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央税定位推动中国特色房地产税设计
房地产税是举国关注的税种。世界范围内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大多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并实行普遍征收,因此在一般人眼中,房地产税会涉及非常多的家庭,社会各界对此一直表现强烈的关注。
一、作为地方税的房地产税,很难发挥筹资和调节的作用
房地产税有三方面潜在功能: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调控房价、调节居民间房产分配。实际上,如果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它必然是“宽税基、低税率”的设计,这三方面功能因之表现不佳,这在世界各国房地产税实践中也反复得到证实。
第一,作为地方税的房地产税对地方财力补充有限。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共享收入,而这两种税均有较大的扭曲作用。因此很多人期待开征房地产税可以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但是由于房地产税低税率设计,它的筹资功能会是很有限的,在OECD国家中,英美法房地产税占GDP比重稍高些,但也仅有2.6-3%,其他国家平均为1.1%,并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对非居住房产征税,在发展中国家房地产税的筹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我国地方政府职能多、支出需求大,开征房地产税对地方政府财力补充作用会非常有限。
第二,作为地方税的房地产税难以起到调控房价的作用。进入全球化时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存在中心城市房价迅速上涨现象。房价变动主要与土地、人口、货币因素有关,与房地产税关系不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均开征房地产税,基本没有发现房地产税对房价具有抑制作用的例子。作为地方税的房地产税一定是低税率设计,不可能指望它对房价有抑制作用(如同高档社区物业费不会抑制高房价一样)。
第三,作为地方税的房地产税难以起到调节房产分配的作用。目前大众的现实感觉是,一方面不少富人拥有较多的房子,另一方面社会低层甚至中产阶层购房压力很大,这种强烈的对比让很多人产生一种幻觉,开征房地产税会让富人多交税,并把空置的房子卖掉,有利于改善分配状况。但是只要房价在上涨,或者房租高于税收,购房就有利可图,它对改善分配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实际上,我们目前税法对居民出租房子的租金收入征税并不低,如北京市规定,对月租10万以下的房子按租金征税,综合征税率为2.5%,如此高的税率都没有起到调节分配作用,更别说是房地产税。相反,因为房地产税与公共服务挂钩,愿意享受较好公民服务的居民就会选择居住在一起,如果房地产税税率高,倒有可能起到加剧社会分层作用,这是我们应着力避免的结果。实际上美国开征的房地产税就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这样的结果,高档住宅区与低档住宅区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泾渭分明。
因为房地产税与公共服务挂钩,且是从居民手里直接征税,因为它具有两个特性:税收痛苦感强、公共服务期待高。比如说,居民会要求政府预算透明公开、纳税人权利保护、回应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等等。一旦居民这些要求得不到满足,要么会采取逃税甚至抗税行为,要么会向政府施加压力。从好的一面看,它有利于倒逼地方政府公共治理水平提高,从坏的一面看,它是社会风险的潜在爆发口,不可不慎重考虑。
二、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两个征管难题
社会各界最关注的是房地产税如何设计,设计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三、作为中央税的房地产税定位、设计及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