改革必然牵扯到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调整。例如1994年分税制改革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税制本身的改革,另一方面就是财政分配体制调整。为什么是这样的?因为每个地方政府都需要税收收入,并且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决定地方政府的行为。税制改革既会改变政府收入规模,也会改变地方政府行为方式,因此需要调整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
经济形态变化和我们期待地方政府发挥什么样的职能,这两点驱动着我们该怎样完善税制、完善税收分配关系。也就是说,关于平台经济税收问题,要重点思考两个方向:第一,经济形态变化带来的税制调整;第二,平台经济导致地区分配不公,由此涉及到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
第一个问题是,税制该怎么适应经济形态变化?不论什么经济形态,其核心问题是“价值”:谁创造价值?价值该怎么衡量?价值该怎么分配?我们现在承认劳动、资本、管理、技术包括数据都是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但接着一个问题是,要素价值该怎么衡量?对于传统产品,我们可以根据要素的边际贡献衡量其价值,但数字经济跟资本和劳动不一样:没有折旧、流动性强、产权关系复杂,种种因素导致其创造的价值很难衡量。价值该怎么分配?一个玉米在田间地头卖只能卖5毛钱,而通过东方甄选直播讲故事方式卖出来,就能卖6块钱。玉米怎么能从5毛增值到6块?价值到底是谁创造的?这就涉及到价值该怎么分配,分配给谁的问题。是分配给农民,分配给会讲故事的人,还是分配给平台?目前经济理论滞后于实践发展,对此尚未给出明确答案。
从历史上看,税制发展必须匹配税源变化,税源在哪里,税收就要到哪里,否则国家财政收入就跟不上。如果平台经济创造的价值确定不了,税制该怎么设计?以开征增值税为例:原来创造价值的方式是工业化生产,具有产业链,比如海尔卖电冰箱有完整的产业链,可以按照产业链课征。而未来生产可能是订单式生产、分布式生产,这种生产方式再用环环相扣的增值税课征方式还合适吗?数字经济会导致生产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价值增值形态也会发生很大变化,未来增值税是否能适应数字经济的变化?一般性消费税(即零售税)是否是一个可替代方案?这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
第二个问题是,平台经济税收该如何分配?2020年春季疫情爆发期间,第一季度各地方经济下滑,唯一税收财政收入正增长的省份就是浙江省,其他地区都是负增长。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大型平台企业在杭州。那么税到底是杭州还是整个浙江创造出来的?还是全国其他地区创造出来的?很明显,不是在一个地区创造出来的。这就涉及到税收分配问题,也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问题。
我认为,大型的平台企业税应该是中央税,中央统一管理和统一分配。至于说按照生产地原则分配,还是按照消费地原则分配,是按人口分配,还是按发票开出的区域划分,都有其合理性,都是可以探讨的。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需要政府、学者和业界一起来研究。实际上,平台经济的问题放大到国际上也是同样的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设计的“双支柱”方案逐步获得各国共识,该方案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数字经济挑战而改变国家之间税收分配规则,特别是“支柱一方案”,它认可市场为价值创造做出贡献,数据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获得利润回报,提出赋予市场国新征税权的规则条件。国际上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分配问题要开展广泛的协调工作,不是太容易,但是我国内部解决这个问题难度要小得多,我们一定会找到合理的平台经济税收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