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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冰洋

以中央税定位推动中国特色房地产税设计

房地产税是举国关注的税种。世界范围内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大多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并实行普遍征收,因此在一般人眼中,房地产税会涉及非常多的家庭,社会各界对此一直表现强烈的关注。

  当前社会各界一方面对房地产税寄予较高的期待,另一方面也对开征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抱有担忧。就期待而言,中央政府期待它能达到抑制房价、“房住不炒”的效果,地方政府期待它能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为住房所困的居民期待它能起到调节房产分配的作用。就担忧而言,中央政府担心开征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抵制,地方政府担心开征后行政管理成本急剧上升、且筹集收入有限,居民担心要增加额外支出。由此之故,长期以来我国在开征房地产税问题上陷入举棋不定局面。
  笔者认为,之所以房地产税改革举步维艰,原因在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房地产税是地方税,毕竟世界各国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均将之作为地方税。   但是,深入考察中国国情,即将开征的中国特色房地产税设计应该是:中央税、选择性征收、累进税率。




一、作为地方税的房地产税,很难发挥筹资和调节的作用

房地产税有三方面潜在功能: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调控房价、调节居民间房产分配。实际上,如果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它必然是“宽税基、低税率”的设计,这三方面功能因之表现不佳,这在世界各国房地产税实践中也反复得到证实。

  第一,作为地方税的房地产税对地方财力补充有限。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共享收入,而这两种税均有较大的扭曲作用。因此很多人期待开征房地产税可以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但是由于房地产税低税率设计,它的筹资功能会是很有限的,在OECD国家中,英美法房地产税占GDP比重稍高些,但也仅有2.6-3%,其他国家平均为1.1%,并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对非居住房产征税,在发展中国家房地产税的筹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我国地方政府职能多、支出需求大,开征房地产税对地方政府财力补充作用会非常有限。

第二,作为地方税的房地产税难以起到调控房价的作用。进入全球化时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存在中心城市房价迅速上涨现象。房价变动主要与土地、人口、货币因素有关,与房地产税关系不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均开征房地产税,基本没有发现房地产税对房价具有抑制作用的例子。作为地方税的房地产税一定是低税率设计,不可能指望它对房价有抑制作用(如同高档社区物业费不会抑制高房价一样)。

第三,作为地方税的房地产税难以起到调节房产分配的作用。目前大众的现实感觉是,一方面不少富人拥有较多的房子,另一方面社会低层甚至中产阶层购房压力很大,这种强烈的对比让很多人产生一种幻觉,开征房地产税会让富人多交税,并把空置的房子卖掉,有利于改善分配状况。但是只要房价在上涨,或者房租高于税收,购房就有利可图,它对改善分配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实际上,我们目前税法对居民出租房子的租金收入征税并不低,如北京市规定,对月租10万以下的房子按租金征税,综合征税率为2.5%,如此高的税率都没有起到调节分配作用,更别说是房地产税。相反,因为房地产税与公共服务挂钩,愿意享受较好公民服务的居民就会选择居住在一起,如果房地产税税率高,倒有可能起到加剧社会分层作用,这是我们应着力避免的结果。实际上美国开征的房地产税就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这样的结果,高档住宅区与低档住宅区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泾渭分明。

因为房地产税与公共服务挂钩,且是从居民手里直接征税,因为它具有两个特性:税收痛苦感强、公共服务期待高。比如说,居民会要求政府预算透明公开、纳税人权利保护、回应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等等。一旦居民这些要求得不到满足,要么会采取逃税甚至抗税行为,要么会向政府施加压力。从好的一面看,它有利于倒逼地方政府公共治理水平提高,从坏的一面看,它是社会风险的潜在爆发口,不可不慎重考虑。


