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发展
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弱、融资难融资贵、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可以运用税收政策定向扶持、精准发力,形成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主要是,允许小微企业年度亏损向前结转;以企业若干年度纳税额为担保提供贷款;自然人企业再投资的未分配利润缓征个人所得税;对高就业低利润的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对购进创新科技成果的小微企业适用研发加计扣除办法;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货物、劳务和服务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税收政策可以推动小微企业创新,促进扩大就业,缓解企业融资难,增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双创、扩大就业、活跃市场、支撑大企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小微企业已占市场主体的绝对多数。我国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60%,纳税占税收总额的50%,中小微型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可见,小微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但是,小微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着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弱、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抑制了小微企业的发展。税收政策是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工具。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当前和未来发展来看,仍然可以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力度。从推动双创,带动就业,改善供给,刺激需求的角度,结合小微企业的特点,着眼于其未来发展,核心解决小企业融资难、创新乏力、竞争力弱等问题,税收政策定向扶持、精准发力,形成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解决小微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缓解融资难的税收政策
1.对于小微企业发生的亏损,允许其用以前年度所得弥补。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可以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这一政策,对于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帮助滞后,远水难解近渴 ; 也不利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允许其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像以前年度结转,即可以先用前三年或五年的所得弥补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前三年或五年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再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弥补。这样,可以在小微企业出现亏损,经营困难、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对其提供及时准确地帮助,克服亏损向后结转方式所具有的时滞性,有效促进小微企业的持续经营。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向前结转,是企业发生亏损出现经营困难时,政府对其提供的一种帮助。这种帮助具有及时性、准确性的特点。同时,这种帮助是同企业以前年度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结合在一起的,企业诚实履行了其法定纳税义务,在其出现经营困难时,政府及时地提供与其税收贡献具有一定对称性的帮助,不仅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激励企业创新,也有利于激励小企业依法诚信纳税。
2.以小微企业若干年度纳税额为担保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针对小微企业缺乏贷款抵押品而融资困难问题,可以将企业的“诚信纳税”作为一种具有“政府信誉”的“抵押品”来解决这一难题。具体是: 对于具有良好依法诚信纳税记录、符合有关贷款条件,但缺乏相应贷款抵押品的小微企业,在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其前三年或五年累计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为限,经政府财税部门认可,委托贷款担保机构提供相应贷款担保,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适当额度的贷款。
这一做法将纳税人连续多年的纳税规模与政府提供的帮助联系在一起,既是政府对纳税人在经营困难时给予的必要帮助,也是对持续依法诚信纳税企业的一种“奖励”,也有利于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3.对自然人企业用于再投资的未分配利润缓征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下,作为自然人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当年利润不论是否分配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缓解小微企业资金紧张,适当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小企业扩大投资,促进技术升级或增加就业角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基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将当年全部或部分利润用于扩大投资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而未用于个人分配,对未分配利润可以给予缓征个人所得税三到五年的优惠政策;若企业一年内没有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再投资或企业技术改造的,再对这部分利润补征个人所得税并加收利息。
这一做法,在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形势下,具有积极意义。应将这一政策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要求相结合,对符合国家产业升级要求,有利于科技创新,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缓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一方面,通过缓缴税款的方式使小微企业能够通过“自有资金”进行扩大投资或技术改造,既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也降低了资金筹集和使用的成本,有利于企业收益的提升和经营发展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缓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低融资成本”等“额外收益”,也会促使一部分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积极地扩大投资,积极创新。
促进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积极创新的税收政策
为了促进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积极创新,我国可以进一步将科技研发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购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专利产品的小微企业。按照我国现行政策,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办法只适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企业,包括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几种情形,但不包括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从促进创新,促进研发成果转化,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和产品升级换代,优化供给的角度,对于小微企业从科研院所购进的、未广泛推广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专利产品等科技成果,准予按照购进金额加计50%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政策,对于自身研发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弱或难以进行较大规模研发投入的小微企业,可以起到鼓励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新产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各类主体的研发投入不断增加,应用技术成果也逐年增加。《2013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指出,2013年度我国登记的46456项应用技术科技成果中,产业化应用的成果数达34783项。其中,企业完成的科技成果占54%;小批量或小范围应用成果数6980项,企业完成的科技成果占36.56%,试用成果数2497项,大专院校占33.24%;应用后停用成果数111项,未应用成果数2085项,大专院校和独立科研机构在这两项中所占比例总计达到64.53%。成果未应用或停用的原因仍以资金问题为主,同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其中,资金问题所占的比例为54.52%,比上年增加8.84个百分点。创新驱动,是我国未来经济持续增长与发展的核心。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是核心因素之一。而从目前看,制约科技成果应用的主要因素是资金问题。而这一境况对于小微企业更为严重。在小微企业自身研发能力有限、投入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的情况下,对于小微企业从科研院所购进的、未广泛推广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专利产品等科技成果,准予按照购进金额加计50%在所得税前扣除,既可以解决其自身在研发上的劣势,增强其获利水平,也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助于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是一种多赢的局面。
鼓励小微企业安置就业的税收政策
从鼓励小微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的角度,对于安置就业人数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企业,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7.67亿就业人口中,小微企业解决了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新增就业和再就业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从资产净值人均占有份额上来看,小微企业单位投资的劳动力和单位产值使用劳动力都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样的资金投入,小微企业可吸纳就业人员平均比大中型企业多4—5倍以上。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加上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小微企业已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从未来发展看,大企业技术构成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众多岗位机器代替人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大中企业提供新的就业岗位越来越有限,小微企业将成为劳动力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对于安置就业主力军的小微企业应当予以必要的支持。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除对安置特定人群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外,缺乏具有普惠性质的鼓励安置劳动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存在部分小微企业安置就业人数较多、工资水平较高,在各项扣除后,归投资者的剩余利润规模不大,这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就业是政府一贯的政策目标,特别是在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中,对于安置就业人数多的小微企业应予以鼓励;而且现行增值税抵扣制度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较少,可以在所得税政策上予以适当照顾。因此,对于小微企业雇佣人数较多,月工资达到或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归属投资者的年利润总额低于职工工资总额且该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元(或50万元)的,可以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优惠。
促进小微企业持续经营的税收政策
在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条件下,从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角度,我们建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允许其按适用税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购买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部门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购买方按此税额抵扣。这里按照3%征收率计算开具的税额,既不是销项税额,也不是进项税额,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已纳税额。这一抵扣办法不符合增值税计税原理,实际上使购买方少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付出相同款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使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愿意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这不利于生产销售中间产品、劳务和服务的小微企业的发展。《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46.84%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58.08%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竞争压力加大,23.74%的小微企业反映订单不足。小企业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与其不能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无关系。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同等条件下,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时,往往采取压价办法,以保证自身利益。这一抵扣办法,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大中企业处于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状态,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长期处于低价格、低收益、低附加值状态,制约了其投入产出效益水平的提高,发展后劲和活力不足。这种状态应予以改变。
从增值税原理角度以及增值税征收率与税率的关系上看,增值税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理论上是相同的。在纳税额相同情况下,给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纳税人身份不同而开具的税额不同,违背了增值税计税原理,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税收管理中,不能用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否定增值税的计征机制,进而限制购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允许其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购买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部门按其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的适用税率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据此抵扣。这符合增值税原理和运行机制,也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