二、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两个征管难题

社会各界最关注的是房地产税如何设计,设计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家庭首套房子是否可免税?大众流行的认识是首套房子会免税,然而如果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这恰恰是在税收征管上最难操作的。例如,一个家庭在不同城市各拥有一套房产,哪个房子是首套房产?如果根据房产证登记时间来判定,那么纳税人随时可以通过房产买卖,将最有价值的房子变为首套房子来免税。何况,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的话,首套房子认定关系到地方税源问题,地方政府会在首套房产认定问题展开税收竞争。
     第二,征税是否要按人均面积扣除?有人认为,房地产税要考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要,按人均面积(如人均60平米)扣除。这种做法的可操作性也很小,一是上面提到家庭在不同地区有不同房子的问题仍难以解决;二是将导致房地产市场结构扭曲,纳税人一个现实做法是将价低面积大的房子卖掉,而买价高面积小的房子;三是按面积扣除实际上会引发新的不公平,如富人区的房价高于穷人区,按人均面积扣除实际上是为富人减税。
  也有学者认为,房地产税可以按人均价值扣除,例如,根据当地工资标准从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一定数额,但这仍解决不了异地持有房产问题,同时由于工资不代表家庭综合所得,按人均价值扣除会存在不公平现象。总体上看,社会普遍心理是首套甚至第二套房产免征房地产税,如果不免征的话,强行开征房地产税将与这种社会心理产生对抗,势必难取得良好效果。
  因此,综合以上分析,如果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那么不但在税收征管上难以操作,而且即使勉强实行,也达不到良好效果。   既然如此,就应该另辟蹊径,考虑将它作为中央税的可行性。

  三、作为中央税的房地产税定位、设计及优点

  关于房地产税的争议核心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税的定位上:调节还是筹资?调节包括两层含义:调节居民间房产分配;调控房地产价格,抑制投机需求,使得房产供给和居民居住需求更匹配。客观看,调节和筹资这两个功能基本不能同时实现,必须有所舍弃。根据前文分析,房地产税的筹资功能在相当长时间内是很不乐观的,   房地产税改革的定位应是发挥它的调节功能,由于调节功能的发挥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因此房地产税就必然是中央税。
  作为中央税的房地产税设计思路是:   窄税基、累进税率。其做法如下:
     第一,窄税基。征税范围为全国36个重点城市,根据全国房地产联网信息,税务部门可以掌握每个家庭拥有的房产状况,在此前提下,给予每个家庭一定税收扣除,如家庭可扣除两套或三套房产,并且人均扣除面积不超过一定平方米(如60-100平方米),超过部分属于征税对象。
     第二,累进税率。税务部门按照房产评估价值,在家庭免税房产范围之外的,按照房产登记时间按累进税率征税,从0.5%税率起步,每1%税率为一档,按照0.5%、1.5%、2.5%.....税率递增(具体税率可以交由全国人大讨论),这样,随着家庭持有房产越来越多,纳税也越来越多,在持有房子的收益超过持有成本的后,家庭持有多余房产意愿会迅速下降。
  将房地产税作为中央税具有如下四方面好处。
     一是有利于减少改革阻力。房地产税之所以迟迟难以推出,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涉及大多数家庭。对家庭第三套或四套房子征税,会将绝大多数家庭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将征税对象集中在全国少部分家庭,不被征税家庭会赞同征税,被征税家庭也很难提出反对意见,改革阻力一下子会小很多。
     二是有利于迅速调整房产分配和实现“房住不炒”目标。按累进税率设计的房地产税,将使得家庭持有房子成本会随着房产增多而急剧上升,一般来讲,当税率超过5%时,家庭就会觉得持有房子不值得,就会将多余房子交易出去,由此会迅速起到调整房产分配和抑制房价作用。
     三是有利于发挥房地产市场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开征房地产税一直存在的担忧是:征税导致房价下降,进而导致房地产市场需求萎缩,在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不利于经济增长。但是,房价下降与房产需求萎缩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房产需求分为投机需求和居住需求(即“刚需”),开征房地产税会在抑制投机需求的同时,反而会释放出更多的居住需求,房地产市场对经济的带动作用会随之增强。
     四是有利于推动共同富裕。近年来,不断有媒体曝光囤积大量房产者,在重点城市房价居高不下、不少年轻人置房压力大的背景下,曝光会反复刺激年轻人的神经。如果将房地产税作为中央税并按累进税率征收,那么囤积房产的现象会大幅度减少,会大幅度改善房产分配,并降低年轻人置房成本。特别是,考虑到中国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龄化形势比较严峻情况,降低年轻人置房成本对缓解人口增长下滑意义不容小视。
  当然,为了改革易于推行,中央政府统一征税后可再按税收来源分配给地方,在名称上仍称之为“地方税”,实际上,它属于税收返还,称之为地方税或转移支付均无不可。以中央税形式来征收房地产税是在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最优选择,但不一定要永远如此。随着时间推移,当基层政府治理比较完善、民众对房地产税接受度提高、房价不再引发社会焦灼心绪时,可以视时机将房地产税转为地方税并实行普遍征收。

文章来源:中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